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院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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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院运行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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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农村幸福院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发展有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专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以互助服务为主;坚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和子女赡养为主。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坚持“集体建院、自愿入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幸福院运行提供支撑。

第六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私营业户、爱心人士及村内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支持幸福院运行。

第二章服务对象、方式及相关程序

第七条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和周边村60岁以上空巢、独居和五保老人。

第八条幸福院主要通过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等方式为老年人服务:

(一)为因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出嫁等原因,身边无人照顾的独居、空巢、高龄老人提供生活居住服务;

(二)为有就餐临休需求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三)为本村全体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康复保健服务。

第九条为使幸福院老人能够更好的相聚交流,共同休闲娱乐,相互生活照料,每处幸福院入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老人总数应不少于8人。

第十条老人入院生活居住按照自愿申请、村级审核、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签订协议、正式入住的程序进行。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向村委会自愿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入住申请表,同时提交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村委会组织两名以上的人员对入住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认为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由调查人签署意见,提交群众代表会议表决。表决评议完成后,在本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后方可入住。幸福院要建立入住老

人档案,包括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入住对象照片、子女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日间照料及其他老人的入院程序可适当简化,由村委会结合实际办理。

第三章老年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老年人在幸福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幸福院确定的各项服务;

(二)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老年人在幸福院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

(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树立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自身安全;

(五)自行承担伙食、医疗及其他费用;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职责责任

第十四条幸福院运行管理中各级责任:

(一)县政府责任:

1、负责协调幸福院管理运行中所需的人、才、物等资源;

2、负责与各镇签订《幸福院建设与管理》目标责任书

3、定期督查幸福院运转情况,对运转良好的幸福院项目镇进行表彰奖励,对运转不持续,甚至不能按期运转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4、其他需县政府协调的事项。

(二)民政局责任:

1、指导幸福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定期对各镇幸福院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进行督查整改;

3、幸福院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

4、对各镇幸福院运行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5、其他事项。

(三)人社局责任:

1、负责为幸福院配备公益性岗位,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2、其他应人社局负责的事宜。

(四)财政局责任:

1、负责幸福院各项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

2、监督、落实幸福院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其他应财政局负责的事宜。

(五)老龄委责任:

1、负责指导幸福院项目村老年协会工作的开展,老年协会协助幸福院做好运行管理工作;

2、老年协会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设备资金5000元,并根据协会活动情况每月给予200元的活动经费。

(六)镇人民政府责任:

1、加强农村幸福院的运行管理工作,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2、为幸福院的运行管理筹集资金;

3、幸福院管理要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经常;

3、落实农村幸福院运转、建设经费,强化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各类违法乱纪情况及不安全事故发生;

4、如发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上报县政府和县民政局,因未能及时上报导致事件恶化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按月向民政局上报幸福院运转情况。

(七)村委会责任:

1、具体负责本村幸福院运行管理;

2、为幸福院运行筹集资金;

2、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八)其他单位职责:

全力配合农村幸福院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必要时要提供人、财、物等各方面的帮助,结对帮扶单位要及时兑现帮扶资金。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幸福院运行资金来源:

(一)日间照料老人缴纳资金;

(二)村集体积累投入和自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县级运行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幸福院资金管理:建立财务专账,明确专人管理。健全财务账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帐,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入院老人和村(居)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专管人员离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目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幸福院资金使用:

(一)老人或子女为其缴纳的伙食费用于老人的一日三餐,不得挪作他用;

(二)村集体积累投入和自筹资金用于幸福院日常管理、设施维修、雇佣帮工等费用;

(三)社会力量捐赠资金,除捐赠者有明确要求的,应主要用于公共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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