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第六章 人身保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

第一节人身保险基本条款(169-179)

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人身保险预备知识

(一)人身保险学科体系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标的、保险事件比较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

(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

2、人身保险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①寿险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

②健康险、意外险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

③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增长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①人们不愿意正视意外事故与死亡

②人身保险基本为自愿保险

③储蓄型寿险产品替代性强

④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

(二)人身保险标的与保险事件比较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定额给付合同,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投保人不反对条件下,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期限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战争除外条款

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该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常见条款

1、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是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的条款。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3)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4)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6)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

2、宽限期条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中止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3、复效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寿险合同生效1-2年后,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低于该项保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投保人应按期还款付息。

5、保单转让条款

只要不是出于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但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6、受益人条款

规定以下内容:

(1)受益人指定

(2)受益人变更

(3)受益人丧失

7、共同灾难条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如有第二受益人,则由其领取,依此类推……,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遗产处理。

(三)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

寿险保单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无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或其他原因解约或终止合同,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1)作为退保金以现金返还;(2)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来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

(减额)缴清保单: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一张新保单,新保单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均和原保单相同,但是保险金额相应发生变化。展期保单:是指将原来的生死两全保单改为与原保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单。保险期限依原保单“现金价值”大小而定,但不能超过原保险期限。如果在投保与原保单同等期限的新保单后,“现金价值”仍有剩余,保险公司则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投保人。

2、红利选择权条款:

红利选择权:是指购买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力享有分红保单的红利。

红利选择权:

(1)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红利现款(现金给付);(2)抵免下一期保费;(抵缴保费)(3)存在保险公司按保证利率升息;(生息增值)(4)作为趸交保费购买缴清保单、展期保单。

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为了达到为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目的,保单通常列出多种保险金给付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

(1)一次性领取现金

(2)利息选择权

(3)固定期间选择权

(4)固定金额选择权

(5)终身年金选择权

第二节人寿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