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特制定本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1.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校规校纪,如缺课、迟到、旷课等;(2) 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如乱说话、小动作等;(3) 欺凌、打架斗殴,触犯他人人身安全;(4) 运动场上行为不当,如打架、辱骂他人等;(5) 涉及作弊行为,如抄袭、考试作弊等;(6) 损坏学校财产,破坏公物;(7) 使用或传播不良信息,如色情、暴力、违法信息等;(8) 非法携带、使用危险品;(9) 非法上网,浏览、传播不良信息;(10) 违反社会公德,如在公共场合放声高歌、扔垃圾等。
2. 对于学生违纪行为,学校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 简单批评:针对一些轻微的违纪行为,进行口头批评和教育;(2) 警告处分:对于一般性或初犯的轻度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处分;(3) 记过处分:针对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将记录存入学生档案;(4) 留校察看: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决定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并指定具体期限;(5) 停学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决定给予停学处分,并指定具体期限;(6) 开除学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进行严重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依法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分程序1. 违纪行为的发现和报告凡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教师、学生和校外人员,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2. 违纪行为的调查与认定(1) 学校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 调查完毕后,学校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3. 处分决定的通知与执行(1) 学校将书面通知涉事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处分决定和理由,并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教育辅导。
(2) 学生及其家长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到校听取处理结果,并签署接受处理通知书。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
其他办学形式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等解除处分后再发毕业证。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无不良表现,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解除。
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者则予以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以往受到纪律处分而再次违纪者。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者。
(五)隐瞒事实,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者。
(六)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范本三篇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处分适当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果其行为确已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结业处理。
结业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受到校级以上表扬的,可由原批准机关作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应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处理决定,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时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
洵阳中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洵阳中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我校的校风、班风、学风的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洵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如下:一、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四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二、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必须要做出书面检查,由政教处备案,以观后效。
1、经常无故迟到、早退。
2、无故旷课一节以上,或出现逃夜情况,但情节不甚严重并无不良后果的。
3、上课不遵守纪律,无理顶撞老师,影响教学,情节较轻。
4、经常在校园内挑衅同学,讲粗话、脏话。
5、经常无故不交作业或经常抄袭作业虽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观。
6、有故意破坏公物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无不良后果。
7、在日常测验中有作弊行为。
8、其他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洵阳中学一日常规》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一学期中,无故旷课累计超过20课时。
2、多次逃夜。
3、在校内打架、欺侮同学并造成一定后果。
4、在校内公然辱骂老师或动手殴打老师的。
5、严重破坏学校财物(按原价赔偿之外)。
6、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7、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8、结交校外不良人员,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9、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敲诈勒索钱物。
10、其他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洵阳中学一日常规》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有严重后果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凡是违纪行为已符合进工读学校条件的,将依照程序转送工读学校就读。
五、违纪处分处理程序:1、对明显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附上违纪行为的书面材料送政教处。
2、政教处会同年级组长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
3、如政教处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交校行政会讨论并作出处分意见。
4、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通知家长,并做好惩前教育。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是指在学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促进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成长。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一)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旷课的;(二)违反学校请假制度,未经批准离校的;(三)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工作的;(四)损坏学校设施、公共财物,故意破坏环境的;(五)欺凌、辱骂、殴打同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参与赌博、色情、迷信活动的;(七)违反学校网络安全规定,恶意传播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三)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错误,要求其改正。
(二)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错误,承诺改正。
(三)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四)学业处理:对违反学业规定的学生,可以采取停课、休学等措施。
(五)其他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兰州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兰教发[2004]121号,2004年10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保证学校有效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保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企事业办学单位所属中小学及民办中小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重在教育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四)促进学校有序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受处分处理期间,学校应当对其耐心帮助教育,不得歧视。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
严禁任何人对受处分的中小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五条对违纪且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学生,学校应依照本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学校不得将学生随意赶出教室和学校,或者逼迫其外出借读、转学和退学。
第六条凡违反本处分规定随意处理学生,发生不良影响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情形第七条本规定规定处分种类如下:(一)对违纪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二)对违纪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三)对违纪高中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一周以上两周以下(每天按6课时计,以下相同),寄宿制学校一周以上两周以下夜不归宿者;(二)考试中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电子设备,使用通讯设备;故意销毁试卷、答案、考试资料或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交换试卷、草纸等作弊行为,经监考和巡视教师屡次警告,不听劝阻继续作弊的;(三)在校内外吸烟、酗酒,不听教职员工或同学屡次劝告或多次吸烟、酗酒不改的;(四)故意损坏学校公物、公共设施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者;(五)偷窃、骗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者;(六)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或在校期间逃课进入网吧,达5次以上者;(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学习纪律及处分相关规定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学习纪律及处分相关规定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学习纪律及处分相关规定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摘要)第二十四条(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不参加学习活动累计80学时的应予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一学期旷课1——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迟到3次按旷课1节处理);离校出走(连续计算,学校规定的放假日除外),达到下列天数者,给予如下处分:1. 连续出走2天给予警告处分。
2. 连续出走3—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连续出走5—6天给予记过处分。
4. 连续出走7—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三条无故不参加早操、不参加劳动、不参加值日工作、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会议,累计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一条在学校期间累计受过三次以上(含三次)纪律处分(警告或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学习纪律管理规定(摘要)1.没有早自习的班级要在上课前10分钟进入教室2.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3.上课时不得随意出入教室。
4.上课不得随意说话,不吃东西、不吸烟,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5.上课时关闭各种电子通讯工具。
6.上课要带教材和必要的学习用品,专心听讲。
7.注重仪表。
8.维护教室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在教室随意丢弃果皮、纸屑、垃圾等。
9.不允许在课桌、墙壁上涂写刻画。
对于违反课堂纪律者,任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或情节严重者,任课教师可将其逐出教室,并向教务处报告,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早操、早晚自习管理规定(摘要)早自习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7:30分至8:10分;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每天18:30分至20:30分。
早晚自习参照正常课时管理,早自习按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两学时计算。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请假管理规定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该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条请假手续:(一)因病请假必须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新农大发﹝2005﹞159号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
违纪所得财物退回原主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者。
第六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处分:(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二)屡犯不改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或学习成绩符合“三好”学生标准者,经学院审定后报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规定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或缓发毕业证一年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分裂祖国、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者,从严从重处理。
(一)凡成立各类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等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下同)。
(二)对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串联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境内外敌对势力或非法组织的违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一、前言学校作为学生的第二个家,除了教育学生知识和技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管教学生,也就是处理违纪的学生。
为了规范和明确学校的处分方式和标准,制订了本学校的“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二、违纪学生的分类学校的违纪学生分为三类:1.一般违纪学生:包括轻微违纪和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主要是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纪行为,如迟到、早退等;一般违纪则是指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纪行为,如打架、赌博等。
2.严重违纪学生:包括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严重违纪主要是指违反了校纪校规和现行法律法规的严重违纪行为;特别严重违纪则是指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严重事件的违纪行为。
3.重大违纪学生:涉及到学生的持续学术不端行为、考试作弊及抄袭等,以及其他学校认为特别重大的违纪行为。
三、处理方式和标准1. 对于一般违纪学生的处理1.轻微违纪的学生,通常给出口头谈话的处理方式,并将记录在该学生的档案中。
2.一般违纪的学生,通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警告处分:对违纪情节轻微,但已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
•记过处分:对违纪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标准,采取记过处分,并将记录在该学生的档案中。
2. 对于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将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理方式:•记大过处分:对于违纪行为严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通知书。
该通知书在该学生的档案中也将有所记录。
•暂停学业处分:在极其严重的违纪情况下,学校将给予暂停学业处分,该学生将被暂时停止在本校就读。
3. 对于重大违纪学生的处理重大违纪学生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持续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对该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重新规范。
•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极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此类处分是极为严厉的,学校将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处理,并给予公告,确保所有学生都能清楚知晓。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规定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规定引言学校是培养人才和传授知识的地方。
然而,在校园里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学校的风气,还会对学生自己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违纪处理机制。
本文旨在通过制定一些暂行规定,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违纪行为的后果,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遵纪守法。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并参加学习的学生。
二、违规行为的种类根据学校的考试规定以及一些通行的道德规范,以下行为被视为违规行为:1.在考试中作弊或者协助他人作弊;2.抄袭或者盗用他人的论文或者作业;3.伪造、篡改或者涂改证件、证明或者成绩单等文书材料;4.非法持有、携带或者使用毒品、管制刀具和其他违禁物品;5.对他人或者学校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6.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偷懒旷课等。
三、违规处理机制1.普通违规(1)如果学生在一次考试中被发现作弊(包括使用一些非法手段),学校有权利立刻取消该场考试的成绩,并以零分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同时还会通知相关的机构(如学生处、班主任、辅导员等),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该学生进行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
(2)如果学生多次出现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惩戒,如给予停课、降低评优评先等处分。
2.严重违规(1)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或者抄袭被发现,并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学校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处。
(2)对于那些对学校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其进行开除学籍的处理,并通报其家长和相关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四、学生的权利1.在学生处受到惩戒后,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2.学生受到惩戒时应当有知情权和听证权,并且可以请律师参加听证。
五、附则该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是本暂行规定的完整内容,各位同学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一定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要以诚信为本,珍惜自己得到的机会,用实际行动发扬校园文明精神!。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受留校察看(解除留校察看后除外)或以上处分的,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在已有处分上累加,(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处分机构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办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xx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xxxx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xxxx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二章违纪处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

XX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经校委会研究,特制定《XX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如下:一、处分种类。
处分从轻到重依次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回家反省劝转违纪后能主动诚实的承认错误者,可降一级处分。
两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分。
二、校园纪律l.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5分。
迟到三次按旷课一次处理、旷课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0节者,劝转。
2.进校门不准骑自行车。
否则,一人次扣0.5分。
3.按指定位置放好自行车,先到者靠里边停放。
否则,一车次扣0.5分4.穿戴朴素大方。
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奇装异服,统一着校服。
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违反者立即改正,每人扣1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限期不改者回家反省直至劝转。
5.学生进入校园统一佩戴校牌,通校生佩戴通校校牌,住校生佩戴住校校牌,校牌不得污损、折叠、乱写乱画、乱张贴,必须佩戴在脖子上,违反者立即改正,每人扣1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限期不改者回家反省直至劝转。
6.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
否则,每人次扣1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7.不传看色情,凶杀、暴力、迷信书刊和音像制品。
不携带管制刀具、手机等,否则,给予记大过并回家反省处分,每人次扣10分。
8.同学间要互相尊重,宽以待人,不以大欺小,不侮辱同学,不戏弄他人。
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要珍惜同学情谊,搞好团结,有问题及时向班主任反映,严禁打架斗殴,尤其是打群架。
一旦违纪,二人打架,情节较轻的,分别给予记过和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和记大过处分并回家反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致人轻伤者,一律劝转。
对策划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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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年段长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
其他受处分未撤销的,都按结业处理。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
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接到处分规定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二、实施细则
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元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4.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5.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6.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7.违章用电(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窝藏管制刀具、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邀集校外人员到校滋扰闹事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加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严禁喝酒,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敲击脸盆、碗等,燃放烟花爆竹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打扑克或麻将,禁止打扑克或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5.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包括以请吃东西为条件)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对参与赌博者(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拆信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
1.不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出操、上课,影响宿舍关门的,给
予警告处分;
3.食堂购买饭菜时,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购买的饭菜一律不得带入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4.学生未经生管组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凡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5.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7.寄宿生都要办好家校联系卡,严格请假制度,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私自在外面租住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8.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关闭后,爬墙进出校园或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9.学生都要佩戴胸卡,寄宿生进出校门都要请假登记,伪造或转借胸卡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阻挠护校队员、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凡有违反学校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随手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乱倒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3.往教室、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4.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宿舍卫生值日者,给予记过处分;
5.卫生习惯差,又不听从文明督导队员及值勤老师教育的,给予记过处分;
6.无证驾驶摩托车上学,给予警告处分;
7.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随意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
8.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
2.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
3.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
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代考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节计,一天按8节课计算;
2.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4—40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41—6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61—80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81—10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0节以上的开除学籍处分;
7.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经动员不返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实习生管理规定》,不服从厂方安排,不听从师傅指导,并造成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可参照相近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违纪处分处理权限和程序。
1.原则上学生违纪均由班级、年段、生管组、保卫科填写违纪报告情况后上报政教处;政教处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学校应通过保卫科及时复查核实。
2.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学校授权政教处审议批准;
3.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讨论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4.开除学籍处分由政教处提出,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或违纪处分通知单上签字,并通知学生家长。
如对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分通知三日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中与原错误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应在三十天内给予复议,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处分撤销程序。
1.受处分学生(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
学校文书档案;
2.受处分学生,自处分之日起,经一学期或一年考察后方可提出撤销处分申请,撤销处分由本人申请,到政教处领取《处分撤销申请表》,班主任、年段长根据其表现,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报政教处审核,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处分。
本规定解释权归政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