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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海船员〔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员〔2018〕1号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交通建设集团,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一步畅通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投诉渠道,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处理在船船员投诉工作,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劳动,制订本程序。

一、船员投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停泊的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对于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包括船员权利)损害船员利益的行为,可按下列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一)船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投诉表格(见附件)。

(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投诉,联系方式可以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网址:)。

(三)投诉人应当如实报告投诉事实和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海事管理机构不受理没有事实和匿名的投诉。

二、投诉处理流程(一)中国籍海船在船船员投诉处理流程。

1.对于投诉事项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如船舶停泊在辖区港口的,由负责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需要登轮的,按照本程序三规定的流程处理;如被投诉船舶停泊在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转交,并告知投诉人负责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对于涉及欠薪、劳动合同、劳务纠纷等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向船东所在地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乘 客定 额专 项 复查 工作 为 切 实加 强 客 渡 船 舶 检 验 工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海船员[2012]67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要求,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将于2024年9月21日、22日举行。

现就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报名人员可登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网站(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网站”,网址:https://)实施网上报名。

亦可登录中国海事局官网(),进入到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实施网上报名。

报名人员用户注册、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票据下载等操作参见附件《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考生操作指引》。

为避免错失考试资格,报名人员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及早提交报名材料。

二、考试级别、科目、范围及方式(一)考试级别。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的相关要求,注册验船师资格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考试级别。

(二)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和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

其中,A级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卷中,设有测定应考人员船舶检验专业英语能力的试题,这类试题分值占各科目总分值的比例为10%至20%。

参加A、B、C三个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补考的人员,按照相应级别原科目顺序参加补考。

如补考科目一的人员参加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的考试;补考科目二的人员参加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的考试;补考科目三的人员参加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的考试;补考科目四的人员参加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国籍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国籍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国籍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1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24.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第18号
关于发布《中国籍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
名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国籍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现予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8月14日附件:中国籍海船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增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保护水上交通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汕头VTS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除军事船舶、公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之外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汕头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船舶交通服务。

第四条拟进入汕头VTS区域的1()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应当在离开上一口岸时)向汕头VTS 中心预报船舶航行计划。

预报内容发生转变时,应当及时报告转变内容。

口岸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或口岸调度部门天天应当将未来24小时内船舶进出口岸计划报告汕头VTS中心。

报告内容发生转变,应当及时报告转变内容。

引航机构天天应当将未来24小时内船舶的引航工作计划报告汕头VTS中心。

报告内容发生转变,应当尺时报告转变内容。

第五条船舶需要利用锚地时,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汕头VTS中心申报。

紧急锚泊或临时锚泊(锚泊时刻12小时内),船舶应当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汕头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在汕头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需按《汕头VTS 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腕向汕头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七条报告线:(一)L1报告线:23°30,00“N/116°59’ 00" E 与23°27'40”N/116°59' 00" E两点连线;(二)L2报告线:23°25’()()“N/116°52z 00" E 与23°25'30"N/116°56’ 30" E两点连线;(三)L3报告线:23°25’35"N/116°50z 00" E 与23°10'0()”N/116°50, 00" E两点连线;(四)L4报告线:23°06r()()"N/116°4f 00" E 与23°1()'00"N/116°50’()0" E两点连线;(五)L5报告线:06’()()“N/116°41’ 00" E 与23°06,00"N/116°23°32’ 00" E两点连线;(六)L6报告线:26’50"N/116°27z 30" E 与23°26'50"N/116°23°27’ 45" E两点连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的通知(海计建字[2000]326号)各直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局(处):现将《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现有船舶按本办法规定于2001年9月31日前完成更改工作。

二○○○年九月十三日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一)船体标志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间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

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L/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L/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1、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

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0.27•【文号】国办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10.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国办发〔1999〕90号)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的要求,现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提出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监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办事高效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

二、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交通部在沿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跨省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重要港口城市设立直属海事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

(一)在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界定的中央管理水域内,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的现状,共设置20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其中正厅(局)级12个、副厅(局)级8个(见附件)。

直属海事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或河流名)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

直属局的设立与调整由交通部提出意见,经中编办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直属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船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海安全〔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22〕19号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推动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1月27日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列入和脱离,并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按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核查工作。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和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拟列入或申请脱离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开展或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指派开展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核查工作。

第二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一)航运公司拒绝接受省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省级或地市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二)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所管理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四)所管理船舶发生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纠正措施的;(五)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或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六)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或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海船员〔2021〕23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1〕239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以下简称培训业务)的单位以及接受培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主管机关。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是指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的消防、救生等技能的基本培训和避碰、信号、通信等技能的专业培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五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并配备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见附件1),建立相适应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并将该项培训业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

第六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2,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和开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号:海政法[2014]141号颁布⽇期:2014-03-07执⾏⽇期:2014-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节书证的收集第三节物证的收集第四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收集第五节证⼈证⾔和当事⼈陈述的收集第六节鉴定意见的收集第七节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第三章证据审查与认定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3⽉7⽇海事⾏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为,提升海事⾏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海事⾏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途。

第⼆章证据收集第⼀节⼀般性规定第六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政执法证件的海事⾏政执法⼈员承担。

海事⾏政执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并应当主动表明⾝份,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海危防〔2019〕48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1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2月31日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专项行动自2024年4月7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二、开展船舶机电设备自查中国籍船舶应加强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航运企业应当参照《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自查指南》(附后)制定适用本船的船舶机电设备重点检查项目,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展开航前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船舶代理应向拟进入我国的外轮做好宣传和警示,督导拟到港外轮提前做好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

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验船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机电设备维修和更新等船舶的检验、试验,提升检验质量,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

三、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报告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不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开展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船舶发生过机电设备故障的,原则上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机电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邀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检查,并要求船舶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和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措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 号根据工作实际,依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配员规则》),我局对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一)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配员规则》附录二)见附件。

二、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三、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低于《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海事管理机构为海上拖轮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时,可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中备注港内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五、请各单位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相关航运企业,并做好落实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8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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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文件粤汕海事…2007‟117号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深刻吸取“6.15”九江大桥船船舶撞桥梁事故教训,遏制辖区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稳定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局决定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汕头海事局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通航整治方案通知抄送:汕头市政府,广东海事局,汕头市安委办,汕头市交通局,汕头市港口局。

汕头海事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7日印发校对人:邱欣炯(共印8份)汕头海事局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根据2007年6月21日部专题会议和6月28日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7‟304号)、《关于印发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7‟339号)、部海事局《关于海事系统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海通航…2007‟347号)和广东海事局《关于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粤海事通…2007‟350号)文件要求,为保障我局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做好“三个服务”的要求,切实履行水上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工作方针,强化执法管理,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稳定,为实现水运事业安全、清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活动目标排查事故隐患,改善通航环境,完善监管手段,增强监管效能,规范通航秩序,保护水域环境;全面落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船员安全意识、技能和应急能力,提高船舶预防事故能力;保障通航环境畅通,遏制船舶碰撞事故和泄漏事故发生,建立水上- 2 -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局成立“两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江德亮副组长:刘丽扬、江小明、陈佳云、周跃华成员:王文生、曾彦雄、谢郁林、庄庆生、姚少荣、孙涌新、陈江骏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航处,具体负责“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指导各海事处开展相关活动。

主任:陈佳云副主任:王文生、谢郁林、成员:邱欣炯、曾少涵、郑明强、余振柠、吴奇杰、杜顺得、林浩然四、主要措施㈠通航管理方面1.细化监管措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监管手段,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电视监控系统(CCTV)的作用,加大巡航力度,将桥区、禁航区等列入重点监管和巡查范围,加强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监控,做好水上交通组织,防止船舶碰撞事故发生;2.加强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管,防止货物积载不当,严厉打击私自改动载重线、加高货舱围板和超限装载行为;- 3 -3.开展砂石运输船舶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打击超载运砂船;4.加强对参与水上水下施工船舶的安全监管,认真检查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的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5.组织检查水上水下建构筑物和其它海(水)上设施等水上重要目标附近水域通航秩序的监管手段、监管措施,对存有盲区、管理措施不到位和存在薄弱环节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加以落实,不能及时落实的,应提出持续或后续改进建议;6.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水上水下建构筑物进行普查,重点调查通航海(河)桥梁通航孔设置、通航标准、助导航设施、警示标志、背景灯光、防撞措施等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通航安全隐患。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向业主、管理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和整改通知;7.完善海事安全监管,结合辖区实际,健全重要水道、重要跨河桥梁、水利枢纽、交通密集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等重点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制度;8.加强“三超”船舶管理,审核其进出港方案,加强护航警戒;9.加强码头超能力靠泊管理,督促各业主开展码头测深并上报相关资料,加强现场检查,严禁发生船舶坐浅作业;10.开展防船舶碰撞、堵漏演习,检查应急处理能力;11.调研搜救区域内海上应急冲滩点,包括位置、底质、水文、救助难度等相关情况;- 4 -12.要对辖区内的 船进行摸查,摸查重点:船舶适航情况、船员适任情况、船舶作业特点等;13.依靠地方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规范采砂作业管理,严肃查处在航道、禁航区、警戒区、船舶定线制范围内以及桥区、坝区、闸区通航水域内乱采、滥挖行为;14.做好事故分析,加强各类水上交通事故原因的规律性分析和研究,及时向有关航运公司等船舶安全管理部门通报有关事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建议,确保有关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防止事故发生;15.组织一次辖区内沉船等碍航物普查,并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尽量给予清除,暂时不能清除的,要确保正确标识,并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16.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向船舶和航运公司发布和传递公共安全管理信息。

要将通航水域范围、桥梁通航条件、禁航区、交通管制区和施工作业区,以及相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航道变化、航标调整及交通组织等情况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

在重点港口水域和内河主要航段,及时向船公司、船舶提供水文、气象、监管等水上交通信息和助航服务。

㈡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及船舶监督方面1.在海事调查中,如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问题,应检查其体系运行情况,并向船籍港海事机构通报;2.督促船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并记- 5 -录实际情况与体系文件之间脱节等问题。

对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要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3.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管理。

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中,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全意识和船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所属船舶发生的险情、事故,和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船员安全技能、航行安全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报广东局;4.对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企业,特别是船舶挂靠公司,要深入了解其安全管理状况,严格查找挂靠公司对挂靠船舶在船员配备和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方面的问题,督促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必要时可联合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类公司在岸基管理人员资质、船员聘用考核、船舶动态控制及船舶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建议当地政府对其实施停业整顿等措施;5.对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辖区船舶挂靠公司和挂靠船舶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建立相应台帐,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审核发证机构;6.加强PSC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挂方便旗船舶、“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配员情况及船员实操能力。

要会同船检部门,有针对性地对客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砂石运输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装载情况进行深入的检查,对存在重大- 6 -安全隐患的船舶一律禁止离港;7.开展船舶配备航海图书资料情况和值班规则执行情况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禁止离港;8.督促辖区内航运企业对所属船舶操纵系统、通信、动力、航行和防污染文书和设备进行检查。

在航运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会同船检机构,对其所属船舶(特别是客船、油船、危险品船、化学品船和砂石运输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9.加强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检查。

已部署的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工作延长至12月31日。

重点检查方便旗船舶、“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配员情况及船员实操能力,在方便旗船舶安全操作集中检查活动中对于低标准船舶要采取更加严格的处理措施;10.严格执行广东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及时上报“重点跟踪船舶报告表”。

对于广东局在网上公布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要切实做到到港必查;11.加强船舶签证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对在重点水域(如重点挖沙采石点、重点桥梁、交通密集区以及较有可能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水域)作业的船舶实行现场签证;12.按照《汕头市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整顿规范经营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等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和其他未经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加强重点时段、水域- 7 -和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严防冒险航行和不适航船舶违章渡运。

㈢船舶检验方面1.加强内河自卸砂船的检验工作。

对载货量500吨及以上的内河自卸砂船和2005年3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的内河自卸砂船(含自吸自卸砂船),应配备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货物装载手册》,不按要求配备《货物装载手册》的内河自卸砂船,船检部门不得签发船舶检验证书;2.加强“四客一危”船舶的检验。

结合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进一步做好客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重点抓好客渡船的稳性、信号、救生、消防设备的检验,确保检验发证的客渡船有批准的稳性资料,救生设备满足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船长20米以下客渡船未配备号灯时不准夜航,还应在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中签注:“禁止在夜间和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加强对油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和包装运输危险货物船舶的检验工作。

重点是船舶的适装适航条件,对不满足适装、适航条件的船舶,禁止签发船舶检验证书;3.加强外船检机构转入船舶的检验工作。

对外省或外系统转入我局船检部门的船舶,船检部门应严格执行《外机构转入船舶检验工作指南(暂行)》(粤船检…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行为。

㈣船员管理方面1.加强船员实操性检查。

要根据辖区重点水域和重点船舶的实- 8 -际情况,结合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检查,有针对性开展船员实操检查和评估,重点检查船员对安全意识、避碰规则、航行规章、航标和船舶操纵等的熟练程度,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船员,还应考核其危险品运输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加强船员考试发证管理。

在考试评估的监督管理上,要严格考场纪律,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性。

对证书的签发,内部一定要严格发证程序,加强各个环节的制约和监督,坚决杜绝签发“人情证”;3. 对培训开展情况组织检查和评估。

采取安全常识测试和实操考核等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

常识测试的重点应包括避碰规则、航经水域的通航环境、航行规则特别是海事部门制定的重点水域(桥区、坝区等)航行规章等。

4.加强船员动态管理。

要及时采集现场的船员实操性检查、违法记分情况等数据,将船员安全记录录入船员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船员动态管理机制,解决“重罚款、轻记分”或“只罚款、不记分”的现象;加大对船员持假证上船任职和伪造资历骗取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5. 督促船公司和引航机构对其所属安全管理人员、船员、引航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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