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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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调整后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1.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临时停车位,以供访客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的比例为3%-5%
3.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
4.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小学设置接送学生临时车位为强制要求,应结合学校门口等道路红线以外的学校用地进行设置。
6.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超过5 万平方米,且其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
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的85%累加。
7.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 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的建筑物依据需求增加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
考虑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8.办公类、商业类等建筑物鼓励设置机械化停车位。
9.展览馆、体育场馆、游览场所、交通枢纽、工业仓储及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10.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 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A 区范围内的可减少10~15%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B 区范围
内可减少5~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7 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11.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说明:A 区范围包括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 区范围为除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其中A 区外围公共交通条件相对较弱的地区可采用指标上限,A 区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指标下限。此外,城市重点功能发展区核心区范围内的停车配建指标应
采用A 区标准,核心区范围以外的地区结合城市功能定位进行灵活设置。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1988)。
表3 广州市建设项目摩托车停车位指标
2. 摩托车停车位和自行车停车位合并设置时,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平方米。
3. 摩托车地下停车库的设计技术条件应尽可能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对小汽车通行的要求,满
足未来年将摩托车停车位改建为小汽车停车位的需要。
4. 一般性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的占地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时,配套摩托车停车位数量不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