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位配建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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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市建设委员会

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

1 总则

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 impact analysis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

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3.0.2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围;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m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3.0.3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3.0.4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3.0.5各类建筑应按表

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

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大型车辆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上。

3.0.6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3.0.6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3.0.8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4配建指标

4.0.1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围的规定。

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4.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4.0.7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4.0.13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

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

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

注: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停车位数。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条文说明

1.0.1 近年来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大幅增长,至2007年底,市区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95.88万辆。2004年—2007年,市区机动车年均增长速度在12%左右,其中汽车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0%左右。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对城市动态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冲击,也导致车辆出行过程中停车需求与夜间基本车位需求同步快速增长,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与交通发展的“瓶颈”之一。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分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两类,其中建筑配建停车位是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调查,2008年7月市主城区建筑配建停车位占到总停车位的78%左右。因而适时研究修订停车配建指标则是缓解停车难的重要手段。

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是为本市市区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1.0.2 条文说明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市市区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八个行政区,面积为3068平方公里。

1.0.3 2005年8月,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出台,市根据其中关于大城市的配建要求执行城市建设工程新的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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