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GONE理论的财务舞弊探析_以海联讯案为例_梁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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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规定, 企业必须最近两年连续 盈利且净利润持续增长或营业收入符合最近两年增长率均不低 于 百 分 之 三 十 。 从 海 联 讯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可 以 看 到 ,2009 年 、 2010 年 的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为 20%、18%, 显 然 不 满 足 第 二 个 条 件。 因此,在强烈的 IPO 渴望下,第一个条件是必须要达成的,纵 使需要人为操纵达成。 从实际情况来看, 招股说明书中海联讯 2008 至 2010 年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 698.54 万 元 、3 554.53 万 元 、4 846.28 万 元 ,2013 年 4 月 27 日 发 布 的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公 告 中表示 2010 年仅需调减净利润 359 万元即符合“在最近两 年 连 续盈利且净利润持续增长”的条件。 但海联讯声称会计差错发生 在 2010 年 、2011 年 ,这 与 证 监 会 公 告 的 “2009 年 至 2011 年 ,海 联 讯 涉 嫌 违 规 ”时 间 不 符 ,因 此 2010 年 净 利 润 仅 需 调 减 359 万 元的说法仍然存疑。 如果财务虚增主要发生在 2010 年,那么 很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 7
会计研究
3.2 机会因子 3.2.1 股权集中
章峰是海联讯的实际控制人, 包括其在内的公司前五大股 东持股比例合计 达 72.26%。 股 权 集 中 度 高 ,小 股 东 对 大 股 东 的 制衡度差,因此公司的相关决策只能体现为大股东的意愿。 “内 部人控制”现象使得大股东拥有足够的控制权,以侵害广大中小 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进行财务舞弊谋取私利, 形成 “壕沟防御效 应”。 从海联讯案来看,兼任财务总监的第五大股东杨德广提议 以代垫资金在会计期末冲减应收账款并在下一会计期初转回, 得到前四大股东的同意。 按照这种操作方法,2010 年和 2011 年 合计虚假冲减应收账款高达 2.46 亿元。 为优化 IPO 阶段的财务 数据和财务指标, 任总经理的第三大股东邢文飚在公司内部会 议中多次强调并要求, 在能通过审计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提前确 认收入。 这些都说明股权结构不合理为大股东为所欲为谋取私 利提供了便利条件。 3.2.2 审计委员会失效
有可能造假前的真实数据并不符合上市要求。 再根据其之前数 次 IPO 申请失败的经历,可以合理推断财务舞弊是为了满足 IPO 需求。 3.4 暴露因子 3.4.1 被发现和揭露的可能性
舞弊者在实施财务舞弊行为之前会先对舞弊被发现的可能 性进行判断,再根据这个可能性权衡是否实施舞弊。 海联讯的造 假手段主要是虚构收回应收账款、虚增营业收入。 通过股东或他 人转入资金虚假冲减应收账款, 通过制作虚假的合同和验收报 告,这些造假手段本身并不高明,但由于内控制度的不完善及保 荐机构、 审计机构的合谋导致舞弊行为被发现和披露的可能性 降低。 3.4.2 对舞弊者的惩罚性质及程度
海联讯《财务管理制度》中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明文规定: 每周召开催款会议,各部门各级人员共同落实收款进展情况,对 多次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款项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而丑闻曝 出后,公司董事会却解释称,由于公司未按照合同及时催收等原 因,相应款项未能及时收回。 这种自相矛盾、自打耳光的说法表 明海联讯内部控制制度中的收款规定只是形式主义。 此外,上下 合谋虚假冲减应收账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更说明公司股东、管理 层完全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内部控制制度纵然设计得很完善, 也只是一个摆设。 3.3 需求因子
财务舞弊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根 据 GONE 理 论 ,企 业 会 计 舞 弊 由 G、O、N、E 四 个 因 子 组 成 ,它 们 相互作用, 密不可分, 决定了企业财务舞弊风险的高低。 G 是 greed 的缩写,指的是贪婪因子。 股 权 结 构 会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筹 资决策,有控股股东的公司表现为无条件“圈钱动机”。 [1]大股东 看到上市带来的“一夜暴富”效应,对 IPO 抱有过度的热情,盲目 追随 IPO 风潮,而自身条件又不达标,此时就很可能为达到圈钱 目的不惜进行财务舞弊。 此外,相关的中介机构,如保荐代表人、 会计师事务所有时为了获取业务佣金,不但不能审慎执业,反而 可能与客户公司共谋, 为了自身利益置中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利 益于不顾。 O 是 opportunity 的缩写,指的是机会因子。 从原始凭 证到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生成过程要受到公司治理、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的约束, 如果这些环节缺乏应有的制约和 监督,无疑会给财务舞弊以可乘之机,促使造假行为的发生。 N [2] 是 need 的缩写,指的是需要因子,也被称为动机因子。 动机引导 行为的产生。 有研究表明,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监管政策限制了 企业融资需要的实现和满足, 从而引发许多企业通过盈余操纵 来规避证券监管的动机。 [3]而上 市 之 后 ,出 于 再 融 资 需 求 、避 免 退市等,公司 可 能 会 继 续 造 假 。 E 是 exposure 的 缩 写 ,指 的 是 暴 露因子。 舞弊具有欺瞒性,因此被发现和揭露的可能性大小就会
我国对于财务舞弊多是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远低于从舞弊 中牟取的不当利益,违规处罚过轻。 如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 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 非法所募资金的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的 力度非常有限。 此外,造假公司往往通过重组等手段继续存活于 资本市场,且活得较为滋润。 比如,绿大地被曝光财务舞弊后通 过重组不仅未被退市,还于 2012 年收到政府补助 1 307.2 万 元 ; 万福生科并购重组后重返 A 股,股 价 从 停 牌 时 的 5.65 元 蹿 到 最 高 17.80 元。 表面上看,将舞弊公司进行重组避免其退市,可以一 定程度上补偿相关中小投资者的损失。 但实质上,它向市场释放 出违规成本低的信号,从而会造成更猖獗的舞弊,长期来看会更 严重地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从海联讯公司的结局来看,因对 其的处罚是依据实施退市新政之前的旧制度做出的, 因此也免 于退市。
[收稿日期]2015-08-25
影响舞弊者做出是否实施会计舞弊行为的判断。 此外,动机和需 求会否转换为现实行为, 还要取决于行为的预期收益与成本之 间的权衡。 财务舞弊行为的成本,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虚假会 计信息的监督和惩戒。 证监会对财务舞弊的处罚主要是对舞弊 上市公司罚款,对相关股东及管理层处以警告并罚款。 出具舞弊 性财务报告获得的收益大于舞弊的成本, 即舞弊被揭露时所处 的罚款,因此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公司选择舞弊达到目的。 [4] 3 海联讯舞弊动因分析 3.1 贪婪因子 3.1.1 股东层面
2016 年 1 月 第 19 卷第 1 期
中国管理信息化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Jan.,2016 Vol.19,No.1
基于 G O N E 理论的财务舞弊探析
———以海联讯案为例
梁秀芬
(莆田学院 商学院,福建 莆田 351100)
[摘 要]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猖獗,财务造假的发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运用 GONE 理论,以海联讯财务 舞弊案为例,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财务舞弊的识别及防范提供借鉴。 [关键词]GONE 理论;财务舞弊;海联讯 doi: 10. 3969/j. issn. 1673 - 0194. 2016. 01. 003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194(2016)11-0007-03
1 案例回顾 2013 年 3 月 21 日,海联讯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随后于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013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了 32 份公告, 声 称 公 司 2010 年 和 2011 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海联讯 2010 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 1.13 亿元,2011 年该指标为 1.33 亿元。 此 外,海联讯对 2010 年、2011 年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称因未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等会计差错,需对 2011 年合 并 利 润 表 中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分 别 调 减 1 592 万 元 、2 278.88 万 元 ,当 年 净 利 润 虚增部分为实际数的 57.05%。 在 2010 年,未分配利润虚 增 2 392.85 万元。 2014 年 11 月 7 日,证监会对海联讯做出处罚 决定。 2 GONE 理论
我国对于财务舞弊中涉案的中介机构的处罚也明显力度不 足。 比如此造假案中的中介机构平安证券和深圳鹏城,它们都是 行业内臭名昭著的造假公司,但每一次案件发生后,都只是对相 关人员责罚了事,而这两家公司依然在行业内继续营业。 作为财 务造假的主要利益获取者却总能安然无事,而且屡罚屡犯,正是 因为行政处罚罚金远低于从虚假保荐、虚假审计中获取的收益, 违规成本低于收益。 处罚量刑过轻,不能触及其痛处,这才使得 中介机构抱有侥幸心理,敢于背弃职业道德挑战法律底线。 4 结论与建议
IPO 财务舞弊往往是公司、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合谋的结果。 海联讯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被称为是 IPO 市场的 “造假 工 厂 ”, 此前被曝出丑闻的万福生科便是经由其精心包装上市的。 据统 计, 平安证券在 2009-2012 四年间保荐的 IPO 中将近一半 的 项 目出现了上市即业绩变脸的情况。 同时,海联讯多年来聘任的会 计师事务所深圳鹏城也有着“造假集中营”之称,广为人知的绿 大地造假案中也有它的身影。 这些中介机构接二连三的丑闻说 明了其视法律法规为无物, 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不惜违背职业 操守、肆意造假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职业道德沦丧。
从对海联讯公司的舞弊动因分析中可以看出, 舞弊公司往 往出于 IPO 压力萌发舞弊动机,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内控制度 不完善等给舞弊提供了可能性, 而违规成本低也是导致财务舞 弊屡发的重要原因。 因此,为了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遵守资本 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4.1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IPO 应 该 是 企 业 融 资 的 平 台 , 但 却 成 了 大 股 东 们 的 圈 钱 手 段。 一个企业从创立开始,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具备了良好的发 展前景之后,那么可以选择进行 IPO。 而现在很多公司的股东忽 视了这一点,虽然公司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在功利心的驱使下为 达到上市目的不惜触犯法律进行财务舞弊。 海联讯被指自 2000 年成立之初就一直执着于上市。 在境外上市的计划一直未能成 功之后,2008 年公司决定回归境内上市,又开始为满足境内上市 条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股权转让, 并将企业类型由外商独资企业 变更为内资有限公司。 2009 年再次谋求上市,但最终未通过。 随 后在 2010 年递交 IPO 申请,2011 年终获核准。 可见, 海联讯对 IPO 孜孜不倦的追求正可能是来自大股东对金钱的欲望。 IPO 募 集资金总额达 3.91 亿元人民币, 巨大的财富让大股东尝到上市 的甜头,也就不难理解其在上市后继续舞弊,以期股价上涨,资 本增值。 3.1.2 中介机构层面
研究表明,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够有效防范会计舞弊的发 生。 [5]海联讯 201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由肖逸、王德 保、肖峰组成。 从相关人员的背景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存疑。 海联讯 2011 年的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中称, 公司在所有重大事务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这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2012 年 度 的内部控制鉴证出具否定意见形成了巨大反差。 这足以说明海 联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未履行法定职责,相反地,作为公司治 理极其重要一环的审计委员会已经失效。 3.2.3 内部控制活动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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