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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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院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按照会计法的基本要求院所必须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审批人员
1.按照《关于开展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医计[2002]113号文件规定院长一支笔审批。
2.院长有权授权各主管副院长审批一定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详见授权委托书)。
二、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根据审批权限,必须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批:
1.由经办人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
2.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处长)审核;
3.由主管院长审批;
4.由总会计师审批;
5.由院长批准;
6.统一由财务人员再行审核后方可报销。
7.以上程序遵循各级负责制,不办理越级审批报销。
三、财务收支审批内容
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
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医院内部各项管理规定与制度;
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职责
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审批人员必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法人汇报其审批情况。在审批过程中出现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