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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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德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年段长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其他受处分未撤销的,都按结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接到处分规定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二、实施细则

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元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4.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5.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6.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7.违章用电(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窝藏管制刀具、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邀集校外人员到校滋扰闹事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加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严禁喝酒,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敲击脸盆、碗等,燃放烟花爆竹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打扑克或麻将,禁止打扑克或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5.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包括以请吃东西为条件)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对参与赌博者(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拆信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

1.不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出操、上课,影响宿舍关门的,给

予警告处分;

3.食堂购买饭菜时,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购买的饭菜一律不得带入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4.学生未经生管组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凡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5.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7.寄宿生都要办好家校联系卡,严格请假制度,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私自在外面租住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8.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关闭后,爬墙进出校园或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9.学生都要佩戴胸卡,寄宿生进出校门都要请假登记,伪造或转借胸卡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阻挠护校队员、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凡有违反学校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随手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乱倒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3.往教室、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4.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宿舍卫生值日者,给予记过处分;

5.卫生习惯差,又不听从文明督导队员及值勤老师教育的,给予记过处分;

6.无证驾驶摩托车上学,给予警告处分;

7.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随意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

8.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

2.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

3.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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