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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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1、凡是发生孕产妇死亡、必须24小时内报告院长、统计

科室及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当地公卫中心妇幼人员.

2、由当日值班医师负责填写死亡报告的相关表格,并报告

科室主任。

3、值班医师与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有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的责任与义务,提供所有的病历资料。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死亡讨论,并记录存查。

5、在儿科住院的婴儿死亡由儿科负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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