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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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
一、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一)入行要求
1、必须取得所在州保险局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培训制度
1、学院培训体系:大学或学院提供相关培训课程,课程主要围绕保险基本原理、保胆技术及影响流程开展,还开设金融、数学、经济、商法等相关课程,并注重对计算机软件使用的培训;
2、专门组织培训体系:由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NALA)、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NALU)等专门性组织或机构向保险代理人提供专业化较强的培训,主要有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方面的课程,代理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3、保险公司或雇主培训体系:目的是使代理人更好地融入角色及更出色地完成营销任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文化、经营理念、营销技巧、营销商品状况、相关政策等。
(三)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
1、财险和责任险
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独立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通常代理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在其授权范围内利用自己的代理网开展业务。独立代理人将其招揽的业务在其代理的公司进行分配,从保险公司获取一定的手续费。独立代理人除了具有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的基本权利外,还拥有续保的权利。
(2)专门代理人营销制度:仅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带招揽的业务不能保留所有权,无权建议投保人在保单到期续保时选择其他公司。其收入来自保险公司的手续费。代理人以发展新客户为主要工作目标。
2、人身保险
主要以下三种方式:
(1)总代理人制度:总代理人须在保险公司授权地域范围内销售保单,获取佣金收入。总代理人可开设分代理处,招收业务代理员,并进行培训和监督,根据代销额支付手续费。总代理人还有权任用再代理人来拓宽自己的销售网络,对再代理人支付佣金。
(2)分代理处制度:与保险公司存在直接附属关系,其经理是保险公司雇员,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分代理处可采取雇佣和合同授权两种方式。(美国许多著名的人身保险公司都采用此种方式,如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纽约人寿保险公司等)
(3)个人代理人制度:以个人代理人为中心,往往是拥有成功销售记录和广阔销售网络的营销界成功人士。他们可招募自己的代理人,承担办公费用。
(四)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
1、保险代理人必须参加相关的职业培训;
2、对代理人的佣金支付和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3、强调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诚实守信,;
4、强调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5、规定州保险局有权监督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活动。
(五)美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特点
1、完备的保险法律制度及监管体制:联邦政府和各州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详细的执业申请程序、培训制度、代理营销体制;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监管方式,对保险产品及税率的质疑、对违规保险机构的调查和取缔、制定和实施保险监管政策、对营业许可证进行管理等;
2、多层系、多种类的代理人结构:有利于发挥各种代理人的优势和灵活性,拓宽多种渠道,扩大销售业绩;
3、完善的、可供选择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培训体系非常严密,适合不同层次代理人学习,提高了整体代理人的专业素质;
4、专业保险代理人极大推动了保险业发展:专业保险代理人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不需要保险公司支付各种费用,节约了其经营成本,推动了保险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