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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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

近期有一则新闻是这样的,台中市詹姓男子与朋友等3人将制毒器具及原料搬到住处制毒,詹父发现有异,怀疑儿子行恶,报警查获。①这则新闻显然是俗话说的大义灭亲的典型行为,这种行为在现代社会不胜枚举,比如满文军公开指证妻子在家中吸毒,女孩故意伤人,父亲将其送到公安局。暂不讨论这些行为如此。先来看看古代类似的实例。

中国古代关于大义灭亲的典型例子有一个是这样的: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曾经劝谏卫庄公,希望教育好庄公之子州吁。庄公死,卫桓公即位,州吁与石碏之子石厚密谋杀害桓公篡位,为确保王位坐稳,派石厚去请教石碏。石碏恨儿子大逆不道,设计让陈国陈桓公除掉了州吁与石厚。②这些行为在古代虽然受到了赞扬,但是却仍旧不是古代社会的主流。

那么古代社会推崇的到底是什么呢?就是这篇文章探讨的主题——亲亲相隐。

何谓“亲亲相隐”?这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最早提出父子应该相互容隐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论语》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子之间有着最亲的血缘关系,是天性之爱,相隐是理所当然的,符合人情伦理,从此容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肯定和倡导。③

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一直是儒家思想。而儒家认为,所谓的“大义灭亲”实际上是曲己奉人,是人格的扭曲。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真实的情感,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完整的人格。儒家相信,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如果用“德”和“礼”来处理则能达到目的。各个朝代都将这一观念不断完善,甚至加以制度化。就如汉宣帝四年,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及桓宽等儒生的影响下,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诏书中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在古代,推崇亲亲相隐是有它的道理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亲亲相隐到底还适不适用呢?

范忠信老师曾在《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与差异》一书中指出,“在通常被人们认为最代表中国封建法制的宗法主义特色的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也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规定。”④在处理亲属犯案件时,西方法律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

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于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而众所周知,中国在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要求每个人都做到遵纪守法。天大人大,法理最大。如果亲亲相隐,那么正如我开头的两几个例子,满文军的妻子可能变成一个瘾君子,女生很可能克制不住再去做什么偏激的事,而第一个例子中如果父亲不举报儿子将危害到更多人。

但是如果全都采取大义灭亲,那么社会将会变得格外无情,每个人甚至亲人都会非常冷漠, 每个人都将提防着别人,社会将缺乏信任,这明显不是我们所期望的,构建和谐社会更加无从说起。所以就有相关新闻说2013年元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亲亲相隐”儒家伦理观念在其恢复的“亲属容隐制”中得到体现。 2013年元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⑤,“亲亲相隐”儒家伦理观念在其恢复的“亲属容隐制”中得到体现。这也是政府的一个积极举动。

当代意义下的“亲亲相隐”制度不同于汉唐时期,它不是对传统儒家命题的简单承袭,它已经脱离了儒家的核心价值观念而附于现代法治的母体之上,已非昔日维护“亲亲尊尊”的制度。也就是说,在形式上有所继承,而在内容上早以发生质的变化,其核心乃是正义和人性的当代法治之下的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乃是法律的人伦精神,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与尊重。

所以认为,法不可不守,但是被赋予了新的含义的亲亲相隐也是需要的。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亲情。不过这个相隐需要一个限度,如果太过严重如恶性的暴力犯罪行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就是不得相隐的。

陈佳婵

2012212419

思政121

2012年12月4日

①引自台湾“中央社”2012年11月30报道

②出自《左传•隐公四年》

③出自《论语•子路》

④《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与差异》――范忠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⑤据人民网武汉5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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