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在职员工,包括转岗、暂时借调、下岗员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后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费用以及因工致残、死亡后给予个人或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向医院提供工伤证明。
第六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申报和理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和认识。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调查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评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赔偿标准等政策的宣传,使员工对工伤保险有正确的认识。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工伤保险申报和理赔第十五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向医院提供工伤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员工的工伤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工伤保险申报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给予员工理赔,并按照规定发放工伤保险金。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协助员工处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提供必要的证明和协助工作。
第三章工伤保险知识培训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和认识。
第二十条企业可以邀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企业进行工伤保险知识的培训。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3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一、工伤保险管理目的: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工伤保险管理范围: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三、工伤保险管理内容:1.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资: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按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2.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残疾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报销比例为医疗费80%,护理费80%,住院伙食补助费85%,住院交通费100%,残疾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确定。
3. 工伤保险理赔流程:(1) 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企业将报告的工伤情况及时上报给保险公司,并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查和核实。
(3) 保险公司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工伤认定,并通知企业和职工。
(4) 若工伤认定获批准,企业将职工的治疗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予以报销。
(5) 企业和职工应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伤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工伤保险管理责任:1. 企业的责任:(1) 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将职工的工伤情况上报给保险公司。
(2) 组织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3) 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工伤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职工的责任:(1) 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备,维护个人安全。
(2) 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 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工伤调查和核实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五、工伤保险管理监督: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 职工及时向企业、保险公司、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国务院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参照社会保险原则,由雇主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最近,中国国务院发布了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保障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引发职业病所致伤害的工伤保险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管理和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独立核算、专户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对象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员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保护、防止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危害。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所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工伤。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有权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定期生活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发放,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国家的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护工伤保险职工权益、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风险补偿的管理体制。
市级政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为原则,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减少和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与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异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假设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异费率与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厂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1.1 目的为加强本厂员工工伤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二、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在职员工。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涵盖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患病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等情形。
三、责任与职责3.1 责任3.1.1 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获得相应待遇。
3.1.2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确保员工安全。
3.2 职责3.2.1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认定、申报、待遇支付等工作。
3.2.2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预防、调查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3.2.3 企业工会负责监督企业履行工伤保险责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与待遇4.1 工伤认定4.1.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应立即向企业报告,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4.1.2 企业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工伤认定。
4.2 工伤待遇4.2.1 员工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2.2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等。
五、事故预防与处理5.1 事故预防5.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5.1.2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5.1.3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2 事故处理5.2.1 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2.2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职工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损失。
为了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制定了《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一、保险责任范围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将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赔偿待遇。
二、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比例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缴纳保险费,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充足。
三、工伤认定和赔偿职工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由国家规定,并在用人单位内进行公示。
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帮助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金。
职工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等。
四、职工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重新融入社会。
五、监督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保险费,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附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总之,职工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当共同尊重和执行《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1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86号【发布日期】 2010-12-20【实施日期】 2011-01-01【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二条本市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统一政策,分散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
第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第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5%。
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一)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二)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5%;(三)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0%;(四)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45%。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1、申报责任: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残疾津贴等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并适用于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的来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国家制定,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从工资中扣除并缴纳个人部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到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少缴。
第九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企业或行业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差异化调整。
第三章保险范围与待遇第十条参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生命、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费等。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根据国家的规定报销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三条康复费用包括康复器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必要费用,根据职工伤残程度确定赔付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津贴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计算,每月按一定比例发放。
第十五条丧葬费根据职工死亡情况和所在地标准确定,按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伤残鉴定与鉴定机构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申请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伤残鉴定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科学进行,结果对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伤保险的申报、理赔等流程,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障和补偿。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工伤保险申报流程1. 事故发生后,员工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并寻求必要的紧急救助。
2. 员工或其监护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工伤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断证明、事故发生经过、伤情程度等。
3.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工伤申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员工。
四、工伤保险理赔流程1. 公司应当及时将工伤员工的相关信息报送给参保单位或保险机构,协助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理赔申请。
2. 工伤保险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书、医疗费用明细、工伤津贴申请表等。
3.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协助工伤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并及时跟踪理赔进度,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理赔款项。
五、工伤保险福利1. 公司将购买完善的工伤保险,覆盖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 对于工伤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3. 公司将对工伤员工进行心理疏导和职业康复指导,帮助员工尽快康复并重返工作岗位。
六、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公司将定期开展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2. 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培训,使员工了解工伤保险的申报、理赔流程,提高员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监督和评估1. 公司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____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____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____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广大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伤保险理赔范围一)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醉酒导致伤亡的。
二、工伤保险报销材料准备1.一式二份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员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过期需打户籍证明)一份。
3.受伤害员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一份。
4.证人证言一份,同时需附证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交警部门的相关材料,如员工本人驾驶机动车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7.因履行职责遭受人生伤害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工伤保险报销流程员工发生工伤T由人力资源部指派专人陪同送医院进行治疗T首期医疗单据上报人力资源部T收集、整理准备上报社保机构材料T 上报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进行审核批准(约需2月余)T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理赔资金打入我公司帐户T财务部通知人力资源部T人力资源部准备领款材料(医疗单据的第二联和工伤事故报告单)T呈送总经理审核批准T人力资源部T找当事人签字T人力资源部到财务部统一领款T发放到当事人之手。
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5篇)
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工伤风险,根据《劳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落实强制性职工工伤保障,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应确保受伤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1、保险评估、年费及反回资料;2、索赔事件资料;3、已发出赔偿资料。
五、企业应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1、保险费用;2、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3、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工会管理,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协调同、资料收集和费用调查工作。
七、相关记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申请表》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2)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按一定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缴纳保险费,然后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收缴、管理和分配的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伤残赔偿、丧葬补助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
2. 医疗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3. 工伤康复: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工伤后的康复、职业康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4. 误工补偿:对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无法工作的职工,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误工补偿。
5. 生活护理:对残疾职工的生活护理需要,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护理费用补贴。
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监督,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所需的医疗、护理、康复、残疾补助和死亡抚恤等费用,保障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护理和经济补偿等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本企业职工所参保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金。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五条本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与工作有因果关系的意外事故,以及在工作期间因病突发导致的伤害和残疾,均为工伤。
第六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费用: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
(二)经济补偿: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三)工伤津贴:职工在休假或歇业期间因工伤未能返岗而给予的医疗补偿。
(四)其他保障:补助工伤交通费、安装矫形器、安装假肢等费用。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企业应根据职工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足额支付职工工伤保险金。
第八条企业应及时对职工工伤事故进行报告和认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做出具体的经济补偿和治疗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在职工工伤发生后五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保证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十条企业应做好职工工伤遇难家属的抚恤金等经济补助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保证职工工伤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职工工伤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和认定工作机制,确保职工工伤事故申报、调查、处理和问题反馈工作有序、及时、高效。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开展职工工伤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工伤防范意识和技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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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管理规定齐鲁石化[2022年]35号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四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通知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
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制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有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22年]107号)和《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22年]18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采取向淄博市缴纳工伤保险基金调节金的方式,参加淄博市社会统筹。
第三条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坚持“定点治疗、就近抢救、降低伤残、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职工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 齐鲁石化医院集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催化剂厂职工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
第六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保障公司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九条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工伤保险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二)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率;(六)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七)负责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职工工伤内部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应积极组织专门培训,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
公司安全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
今后根据淄博市规定,结合公司各单位的职工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条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工伤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九)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十)辅助器具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司工会、审计部的监督。
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七条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先按照《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22年)》中“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填写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并经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20天内,由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认定申请的,后果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凡隐瞒工伤事故或单位与负伤者达成某种协议不报而未认定为工伤的,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申报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
重伤或死亡的,应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属职业病的应提交公司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或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二)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七)外单位调入的工伤职工,提交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八)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经公司安全环保部签署工伤认定意见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由事故单位报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机构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安全部门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上述期限,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职工职业病的确诊,应履行以下程序:(一)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患病,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怀疑为职业病的,凭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职业证明材料,到职工工伤定点医院进行观察治疗;(二)医疗终结后,经定点医院诊断为职业病的,各单位安全部门必须报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三)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证明》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职业病诊断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业病)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淄博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携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上报到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在淄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淄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应于15日内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能力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第四十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