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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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之间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之间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中拥有经济利益,只有在符合条件下才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鉴证业务——没有提出要求。
九、家 庭和个 人关系
1.审计、审阅业务要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知悉其与审计客户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存在私人或家庭关系,有责任按照会计师事务 所的正常程序进行咨询; 2.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讲义
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九节 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之间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一、网 络和络 事务所
1.审计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2.其他鉴证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保持独 立,不包括网络事务所,但要求评价因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而对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
二、公 众利益 1.审计业务——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提出要求 实体 2.其他鉴证业务——没有相关要求。
1.审计业务——对关联实体提出要求
三、关 2.其他鉴证业务——要求在鉴证业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鉴证客户的某一关
联实体 联实体与评价事务所独立性有关时,识别和评价独立性以及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
将该关联实体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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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关系 人数有限的实体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
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除非该合伙
人或管理人员的参与程度极低,否则将产生自身利益的不利影响;其他鉴证业务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审计准则体系——各项准则正式稿的编号与名称

审计准则体系——各项准则正式稿的编号与名称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6、特殊领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3、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4、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5、审计结论与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第二十八章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一、财务报表审阅业务1、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在财务报表审阅业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财务报表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财务报表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即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财务报表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2、审计、审阅业务与商定程序业务的区别:审计、审阅业务属于鉴证业务,商定程序属于相关服务。

业务目标的差异是审计、审阅、商定程序这三类业务的最根本差异。

其他差异,如对独立性的要求、所使用的程序与方法等,都是从业务目标的差异派生出来的。

审计、审阅、商定程序三类业务主要差异一览表3、审阅程序1.在财务报表审阅中注册会计师采用的重要性水平应当与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时相同。

2.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阅以询问和分析程序为主。

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须执行在审计业务中执行的某些程序,例如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对存货进行监盘,对应收款项实施函证等,只有在有理由相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会实施追加的或更为广泛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询问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可能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程序以识别审阅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1、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含义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整体(即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其中的某一张财务报表,或者某一张财务报表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2007年11月2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以及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

如果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看作是“基本”的鉴证业务,那么其他鉴证业务便是鉴证对象相对“特殊”的业务。

简单地说,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不是历史财务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本准则之间存在上下级次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驭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阅读、理解和运用本准则时,应当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本准则统驭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循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七台河会计实务工具相关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总结如下:2006年2月15日财会[200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知识点总结

审计知识点总结

审计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审计与鉴证概论1.(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1)会计账目审计阶段:19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初,特点是审计逐渐由任意审计转变为法定审计;审计目的在于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方法是对会计账目进行逐笔的详细审计,使用人主要是企业股东。

2)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二十世纪的前三十年,特点是审计对象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目的在于通过审查资产负债表来判断积液的信用状况;方法是从详细审计初步转向抽样审计;使用人企业股东和债权人。

3)财务报表审计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今,特点为审计对象转为企业的全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目的在于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范围扩大到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抽样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逐渐被运用;使用人:股东、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证券交易机构、政府及社会公众。

2.(了解)审计模式的演进:1)账项导向审计阶段,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40年代。

2)内控导向审计阶段,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

3)风险导向审计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

3.(了解)审计的种类:按照审计的目的、内容的不同,分为财务报表审计,合规审计,经营审计。

4.(背)鉴证业务:指出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责任方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5.(了解)鉴证业务的类别:1)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直接报告业务(按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所获取划分)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2)合理保证的鉴定业务&有限保证的鉴定业务(按照鉴定业务的保证程度划分)合理保证的鉴定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一次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第6讲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6讲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 【例题2·简答题】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 2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A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 人,根据审计业务的要求,组建了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假定 存在下列情形: • (1)A注册会计师以市场价格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 并一次性支付房款150万元。 • (2)A注册会计师的岳母于20×7年购买甲公司发行的企业 债券,面值2000元,即将到期。 • (3)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成员B被甲公司聘为独立董事。为 保持独立性,在审计业务开始前,ABC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调 离项目组。 • (4)ABC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C不属于项目组成员,其妻 子继承父亲遗产,其中包括甲公司内部职工股20000股。 • (5)项目组成员D的堂兄在甲公司担任后勤部副主任。 • 要求: • 针对上述情形,分别判断是否对审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并简要说明理由。(2009原制度)
二、网络及网络事务所(了解) 三、公众利益实体(了解) 四、关联实体(了解)
• 【例题1·简答题】(2009新制度)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 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 组负责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 关的事项: • (1)A注册会计师与甲公司副总经理H同为京剧社票友,经H介 绍,A注册会计师从其他企业筹得款项,成功举办个人专场演出。 • (2)审计项目组成员B与甲公司基建处处长I是战友,I将甲公 司职工集资建房的指标转让给B,B按照甲公司职工的付款标准 交付了集资款。 • (3)审计项目组成员C与甲公司财务经理J毕业于同一所财经 院校。 • (4)审计项目组成员D的朋友于20×7年2月购买了甲公司发行 的公司债券20万元。 • (5)ABC会计师事务所原行政部经理E于20×5年10月离开事 务所,担任甲公司办公室主任。 • (6)甲公司系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0×8年年末,审计项目 组成员F的父亲拥有乙公司300股流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市值 为12元。

审阅、其他鉴证、服务

审阅、其他鉴证、服务
的编制基础编制;(3)业务活动、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的 变化;(4)实施前述8项具体程序时所发现的问题。此外, 还应询问可能需要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4.执行审阅程序的其他要求 重要性水平、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利用其他实体、 管理层声明 (二)审阅证据
四、结论和报告
(一)结论
结论种类:无保留、保留、否定、无法提供任何 保证。
(二)业务约定书
三、了解被审核单位情况
(一)了解管理层是否识别出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要求 的全部重要假设。
(二)了解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过程 1.与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负责编制预
测性财务信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2.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文件的性质; 3.运用统计、数学方法及计算机辅助技术的程度; 4.形成和运用假设时使用的方法; 5.以前期间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其与实际情况
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3.保证程度
(1)不应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结果能否实现发表意见。 (2)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发表有限保证
的审核意见 (3)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列报及披露的恰当性发表合理
保证的审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二、接受委托与签订业务约定书
(一)承接业务
在承接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前,应当考虑: 1.信息的预定用途; 2.信息的分发:广为分发、有限分发; 3.假设的性质:最佳估计假设、推测性假设; 4.信息中包含的要素:信息包含的内容及其性质; 5.信息涵盖的期间。
结论选择
(二)审阅报告
1.审阅报告的要素 2.表达结论:以消极的方式表述有限保证的结论。
【例】C注册会计师审阅了丙公司20×8年1—6月的财务报表, 草拟了以下审阅报告。指出不当之处,并提出修改建议。

【其他】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关键字】其他第二十八章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一、财务报表审阅业务1、审阅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在财务报表审阅业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财务报表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财务报表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即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财务报表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2、审计、审阅业务与商定程序业务的区别:审计、审阅业务属于鉴证业务,商定程序属于相关服务。

业务目标的差异是审计、审阅、商定程序这三类业务的最根本差异。

其他差异,如对独立性的要求、所使用的程序与方法等,都是从业务目标的差异派生出来的。

审计、审阅、商定程序三类业务主要差异一览表3、审阅程序1.在财务报表审阅中注册会计师采用的重要性水平应当与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时相同。

2.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阅以询问和分析程序为主。

注册会计师通常无须执行在审计业务中执行的某些程序,例如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对存货进行监盘,对应收款项实施函证等,只有在有理由相信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会实施追加的或更为广泛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询问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可能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程序以识别审阅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得管理层书面声明。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1、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含义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整体(即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在内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其中的某一张财务报表,或者某一张财务报表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等)。

CPA_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变化详解——《审计》

CPA_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变化详解——《审计》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变化详解——《审计》
2010年新教材的主要变化和结构内容
2009年注册会计师《审计》教材刚做了很大的调整和变化,因此10年的审计教材在维持09年教材结构体系的基础上,对一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内容总体上变化不大。

变化最大的章节主要集中在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几乎每一页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减变化,而第六章增加了一节的内容,即:第九节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之间对独立性要求的差异。

从整体结构和框架内容上来说,今年审计教材可大体划分为四大部分,其具体内容如表所示:
表:《审计》教材的框架内容。

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时间长短。
前任合伙人加入的 时间点的把握 某一实体成为客户
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
项目组成员拟加入 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审计客户
要求成员及时报告并调 离项目组,强化复核
• 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识别
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 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 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 前任成员加入客户担 任重要职位
• 经济利益引发的具体的不利影响及防范措施
识别
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或其主 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 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项目组中某一成员的其他近 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 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或其主 要近亲属在对审计客户施加 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或重 大间接经济利益
事务所通过退休金计划在客 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 济利益
要近亲属在客户拥有经济利益
影响
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自身利益引发 和客户在同一实体中有经济利益
无防范措施 法律法规不允许
无防范措施 法律法规不允许
看其权利是否得当 尽快处置或放弃
利益不重大:无损 利益重大:无防措
• 续表
识别
评价
防范
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 因自身利益、密切
属和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在同一实体 关系或外在压力;
中有经济利益
影响因素:角色等
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客户中拥有直接 因自身利益产生非 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包括同一分 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部其他合伙人、提供非审计服务相 关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
其他相关人员(合伙人、专业人员 自身利益引发;影 或主要近亲属、私人关系密切)在 响因素:事务所本 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经济利益 身、关系程度等

第六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六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组。 3、对主要近亲属:评价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采
取必要的措施 4、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
近亲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利益,而审 计客户或其董事、管理层也在该实体拥有利益,除 非这种经济利益不重大,否则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 5、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交易过程正 常、公平,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7
(八)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 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同时 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则可能产 生自身利益不利影响。
1、该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 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损害
2、该利益对任何一方是重大的,并且审计客 户可以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没有任何防 范措施可以将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处置该利益,或者解除审计业务 约定或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
不按正常的程序、条款 和条件取得贷款和担保
产生重大自身利益不利影 响,没有任何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按正常的程序、 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且金 额重大
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 亲属按正常的程序、条款 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
可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利 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
23
2、 从非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处取得贷 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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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存在这种个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2)不允许该项目组成员参与任何有关该审 计业务的重大决策;
(3)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 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
(十二)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主 要近亲属、员工及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处 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例如, 通过继承、馈赠或由于合并产生的),而根据 规定不允许拥有这些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

《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

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

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概述

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概述

第六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本章旨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

本章所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审阅、审阅项目组、审阅业务审阅客户和审阅报告以及其他鉴证业务、项目组、客户和报告。

除非特别说明,本章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

对客观原则的遵循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

第一节基本要求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注册会计师在应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下列措施:(1)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2)评价以识别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关系,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涉及各种不同的情形,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界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情形并具体规定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方法识别、评价和应对这些情形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独立性概念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应对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会计师认为只要职业道德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就是允许的。

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威胁。

如果威胁的重要程度超出可接受水平,在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防范措施能否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在决定是否保持一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对于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是否仍然有效,或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终止该项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一项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鉴证业务中的行为和责任。

下面将对该指南进行详细解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其所选定的鉴证对象、鉴证目的、鉴证过程、鉴证程序以及鉴证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这项指南的实施范围涵盖了鉴证对象的确认、鉴证目的的确定、鉴证证据的获取、鉴证程序的实施和鉴证报告的编制等方面。

首先,指南明确了鉴证对象的选择原则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特点、鉴证目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鉴证对象概念的主体。

同时,指南对鉴证对象的确认、鉴证范围的确定和业务合同的签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建议。

其次,指南强调了鉴证目的在鉴证业务中的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鉴证业务时,应明确鉴证目的,并与委托人达成一致。

鉴证目的既包括委托人的要求,也包括注册会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关注的其他问题。

指南还对鉴证目的的确定、鉴证目的与鉴证对象的关联性以及鉴证目的变更等方面给予明确指导。

第三,指南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鉴证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包括鉴证计划的编制、鉴证证据的获取与评价、鉴证程序的实施和鉴证报告的编制等方面。

鉴证过程要具备科学性、规范性和独立性,并符合注册会计师的道德规范和职业责任。

最后,指南对鉴证报告的编制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鉴证业务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客观、真实的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中应包括鉴证对象、鉴证目的、鉴证程序和鉴证结论等内容。

同时,指南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鉴证报告时要遵循适当的格式、语言和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对注册会计师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鉴证业务中的行为和责任进行了系统规范。

审计专业名词解释

审计专业名词解释

⏹鉴证业务准则由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专业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主要是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时,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采用综合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由于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內部控制的局限性、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审计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等因素,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鉴证对象提供绝对保证。

审阅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主要是财务报表)审阅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阅服务时,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采用询问和分析程序(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受到有意识的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

有限保证低于合理保证,它是一种适度水平的保证,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表审阅。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

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如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等。

⏹相关服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税务咨询和其他服务,即非鉴证业务。

在提供相关服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保证。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循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所谓审计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7要素)(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1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2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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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审计、批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本章旨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

本章所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批阅、批阅项目组、批阅业务批阅客户和批阅报告以及其他鉴证业务、项目组、客户和报告。

除非特不讲明,本章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

对客观原则的遵循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

第一节差不多要求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注册会计师在应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应当运用职业推断。

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下列措施:(1)识不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2)评价以识不不利阻碍的重要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阻碍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

假如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不利阻碍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阻碍的情形或关系,或者拒绝同意审计业务托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涉及各种不同的情形,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界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阻碍的所有情形并具体规定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方法识不、评价和应对这些情形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

独立性概念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应对不利阻碍职业道德差不多原则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会计师认为只要职业道德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确实是同意的。

在确定是否同意或保持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不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威胁。

假如威胁的重要程度超出可同意水平,在决定是否同意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防范措施能否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在决定是否保持一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关于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是否仍然有效,或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终止该项业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假如注意到有关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概念框架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

在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考虑性质和数量因素。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其职员对独立性的具体责任也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操纵准则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就执行具体业务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组织结构:1.以合作为目的;2.明确地旨在共享收益、共担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权、操纵或治理,或共享同一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或共享同一业务战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除非本章另有讲明,假如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该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有关网络事务所的独立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例如从事咨询业务或专业法律业务的实体。

(二)网络的确定为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实体构成组织结构。

这些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属于法律上独立的实体。

例如,某一组织结构仅仅为了有利于各成员间相互介绍业务,该组织结构本身并不符合网络的必要标准。

在实务中,事务所是否构成网络,应当进行如下推断:1.假如某一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该组织结构中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同一质量操纵系统或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2.在推断一个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可能认为这些实体构成网络。

这种推断应当在整个网络范围内得到一致运用。

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明确旨在与结构中的各实体间分享利润或分担成本,该结构应当被视为网络。

3.当存在下列情况时,该结构不应被视为网络:(l)分担的成本不重要;(2)分担的成本仅仅限于与制定审计方法、审计手册或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3)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不相关的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

4.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所有权、操纵权或治理权,该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这种网络关系可能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实现的。

5.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基于合作的目的,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在整个组织结构中得到统一设计、实施和监控。

6.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是指实体之间通过协议达到共同的战略目标。

假如某一实体与另一实体仅仅因为需要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则不构成网络。

7.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各实体使用一个共同的品牌,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共同的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称、简称、字号、标识等。

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假如将共同的品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_部分或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在一起,则该事务所应被视为使用了共同的品牌。

8.假如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共同的品牌作为该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但该事务所在其办公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成员,可能给人造成其属于某一网络的印象。

为幸免被误认为属于某一网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如何描述这种成员关系。

9.假如会计师事务所转让了其某一组成部分,尽管该组成部分不再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在一定期间内该组成部分能够接着使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或名称中的某一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个实体使用同一名称执业,但事实上这两个实体并不属于一个以合作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不构成网络。

这些实体应当确定如何向外界披露其并非网络事务所这一事实。

10.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这些专业资源包括:(1)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交流客户资料、收费和工作时刻记录等信息的共同系统;(2)合伙人和职员;(3)就鉴证业务中技术或行业的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提供咨询的技术部门;(4)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5)培训课程和培训设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组织结构共享的专业资源是否重要,并推断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网络事务所。

假如共享的资源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共享培训打算,并不交流人员、客户或市场信息,也没有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则这种共享的资源通常是不重要的。

三、公众利益实体在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本章对注册会计师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鉴证客户之间的独立性做出进一步规定。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所有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时需要遵守与上市公司审计相同独立性要求的实体。

假如其他实体拥有大量和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也应当确定是否将其视为公众利益实体。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业务性质,如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大量利益相关者的资产。

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2.规模;3.雇员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实体,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阻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实体;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实体)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对该实体能够施加重大阻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实体)重要;5.与客户同处于共同操纵下的实体(称为“姐妹实体”),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操纵方都专门重要。

除非另有讲明,假如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本章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

关于其他审计客户,本章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操纵的关联实体。

假如审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该客户的另一关联实体的情形和关系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客户的独立性相关,审计项目组在识不、评价独立性威胁和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应当将该关联实体一并予以考虑。

五、治理层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治理层履行经营治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定期就可能对独立性产生阻碍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客户治理层进行沟通。

通过沟通,使治理层能够:1.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不和评价独立性威胁时的推断;2.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同意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适当性;3.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

关于外在压力威胁和紧密关系威胁,这种沟通尤其有效。

六、工作记录尽管记录本身并不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的一个因素,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记录有关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要紧内容。

假如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阻碍降低至可同意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该不利阻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可同意的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假如需要对某种不利阻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利阻碍未超出可同意的水平不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不利阻碍的性质以及得出不需采取防范措施结论的理由。

七、业务期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

假如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刻孰晚为准。

假如一个实体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同时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阻碍: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同意审计业务托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假如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同时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同意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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