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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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x无欠薪”行动的通知》(x政办发〔x〕8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餐饮服务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推动“x无欠薪”建设,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三、工作举措(一)进一步落实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制度1.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租赁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企业(红木制造、餐饮服务、纺织等)。

同时,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存缴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具体的缴纳标准不得低于《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发〔x〕75号)规定。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成建委〔2018〕720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8〕720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每月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制度性剥离,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机械、大型机具、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在工程现场设置劳务管理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劳动情况进行考勤;妥善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重要资料竣工后三年内备查;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拨付农民工工资。

(三)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邹政办字〔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5日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4号)、济宁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济建〔2015〕3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施工企业职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招商引资及纳入属地税收管理的开发项目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孟子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督导协调所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青建管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9号各区(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区(市)委区(市)政府信访局,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和信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执行。

自2015年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缴存说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

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

二、缴存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建设单位。

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比例在工程所在地缴存: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可免予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2%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存。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建筑业蓬勃发展。

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接纳农民工的主要行业。

然而,农民工工资常常遭到无理克扣和无故拖欠。

虽然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较为严重,成为目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难题。

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几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提前卖房的首付款,这部分来自购买者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

近几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性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大量资金正在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缓和,市场的购买意向正在减弱,资金回流困难。

许多根本没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因市场的疲软卡在了进退不得的尴尬境地。

导致建筑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包工头恶意欠薪。

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许多包工头在经济下滑、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认为攒钱的前景不乐观,一旦资金到手就冒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起飞、跑路、逃匿,留下民工向政府讨薪。

(三)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等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政府部门在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留有空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不合法。

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由于建筑启动资金不足,在行业内部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违法分包出去,接手的时常会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

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常年在行业内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组织一些人施工,承包方只认包工头,工程结束只对包工头付清所需款项,不直接面对农民工,农民工是否拿到工资根本不过问。

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认为资金已经支付到位。

中标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招揽工人,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川建建发[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4〕147号)各市、州及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保障建设施工领域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有关精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涉及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认真做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查实涉及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源头性欠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措施落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规定各地要严格实施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苏府[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建设领域建立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预留户)(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制度。

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事件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

但是,由于全市各地标准不统一、实施不同步,带来了工资保证金不互认、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大、保障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亟需对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

现就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现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凭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出具的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工资保证金。

其中,本地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原注册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外地进苏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苏州市总工会。

二、扩大工资保证金保障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都应提交工资保证金。

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督促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确保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得到有效保障。

全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

全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

全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XX〕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XX〕19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XX政发〔XX〕22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X政发〔XX〕3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X建〔XX〕39号),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有效遏制和妥善处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治理、严肃查处、镇(街道)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及时稳妥地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

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三、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面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对住建部门移交及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区信访局:负责突发讨薪事件和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讨薪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全面贯彻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解决已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工程项目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日常巡查,每逢中秋、春节重大节日联合人社等部门开展联合拉网式大检查,以日常巡查和拉网式大检查相结合,严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资的移交人社部门立案调查。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

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盐建建筑〔2017〕1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缴存时点和比例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价款总额3%-5%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帐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二、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两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明确保留的,是维护农民工和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建立“两金”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锡建建市〔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我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我市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各用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招用的农民工的用工评价,对恶意讨薪依据充分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录入实名制系统用工评价模块。

各用工企业应根据要求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台账,纳入工地标准化台账管理范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纳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范畴。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建筑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户行由企业在我市银行中自愿选择,同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行工程保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厅局《AA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豫建〔2018〕1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保证保函基本要求(试行)》(豫建行规〔2019〕2号)和AA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AA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4〕68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和工程保证制度管理通知如下:一、保证金缴存范围及管理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缴存保证金。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在项目现场张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权利,公开相关部门及本企业受理拖欠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规划区内申办施工许可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储存保证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保证金的缴存可采取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保险保函等第三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采用现金缴纳的,将核定金额存入保证金专户;采用保函的,使用统一制定的保函文本,将保函原件交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集中保管。

4.工程保证业务统一使用《AA省工程保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工程担保保函使用《管理系统》出具统一编号的保函。

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也应录入《管理系统》。

银行保函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明确本行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便于出现拖欠时索赔。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定政办发〔2012〕227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比较严重。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交通、水利、土地整理、农田开发、装修装饰、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及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活动)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承建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承建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外埠施工企业建设项目的保证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二、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建设企业依法建立员工花名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建设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应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市保证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豫建建[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7〕63号)各省辖市建委(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业农民工的实际出发,在完善农民工政策、管理、服务和维权等方面,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省委、省政府始终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趋势。

目前我省在转移的农民工中,建设领域约占全省的1/4,是全省吸纳农民工最多的领域,也是外出劳务输出的主力军,是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保持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为和谐河南建设,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多作贡献。

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作得主要任务:一是不断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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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
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
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
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对用工管理规范、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少或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有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高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

对已经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缴。

各地有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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