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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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

一、业务概述

(一)概念

中国民生银行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我行的计算机网络,客户可在其开户行所在城市的民生银行分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转账支付结算、现金存取款以及购买重要空白凭证业务。

(二)银行受理机构

与申请人的开户行所在分行在同一城市的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均作为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机构;但未取得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办理有关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三)受理时间

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的受理时间为我行正常营业时间。

二、基本规定

(一)开通条件

开通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验资、增资验资、财政授权支付等特殊账户除外),其中同城对公通存业务由开户银行主动开通,同城对公通兑业务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没有恶意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

2、新开立的账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了含有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特别约定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另行下发)或提交了“中国民生银行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申请书”(见附件);已开立的账户由我行主动开通,客户可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申请书”申请关闭,关闭后仍可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申请书”申请再次开通。

3、现金支取业务仅限于基本存款账户,且分行应对现金支取业务实行集中审批。

4、跨机构出售转账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统称转账支票)时,应保证支票上的磁码信息的准确性,即磁码区域中的交换号码必须为存款人开户机构的交换号码,否则不允许开通跨机构出售转账支票业务,同时应在协议或申请书中单独和客户约定。

(二)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的附属条件

与我行签订了支付密码或支付安全码协议,所签发的支付凭证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安全码,与预留印鉴同时作为支付条件。

注:各分行开通同城对公通存通兑业务时,必须具备总行统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于附属条件,各分行可自行确定是否采用,同时结合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或报批。

(三)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的开通

1、开通机构

同城对公通兑业务必须在申请人开户银行开通。

2、已开立账户的开通手续

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银行主动开通,并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客户,如客户申请关闭,应到原开户银行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对公通兑业务申请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开户银行前台柜员对相关信息和经办人身份审核、确认,并交营业经理审批,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将通兑标志确认为“不通兑”,客户申请关闭后仍可到开户银行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对公通兑业务申请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申请再次开通,开户银行前台柜员对相关信息和经办人身份审核、确认,并交营业经理审批,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将通兑标志确认为“通兑”。

3、新开立账户的开通手续

新开立结算账户时,客户可自行选择是否开通本业务,开户时可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对同城对公通兑业务进行约定,也可事后单独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对公通兑业务申请书”加盖公章并提交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申请开通。

三、受理业务范围

(一)同城对公通存业务

同城对公通存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种类:

1、转账支票收款业务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收款业务;

3、收入现金;

4、其他。

(二)同城对公通兑业务

同城对公通兑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业务种类:

1、系统内转账支付业务(包括本行转账支票付款、电子汇划);

2、跨系统转账支付业务(包括本行转账支票付款、电子汇划);

3、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业务;

4、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业务;

5、出售重要空白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

6、支取现金;

7、其他。

(三)分行业务受理范围

(无分行特殊规定的按总行业务规定解答。)

四、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的关闭

由银行自动开通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的账户,如客户要求关闭该功能,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申请书” 加盖公章并提交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申请关闭。关闭后仍可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同城对公通兑业务申请书”申请再次开通。

五、相关收费

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不收费,客户在办理收费业务时,按该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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