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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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审计、批阅和其他鉴证

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本章旨在讨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本章所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批阅、批阅项目组、批阅业务批阅客户和批阅报告以及其他鉴证业务、项目组、客户和报告。除非特不讲明,本章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对客观原则的遵循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

第一节差不多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注册会计师在应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应当运用职业推断。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下列措施:(1)识不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2)评价以识不不利阻碍的重要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阻碍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

假如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不利阻碍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阻碍的情形或关系,或者拒绝同意审计业务托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涉及各种不同的情形,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界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阻碍的所有情形并具体规定应采取的适当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方法识不、评价和应对这些情形对独立性的不利阻碍。独立性概念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应对不利阻碍职业道德差不多原则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会计师认为只要职业道德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确实是同意的。

在确定是否同意或保持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不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威胁。假如威胁的重要程度超出可同意水平,在决定是否同意一项

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防范措施能否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在决定是否保持一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关于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同意水平是否仍然有效,或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终止该项业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假如注意到有关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概念框架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在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考虑性质和数量因素。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其职员对独立性的具体责任也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操纵准则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就执行具体业务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的、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组织结构:

1.以合作为目的;

2.明确地旨在共享收益、共担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权、操纵或治理,或共享同一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或共享同一业务战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除非本章另有讲明,假如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该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有关网络事务所的独立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例如从事咨询业务或专业法律业务的实体。

(二)网络的确定

为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实体构成组织结构。这些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属于法律上独立的实体。例如,某一组织结构仅仅为了有利于各成员间相互介绍业务,该组织结构本身并不符合网络的必要标准。在实务中,事务所是否构成网络,应当进行如下推断:

1.假如某一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该组织结构中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同一质量操纵系统或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2.在推断一个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可能认为这些实体构成网络。这种推断应当在整个网络范围内得到一致运用。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明确旨在与结构中的各实体间分享利润或分担成本,该结构应当被视为网络。

3.当存在下列情况时,该结构不应被视为网络:

(l)分担的成本不重要;

(2)分担的成本仅仅限于与制定审计方法、审计手册或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

(3)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不相关的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

4.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所有权、操纵权或治理权,该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这种网络关系可能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实现的。

5.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一个网络。基于合作的目的,质量操纵政策和程序在整个组织结构中得到统一设计、实施和监控。

6.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应被视为一个网络。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是指实体之间通过协议达到共同的战略目标。假如某一实体与另一实体仅仅因为需要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则不构成网络。 7.假如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同时结构中的各实体使用一个共同的品牌,应被视为一个网络。共同的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称、简称、字号、标识等。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假如将共同的品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_部分或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在一起,则该事务所应被视为使用了共同的品牌。 8.假如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共同的品牌作为该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但该事务所在其办公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成员,可能给人造成其属于某一网络的印象。为幸免被误认为属于某一网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如何描述这种成员关系。

9.假如会计师事务所转让了其某一组成部分,尽管该组成部分不再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在一定期间内该组成部分能够接着使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或名称中的某一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个实体使用同一名称执业,但事实上这两个实体并不属于一个以合作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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