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学理论论文,1,法定,原则,浅析]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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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摘要:物权法定原则经历一百多年的发展,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纳。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物权法定出现了僵化,世界各国对此的态度和实践也有所不同,通过分析比较,我国应该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之僵化物权法定之坚持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肇始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采纳。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加以统一规定,禁止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创设、变更。

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1)类型强制原则。

要求当事人设立的法律关系涉及的物权类型必须是本国现行法明确承认的物权类型。

(2)类型固定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对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的认定。

规章、条例、政策、司法解释是否也包括“法”的范围内?对这一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物权制度的稳定关系整个统一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它与一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及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紧密相连。

所以对物权法定的物权类型应该采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一)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的基本准则,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物权体系的构建正是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确立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是实现物权法基本作用的题中之义“定分止争,物尽其用”是物权法基本作用。

物权和债权构成近代民法的二元财产权体系,债权旨在于维护交易动态安全,促进交易迅速流转,与此同时,物权是维护财产静态安全为主要功能。

物权法定正是通过将物权类型和内容法定化,并配以法定的公示方法,才稳定财产归属关系,实现了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更好的促进合同自由的实现。

(三)物权法定是近代物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开创了以民法典的形式明确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先河。

浅析物权法定

浅析物权法定

浅析物权法定摘要: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

它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和内容不同的物权。

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物权法诸多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并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之一。

”我国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有一定的益处,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其需要有所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物权法定立法理由局限性完善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由此看出,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

我国法域内,物权包含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设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或是法定物权种类之外的物权类型;二是物权内容法定。

法律明确了各类物权的基本要素,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内容相异的物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及法的价值(一)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其目的在于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创设物权种类和变更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性质和效力与合同权利不同。

合同权利属于“相对权”,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可以实行“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创设债权,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会损害第三方利益。

而物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直接支配加上排他的效力,实际上就是对社会财产的“独占”。

如果实行“物权自由原则”,就会造成物权的泛滥,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

(二)物权法定原则便于物权公示,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这是由物权的对世性决定的。

一方面,具有统一性、稳定性的物权才方便交易的进行或权利的让渡,物权法定保证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物权法定也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技术”,依靠强制性规范直接规定有效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不仅“建立起不同层次效力的物权体系”,使权利识别一目了然,而且大大降低公示成本和信息成本,从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利益。

物权法定下的类型强制和内容强制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促进交易的立法旨趣是相契合的。

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3篇)

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物权法律规定的适用往往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与否。

本文将探讨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的原则,分析其在实务中的应用,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正确实施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创设物权。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物权法律关系的设定和变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在存在多个法律规范时,应优先适用与物权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有助于明确物权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的理论依据1. 物权法的基本属性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在于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物权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物权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 保障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物权纠纷往往涉及切身利益。

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的不公正结果。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有助于消除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的实务应用1. 确定物权的归属在物权纠纷中,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有助于明确物权的归属。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规定,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2. 解决物权变动纠纷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可能因多种原因导致纠纷。

此时,应优先适用物权法律规定,明确物权变动的程序和条件,保障物权变动行为的合法性。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5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析物权法定原则章睿博(430212 汉口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摘 要:经济的发展,促使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凡经济交往,必然涉及到物的交换,这就关乎所有权的转让等一系列问题。

因为社会情况的纷繁复杂,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物权法定,作为物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问题,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以期该原则在经济发展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种类;物权法;所有权一、物权的种类关于物权的种类,在我国《物权法》和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主要分为三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是物权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构成物权的要素,处于物权的基础地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所有权的延伸。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于所有权是物权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涉及物的归属等实质性问题,所以,所有权是绝对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即能实现。

体现在权利义务表现上,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干预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和所有权相比,其不包括处分权能。

是在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前提下,对该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四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这几类无权的共同特点,都是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使用并且从该地块上获得收益,但是并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

担保物权。

所谓的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的那是人约定的实现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按照我国的相关理论,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物权法定原则探讨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探讨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探讨物权法定原则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即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侵害公民、法人的物权,保护公民、法人的物权,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国家对物权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民和法人的物权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基本特征、实现途径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物质财富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物权,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关系,意义非常重大。

但是,在物权的实践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

在交易、租赁等行为中,如果不对物权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保护,将会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对于市场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是有必要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特征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1、禁止侵犯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职责是禁止任何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的行为。

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破坏权益人的物权。

2、物权具有合法性。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益才能被认为是物权,才能得到保护。

3、物权具有继承性。

物权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手段,将其所有的物权依据推定法规矩,无需其他证明,而直接传承给合法继承人。

4、物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

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不论物权的保护时间,公民、法人的物权必须得到有效且自由的保护,不能因为时间的限制而失去其保护措施或撤销。

三、实现物权法定原则的途径为实现物权法定原则,我们需要以下几种途径:1、立法手段。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立法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我们需要明确规定各种物权的性质、范围、权利主体等法律规定,从而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和物权。

2、司法途径。

司法途径是实现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应确保公民、法人的物权不被侵害,并对妨害物权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司法裁决。

3、合同途径。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指具有一定对象性、确权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经过多年的发展
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而要理解
物权法,就必须要先理解其法定原则。

以下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
内容。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
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而不依据合同、习惯、行政命令等其他法律
规范。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物权的实现效力,防止任意的侵犯物权。

只有以法律规定为根据,才能保证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物权法定原则还可以调整和协调物权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主体应具有法定身份和权利。

2、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物权应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变更和消灭。

4、物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行使和受到法律保护。

四、法定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物权的法律属性和合法性。

2、明确物权的规定和效力,限定物权的条件和范围。

3、解决物权关系中的争议和冲突,保护物权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在物权法律适用中,法定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操作规范。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保证物权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释论文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释论文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释论文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

盖凡法律之原则,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为适用则有必要对其具体事项加以细化。

本文对物权法定原则作了较全面地阐释,并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条即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众所周知,私法自治乃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之一。

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在债权法(合同法)中,即为契约自由,当事人得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完全依其意思自由创设权利义务。

除法定的契约类型外,当事人得创设无名契约。

与此相反的是,物权法却实行法定主义,物权的创设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台湾民法典757条)。

为何物权法施行这一独特原则呢?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基于历史原因的考量,即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

封建时代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相结合。

不仅在同一土地上,因为各自身份特权的不同需求,成立重叠所有权。

而且因身份特权,使物权变成对人的支配,此为近代人权思想所不容,因此旧物权制度自须整理,使物权脱离身份支配,成为纯然之财产权,即所谓自由之所有权。

旧物权整理完毕,即以法律固定,并禁止任意创设,以防止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死灰复燃。

2、基于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合同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而原则上既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也不能为之设定义务。

因债权内容与效力同第三人无关,故其任由双方约定,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必以法律对其种类和内容予以强行限制。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就有直接支配性,并且可以对抗一般人。

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习惯或契约创设,则有损公益。

如果给予一般性的权利以物权法上的保护,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远甚于债权的。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

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析。

一、深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确保物权制度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它体现了物权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2. 作用:物权法定原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它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二、广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 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物权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过程。

2. 具体内容:1) 物权权利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物权权利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但在这些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包括使用、处分等。

3) 物权权利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权利的情况,如国家征收、纳税、保护环境等。

这些限制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物权权利的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人享有物权保护的权利,当其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三、总结和回顾性内容: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全面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物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在具体适用中,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权利的取得、行使、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物权关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该主题。

通过文章的解析,读者可以了解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物权法律关系各个环节中的具体适用内容。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作者:杜翠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0期摘要:目前我国《物权法》坚持了严格物权法定原则,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我们仍应注意到物权法定原则因物权特殊性质和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的作用应当予以坚持,同时以物权法定缓和为视角调整其宽窄程度,在此提供路径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将习惯法纳入物权法定之法的范畴。

这一做法适应了我国人多地广、风俗各异的特殊国情,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屋使用单一问题,符合国际立法潮流,达到与国际接轨的目的。

关键词: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缓和习惯法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实践现状(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规定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1]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引起学界的巨大讨论,很多学者对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提出异议。

在2006年10月《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这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突破,但这一条规定命途多舛,几经废改,立法最终还是选择了最为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虽然确立了此原则,但近十年来这一问题仍然被反复讨论。

在理论层面上,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除法律直接规定外,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即物权的类型、内容均以民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禁止以当事人以任意约定创设。

[2]也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5条规定是指种类和内容两个方面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是排除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3]还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包括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繁荣,人们也不断创新对物的利用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但在嚴格物权法定原则下,权利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随之带来了很多司法实践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让与担保,法合实验室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至2017年1月26日公布的裁判文书统计,在全国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数量不断增加。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文章拟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出发,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物权法定;法律内涵;完善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和合法性(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内涵,大体有以下几种:1.物权的种类法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二)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要性1.物权制度是经济基础决定的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试谈物权法定原则的论文

试谈物权法定原则的论文

试谈物权法定原则的论文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种类。

物权法定原则是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产生的。

该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积极维护当事人的物权利益、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等。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的物权种类层出不穷,该原则更多的暴露出了自身的弊端和不足之处,但是,该原则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着重大的意义,仍有必要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继续使用。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作者简介:李昂,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叫做物权法定主义,它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自己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我国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明确了这一原则,在《物权法》的第五条即就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我国台湾“民法”的第757条也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豍物权法定主义是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物权法律制度中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豎。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能够起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的作用,物权法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功能,具体包括“发挥物之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之需要;整理旧物权豏,这些都是该原则积极的一面。

但是,物权法定原则毕竟是一个“刚性原则豐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则是越来越灵活,物权法定原则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必然会存在一些冲突,该原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究竟该如何看待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现代社会中是否还有它适合生长的土壤,这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相对来说体系化的合理性,它以严格规则的立法主义为基础。

物权与债权作为现代民法两项并驾齐驱的财产权的制度,物权法定原则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正是物权和债权的可分性以及对立性。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本文围绕物权法定原则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

接着从理论基础、适用范围、意义和作用、具体内容以及保护方式等方面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内容。

文章总结了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在展望中,强调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发展方向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该法定原则全面的了解,进一步推动我国物权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1. 引言1.1 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国家法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促进财产交易的合法和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财产安全,促进财产的合法有序流转。

国家对物权的设立和流转作出规定,既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又为各种财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法定原则还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正积极探索物权法定原则的深化和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和确立的物权归属、内容和限制等权利事项,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法定原则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

在这一基础上,物权法定原则作为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确立。

物权法定原则是以立法为基础的。

物权法定论文:论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论文:论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论文: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物权法定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式皆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

该原则在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同时,其刚性与僵化也抑制了社会进步。

因此,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需对其不足加以克服,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关键词物权法定衡平私法自治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该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只能根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式。

物权法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规定物权种类之外的新的物权,物权的具体类型应当在法律得到明文规定。

2、物权内容法定,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同的物权。

3、物权效力法定,即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要进行物权变动时,其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将被视为无效或有瑕疵。

4、物权公示方式法定,即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且公示的方式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否则就将承担物权变动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分析物权法定原则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保障了交易安全,但是法律的稳定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保守和僵化,其强行性的规定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一方面,物权法定干涉了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与民法的私法自治精神相违背。

物权法定要求人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物权行为,这显然是与意思自治原则背道而驰的,民法的自治精神在物权法领域由于物权法定而大大削弱。

另一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的强行性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论物权法定原则

论物权法定原则

论物权法定原则论文题目: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本文围绕物权法定原则这一法律原则进行深入研究。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界定。

从立法初衷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阐述了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然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对如何完善物权法定原则提出了建议,并阐述了可能的困难和挑战。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立法初衷;法律效果;适用范围;完善建议一、引言物权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保障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合法支配权。

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对于确保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物权法定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定原则的各个层面,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存在问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物权的设定、取得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文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过度解读和随意适用的问题。

这些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立法的模糊性、司法解释的不统一以及法院的不适当判决等。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1. 立法初衷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源于对个人和社会财产权益的保护需要,旨在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物权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的形成使得物权制度能够更加规范、明确地发挥作用。

2. 法律效果物权法定原则的实施可以增加权益主体对财产的支配能力,维护合法权益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还能够促进财产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的范围包括财产权的设立、取得、保护、转让以及财产权利与责任等方面。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物权法定原则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差异和可能引发的问题。

五、完善物权法定原则的建议为了更好地贯彻物权法定原则,需要从立法、司法和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物权事项的权益归属和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2. 统一司法解释,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做出明确解释,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3. 加强实践指导,通过建立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践操作指南,引导相关机构和个人正确理解和适用。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内容摘要)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背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是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目的有效方法。

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同全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它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如果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高速而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后果(3篇)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物权种类法定1. 物权种类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物权种类。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种类的物权。

2. 物权种类变更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变更物权种类。

例如,当事人不得将所有权变更为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二、物权内容法定1. 物权内容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设定物权内容。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不属于这四项权能的物权内容。

2. 物权内容变更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变更物权内容。

例如,当事人不得将所有权的占有权能变更为使用权能。

三、物权取得法定1. 物权取得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取得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两种方式的物权取得方式。

2. 物权取得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取得程序。

例如,当事人不得自行设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程序。

四、物权变更法定1. 物权变更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变更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变更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变更方式包括转让、互换、赠与、抵押、质押等,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方式的物权变更方式。

2. 物权变更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变更程序。

例如,当事人不得自行设定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程序。

五、物权消灭法定1. 物权消灭方式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消灭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消灭物权。

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消灭方式包括抛弃、转让、抵押权实现、质权实现等,当事人不得创设不属于这些方式的物权消灭方式。

2. 物权消灭程序的禁止:物权法定原则禁止当事人自行设定物权消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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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浅析_法学理论论文(1)(内容摘要)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背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是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目的有效方法。

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同全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它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如果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高速而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

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他人积极地为相应的协助行为。

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就在于不为一定的行为。

义务人只要不干涉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就履行了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他义务。

这与债权的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具有明显的区别。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即使在共有的场合,其主体也只能算一个,共有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也是有量的限制。

物权既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性,即排除他人的干涉。

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国家法律对物权采取多种方法进行保护,这是因为物权是同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创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

法律规定了几种物权类型,就承认这几种物权类型,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这新的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种创设也是自始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物权种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篇中,但也有的在矿产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特别法中规定-些具体的物权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其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科学。

因此,建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尤以物权种类的选择为重要。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即“内容固定”,物权法定规定了此种物权具体应含有哪些内容,例如所有权,其内容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当事人设定的所有权最多可包含这四项内容,如果另外又增设了其他内容,那这种增设也是无效的。

法律对这新的内容不予承认。

要求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物权权利的范围,超出或违反法律对物权权能的规定,为权利滥用,为法律所不许。

3、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

当事人为物权变动时,其行为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就是无效的,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行为若想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就必须符合法律对物权变动的各项要求,此为“效力法定”。

物权效力就是物权所具有的法律强力,为物权权能在法律上的合理延伸。

物权因法律赋予直接支配排他性,产生了不同的效力。

各物权既有共同的效力,也分别有其自身特有的效力,但均以法律规定为限。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且公示的方法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动产的公示为交付(占有),不动产的公示为登记。

只有如此,才能获得法律所赋予的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否则就将承担物权变动不生效或被撤销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不利的法律效果,此为“公示方法固定”。

物权变动直接影响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关涉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公布于众,使外人能清楚地认识物权变动的内容。

各国法律正基于上述原因,大多明确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严格物权变动形式。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及不足物权法定原则之所以能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所采纳为一项基本原则,是有其合理性及生命力的。

王泽鉴先生提出了四点理由:第一,物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有极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实甚,故不许创设。

第二,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

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之利用。

以法律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

第三,交易安全与便捷。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

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也就是说,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1、为物权特性的需要。

物权为绝对权,有对世性、排他性之特点。

当事人之间设定物权之后,就具有了对世性,除当事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负有尊重不侵犯之义务,那么如此强大的法律效力如果还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类型,就像合同自由原则一样千变万化,无法统一,那其他人的权利很容易就被侵犯,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很显然,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与平衡。

所以法律规定了物权法定,非法定物权不予承认,也就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他人的利益安全。

2、发挥物之效用的需要。

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法定,如此以来,对物之利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发挥物之价值,充分利用,否则,就会失去了利用的价值,如果允许放任其行为,那必定会对物的利用不尽其数,这表面看来好像是一种充分利用,但实际上却是因没有限制而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利用方式繁多,造成无论哪种方式都得不到充分的行使,最终会影响了交易的效率,市场的发展。

3、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

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使得人们在为物权交易时有章可循,很方便的便可以寻到其路径,由于物权法定,人们遵循起规定行为即可,依法行事,既有了效率,又保证了安全。

4、国家管理的需要。

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必须起到真正的“宏观调控的无形的手”的作用,国家对变化无常的东西进行管理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利用物权法定,将物权类型化、固定化,才能很好的把握与管理。

物权法定原则为物权法的确立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任何一种制度或原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原来的东西会逐渐出现不适应,这时,就必须进行调整或更替,以便适应并促进社会现状、经济形势,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物权法定原则当然也不例外。

在此原则出现之前,社会需要一种立法,把物之交易固定化、类型化,以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

确立了此原则之后,极大地保护了物权人及其他人的权益,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

由于当时市场交易不发达,经济相对落后,社会现象简单,传统的物权法定可以适应情势,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交易越来越频繁,社会现象也复杂化、多元化,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良。

物权法定原则不足之处主要有:种类和内容的限制和固定已经使物权法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抑制了新类型物权的出现,从而压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使他们不敢也不愿去创造新的东西,因为这是法律所严格不允许的。

这就将权利源泉更多地视为来源于国家权力,而不是来自市民社会的自发运动。

很容易使物权僵化。

长此以往,使现行物权法出现了几种不利情况,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规范、调整、保护、处理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背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即现行法欠缺了当前事态所必须的规范或规范不完全,这就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

四、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体系建立中不容回避和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物权法定原则也在各个物权法草案中无一例外地予以涉及。

到目前为止,我国一共有三个物权法草案,即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那么,分别是如何规定的呢?又分别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和可取之处呢?毫无疑问,这三个草案必将会对最后出台的物权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所以,对此进行相应的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具体条款有:第3条[物权法定主义]除本法和其它法律有明确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

第4条[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后果]非依本法或者其它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而设定的物权,不得认可其为物权。

非依本法规定的物权内容而设定的物权,无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设定虽然无效,但该行为符合其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的,许可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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