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
武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武汉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武汉市的生育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生育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而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的一项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政策规定而定,下面将详细介绍武汉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生育津贴:1.武汉市户籍的夫妇或其中一方为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以上。
2.大城市居民生育的第一胎或第二胎。
根据不同胎次,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1.第一胎:-每胎1000元的生育津贴。
-夫妇或其中一方就业单位缴纳社保费累计满18个月,可以额外获得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如果家庭所在居住地是农村,可以额外获得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第二胎:-每胎2000元的生育津贴。
-夫妇或其中一方就业单位缴纳社保费累计满18个月,可以额外获得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如果家庭所在居住地是农村,可以额外获得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除了上述的发放标准外1.夫妇双方都是武汉市户籍的,但其中一方不满足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的要求,可以按照单方条件发放生育津贴。
2.未满足上述要求,但是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放宽要求的家庭,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相应的生育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申请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手续的,如结婚证、户口簿、社保缴纳证明等。
申请人可以在相关的社区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生育津贴的申请手续。
以上是武汉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通过发放生育津贴,政府希望能够鼓励更多的家庭生育,增加人口数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同时,生育津贴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
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报销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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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条件?武汉玛丽亚妇产医院是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育保险定点医院和新农合定点单位,所以,您可以放⼼在xx使⽤这三种保险。
武汉xx妇产医院的专家介绍,⽣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计划⽣育⼿术费(门诊和住院)、产前检查费⽤、⽣育医疗费⽤(不包括婴⼉费和超出⽀付标准的床位费)。
以上费⽤报销的前提是:不超出医保规定的药品和医疗项⽬⽬录。
按规定应由⽣育保险基⾦⽀付的,由本⼈所在单位汇总,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在外埠发⽣的⽣育保险费也按此⽅法报销。
⽣育保险报销条件,详细见如下: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享受⽣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育或者实施计划⽣育⼿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育保险并为该职⼯连续⾜额缴费⼀年以上。
2、报销⽣育费⽤包括⼥职⼯因怀孕、⽣育发⽣的检查费、接⽣费、⼿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职⼯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的医疗费⽤。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育保险待遇:(⼀)本⼈⾝份证、结婚证、医疗费⽤原始凭据;(⼆)正常⽣育的,提交《计划⽣育服务⼿册》或者《⽣育证》、新⽣⼉出⽣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三)施⾏计划⽣育⼿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四)参加⽣育保险男职⼯的配偶⽆⼯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职⼯⽣育津贴为本⼈上年度⽉平均缴费⼯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职⼯正常⽣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职⼯妊娠不满2个⽉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以上不满3个⽉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以上不满4个⽉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报销标准

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报销标准随着人口老龄化、生育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武汉市政府支持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帮助居民报销相关生育费用。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报销流程,本文梳理了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报销标准。
一、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请报销。
报销前,要先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保险申请材料,如护理费,血液检查费、护理费用,等等。
2. 保险公司审核。
保险公司或医院收集完申请材料后,会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会将??报销结果告知报销申请人,如审核通过,则可进行下一步流程,如果未通过,则需要报销人提供额外的报销材料补充申请。
3. 交款缴纳。
如果报销结果已经审核通过,那么报销人就可以进行报销,根据报销标准,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报销金额,支付完毕后,报销过程就完成了。
二、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 产前检查报销标准。
包括产前检查,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800元,包括产前检查、孕期护理、一次性母婴物品以及生育检查等。
2. 产后护理报销标准。
包括新生儿的家庭护理以及孕产妇的产后康复护理,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包括孕产妇产后护士服务费、住院护理费用等。
3. 临床诊断、治疗报销标准。
报销范围包括医疗费、药品费、血液检查费、检查与治疗护理费等,报销金额上限为人民币6000元/次。
4.他报销标准。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超常检查费、新生儿交通费、孕产妇康复费用以及安全出行费用等,报销金额上限按照具体申请项目不同而定。
以上就是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和报销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报销流程,能够在适当情况下尽快申请报销,少花钱。
居民参加生育保险时,要了解具体情况,详细核查报销材料,准确申请报销,及时享受政府所规定的报销标准。
湖北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湖北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湖北省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下面将对这些报销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育津贴湖北省男职工生育津贴是指在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男职工妻子分娩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要求和标准由保险基金报销。
湖北省男职工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年支付生育津贴的男职工份数的总和与单位的缴费工资总和之商与一定的孕育津贴标准相乘,即生育津贴=(男职工份数总和 / 单位缴费工资总和)* 孕育津贴标准。
二、医疗费用1. 产前检查费用:男职工的妻子怀孕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检查费用,如B超、血常规等,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2. 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包括孕期住院费、分娩手术费、产妇住院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报销。
3. 住院费用:产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如住院护理费、手术费等,可以按一定比例报销。
4. 产后康复费用:分娩后需要接受康复治疗的费用,如产后康复理疗费、康复用药费等,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三、丧葬费用1. 婴儿夭折丧葬费用:如果婴儿在出生后夭折,可以按一定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而定。
2. 产妇丧葬费用:如果产妇因分娩或产后并发症等原因去世,相关的丧葬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能够顺利享受湖北省男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男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1. 参加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 妻子怀孕期间已缴纳了生育保险费;3. 身份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准备齐全。
以上是湖北省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具体的报销标准和操作流程,建议男职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保险机构,以确保能够正确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武劳社[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7〕27号)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生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一、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可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和护理假天数乘以日支付标准计算。
具体标准为: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10日。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怀孕、分娩和流(引)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产后访视费。
武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一次性告知2023

武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条件:1、男职工配偶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2、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该政策于2018年12月27日起执行,2018年12月27日之前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需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进行生育分娩、流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登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6个月内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手机端湖北医疗保障或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一)网上申请。
(二)到社保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带下列申请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一式二份(单位盖公章);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登记经审核通过后,需持男职工社会保障卡等到生育定点医院就医,产检及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
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一)需提供的材料: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2、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3、门诊费用清单、产检病历(需报销门诊产检费用者提供)4、社会保障卡复印;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在非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
(二)办理流程:男职工配偶在生育(流引产)后或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向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三、男职工如何申请护理假津贴?(一)需提供的材料:1、《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2、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3、市外生育分娩人员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4、前期未办理生育就医登记人员提交:①结婚证(复印件);②属生育二孩以上的应承诺本次分娩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武医保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武医保规〔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具体措施通知如下:一、明确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住院分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实施分类保障。
(一)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一)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二)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
武汉市生育险的使用流程 (2)

武汉市生育险的使用流程1. 生育险概述生育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生育女性提供医疗保险和产假补贴。
武汉市也推行了生育险政策,为本地区的女性提供生育保障。
2. 参保资格•武汉市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职或在居住地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 缴费标准武汉市生育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7%、单位缴费2%。
具体缴费标准会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进行调整。
4. 参保流程4.1 准备材料在办理生育险参保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身份证 - 户口本 - 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执照 - 工资证明或经营收入证明4.2 缴费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生育险的个人和单位部分的保费。
可以选择在社保局窗口或银行缴费。
4.3 参保登记完成缴费后,参保人员需要前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参保登记。
需要携带准备的材料进行登记手续。
5. 生育保险的使用5.1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包括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
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5.2 产假补贴生育保险还包括了产假补贴,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在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
产假补贴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执行。
6. 终止参保6.1 停缴参保人员如果不再符合参保条件,可以申请停缴生育险。
需要提前办理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应缴费款项。
6.2 退保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退保,但退保一旦生效,将无法再参加生育险。
需要前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保手续。
7. 注意事项•参保人员需要按时缴纳生育险费用,否则将可能失去相关权益。
•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避免违规行为。
以上是武汉市生育险的使用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的介绍。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生育保险交多久可以报销

武汉生育保险交多久可以报销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中间中断不超过3个月,视作连续),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报销国家规定标准的100%。
如果说你现在中断已超过3个月,就是说之前已缴纳的社保视作中断了,要重新连续缴纳12个月才能报销国家标准的100%。
武汉生育险没满一年怎么办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具体情况需要按照当地的政策,大家可以到当地计生部门进行咨询。
但一般情况下都需要交满一年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如果个人尚未交足一年,夫妻另一方在单位缴纳一年以上仍然可以享受报销政策。
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1、产前检查。
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15元、二级医院515元、一级医院515元。
2、顺产。
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3、助娩产。
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4、剖宫产。
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5、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700元、一级医院1400元。
6、住院人工流产术。
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7、门诊人工流产手术。
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
武汉个人能不能交生育险生育保险不能个人缴纳。
生育保险必须由所在的企业为员工缴纳,缴费比例为0.8%,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只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
如果要个人缴纳生育保险可以选择挂靠到公司进行代缴,同时缴纳一定的服务费。
武汉经开生育补贴600

武汉经开生育补贴600
摘要:
1.武汉经开区的生育补贴政策
2.补贴金额及对象
3.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4.补贴政策的意义及对民众的影响
正文:
武汉经开区的生育补贴政策为当地居民带来了福音。
根据相关政策,经开区将为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父母提供600 元的生育补贴。
该补贴主要针对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居住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夫妇。
无论是本地户籍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满足条件,均可享受这一政策。
补贴金额为600 元,主要用于缓解新生儿家庭的经济压力,降低育儿成本。
申请补贴的流程相对简便。
新生儿父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服务证以及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夫妇双方需携带这些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补贴申请表。
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社区居委会,审核通过后,便可领取补贴款项。
武汉经开区的生育补贴政策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该政策有利于降低生育成本,提高生育意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其次,补贴政策有利于提高民众的幸福感,使其感受到政府对民生的关注与支持。
最后,这
一政策也有助于推动经开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吸引更多人才落户,增强区域竞争力。
综上所述,武汉经开区的生育补贴政策为当地居民带来了实际利益,也为经开区的长远发展注入了活力。
湖北生育险报销标准

湖北生育险报销标准湖北省生育险是一项为符合条件的生育女职工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福利。
对于符合条件的女性,生育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她们在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为她们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因此,了解湖北生育险的报销标准对于职工和雇主都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湖北生育险的报销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湖北生育险可以报销的项目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恢复、新生儿护理等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
其中,产前检查包括孕期的各项检查和化验费用,分娩包括分娩过程中的医疗费用,产后恢复包括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新生儿护理包括新生儿出生后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报销。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湖北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根据湖北省生育险的相关规定,产前检查的报销比例为70%,分娩的报销比例为80%,产后恢复的报销比例为70%,新生儿护理的报销比例为70%。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女性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从而减轻她们的经济负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湖北生育险的报销标准还包括一些具体的报销限额。
例如,产前检查的报销限额为600元,分娩的报销限额为2000元,产后恢复的报销限额为800元,新生儿护理的报销限额为600元。
这些限额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医疗费用的平均水平确定的,旨在保证生育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湖北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合理的,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女性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然而,我们也需要意识到,生育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的,可能会随着时代和政策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
因此,职工和雇主都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以便能够及时享受到生育险的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湖北生育险的报销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女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了解生育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可以帮助职工和雇主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和福利。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1、参保登记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
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3、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515元由医院垫付,超515元后自费;(4)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5)产后访视:医疗机构上门访视时,职工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并确认。
产后访视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4、特殊情况生育就医的申报流程(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申报表等;(2)生育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申报表等;(3)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申报表等;(4)生育职工紧急抢救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先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提出申请报销的书面报告,再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用申报表等;5、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分别由男女方所在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
武汉市生育津贴标准

武汉市生育津贴标准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武汉市将对生育津贴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具体标准如下:一、生育津贴的对象范围。
生育津贴适用于武汉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夫妻双方。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夫妻双方;2. 在武汉市范围内合法生育;3.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生育津贴的标准。
1. 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每次发放5000元;2.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武汉市户籍居民,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津贴标准为8000元;3.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非户籍居民,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津贴标准为6000元;4.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再生育的每个孩子,每次发放8000元。
四、生育津贴的申领流程。
1. 准妈妈需在孕期满7个月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津贴登记;2. 出生后,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准妈妈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到账。
六、生育津贴的管理和监督。
武汉市将建立健全生育津贴管理制度,加强对生育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七、生育津贴的宣传和政策解读。
武汉市将开展生育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帮助准妈妈了解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标准和流程,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即是武汉市生育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准妈妈们能够及时了解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应有的权益。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生育政策的实施,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武汉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津贴

武汉如何办理生育保险与津贴随着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考虑生育问题。
在武汉地区,想要办理生育保险和津贴,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武汉市生育保险政策和补贴标准1.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武汉市打工族女性在怀孕期间,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纳和报销方式,由企业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具体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协商确定。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妇科检查、药品费、治疗费、住院押金等。
2.津贴标准武汉市给予生育补贴标准如下:首胎:省定补贴1000元,市本级补贴500元,企事业单位中央预算内支出和地方财政负担一半,市财政负担一半。
二胎:省定补贴2000元,市本级补贴1000元,企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补贴,其中市财政2/3,中央卫计委负担1/3。
三胎:省定补贴4000元,武汉市本级补贴2000元,企事业单位负担一半,市财政负担一半。
备注:因为政策变动可能会造成更新未及时,具体政策以武汉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三、办理生育保险和津贴的流程1.生育保险的申请流程:首先,需要在怀孕3个月以内,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须要带齐如下资料:身份证、账户银行卡、本人社保卡、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公章)及电子版、军官证、离退休证、教师、医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证。
其中账户银行卡需为本人名下的活期卡,且能正常使用。
2.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1)领取居民身份证。
(2)前往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孕检。
(3)生育后1个月内,需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社保卡、专项发票、结婚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材料,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准备申请津贴。
(4)将资料提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生育津贴。
四、注意事项1.生育保险的参保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在怀孕3个月以内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否则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福利。
2.生育津贴的缴纳标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武汉市生育津贴的缴纳标准、资格认证、申请流程等,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实时咨询,以免因资料不全或申请时差等原因而耽误了自己的申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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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登记和缴费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6]40号)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二、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护理假津贴以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计划生育的其他费用(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2022武汉生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

2022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胎政策实施后,各地区⽣育保险也做出了相关调整。
那么武汉市⽣育保险有哪些新的变化呢?在哪些⽅⾯做出了调整。
下⾯店铺⼩编就为⼤家讲述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
武汉⽣育保险政策⼀、职⼯参保缴费时间职⼯享受⽣育保险待遇,且⽤⼈...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育保险及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武汉⽣育保险政策⼀、职⼯参保缴费时间职⼯享受⽣育保险待遇,且⽤⼈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职⼯⽣育津贴产假时间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
三、⽣育保险护理假津贴⽤⼈单位连续为男职⼯缴纳⽣育保险费满6个⽉以上,其配偶⽣育符合计划⽣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的护理假津贴,《独⽣⼦⼥⽗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四、⽣育就医怀孕职⼯办理就医登记⼿续后,应到市卫⽣⾏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育⼿术的,应在⽣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就医。
五、⽣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时间⽤⼈单位应在职⼯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续。
六、⽣育保险报销标准1、顺产。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500元、⼆级医院2200元、⼀级医院2000元。
2、助娩产。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800元、⼆级医院2400元、⼀级医院2100元。
3、终⽌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0元、⼆级医院1700元、⼀级医院1400元。
4、住院⼈⼯流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500元、⼆级医院1200元、⼀级医院1000元。
5、门诊⼈⼯流产⼿术。
⽀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级医院500元、⼀级医院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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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2年)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经2012年4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一次修改自2012年4月23日起施行经2018年12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8年12月27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三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湖北省生育保险条例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建立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
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三、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 1 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基金的规范运作。
审计部门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

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湖北省生育险是指在湖北省范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险的报销标准是指在生育保险范围内,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予以报销。
下面将详细介绍湖北省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
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孕期检查、分娩、剖宫产手术、新生儿护理、产后恢复等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孕期检查费、分娩费、剖宫产手术费、新生儿护理费、产后恢复费等。
二、报销比例。
湖北省生育险对于上述范围内的费用,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孕期检查费、分娩费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而剖宫产手术费、新生儿护理费、产后恢复费等属于生育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三、报销标准。
1. 孕期检查费,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报销比例为70%。
2. 分娩费,根据医保目录规定,报销比例为70%。
3. 剖宫产手术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4. 新生儿护理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5. 产后恢复费,根据生育保险规定,报销比例为80%。
四、报销流程。
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相关费用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相关费用的发票和报销凭证。
人事部门将费用报销材料按规定报送给生育保险的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报销。
五、注意事项。
1. 报销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费用发票和报销凭证,不得虚报、夸大费用。
2.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3.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可能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进行调整,职工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
六、结语。
以上就是湖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通过了解和掌握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可以让职工在生育期间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障,减轻生育所带来的经济压力。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武汉生育津贴报销流程一、申请条件。
1.1 申请人需为武汉市户籍居民,或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武汉市户籍居民。
1.2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医疗费用明细、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1.3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获得生育津贴报销。
二、申请流程。
2.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医院出具的生育证明、医疗费用明细、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2 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
2.3 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4 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2.5 审批,经过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进行生育津贴报销审批,并将报销款项打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注意事项。
3.1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获得生育津贴报销。
3.2 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材料将会影响报销申请。
3.3 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报销款项,逾期未领取将视为放弃报销资格。
3.4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或其他处理,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流程,申请人可以顺利进行武汉生育津贴的报销申请,确保自己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的报销,减轻经济负担,让生育过程更加顺利和安心。
希望申请人能够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以便顺利获得生育津贴的报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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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 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日;难产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日。
(二)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日;妊娠满 12 周不满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日;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 日。
第十三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 10 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职工在此期间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