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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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2: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1总则
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
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
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
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
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
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
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
3.3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3.4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采用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等室内配电设施供电,一般不采用箱式变供电。
3.5开关站、开闭所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开闭所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开关站、开闭所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4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配置
4.1住宅设计计算负荷标准:一类住宅不小于4kW;二、三类住宅不小于6kW;四类住宅不小于8kW。住宅套型分类见表一。
表一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4.2使用面积大于第四类的住宅及别墅、复式住宅可按需要确定负荷标准。
4.3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二
表二需要系数推荐值
4.4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4.5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
5站址及走廊
5.1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5.2配电房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5.2.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措施。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住宅小区的变
配电房也不得单独建在地下。
5.2.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5.2.3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
5.2.4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米。
5.2.5若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且条件限制,采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应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箱式变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5.2.6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
5.3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用户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
5.3.1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
5.3.1.1住宅个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315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4米,同时在其四周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5.3.1.2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平方米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
5.3.1.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平方米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平方米。
5.3.1.4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平方米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130~160 平方米。
5.3.1.5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2)至(4)项规定确定。
5.3.2住宅小区内单体建筑建有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采用低压专柜或高压供电的,用户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
5.4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5.5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5.6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或工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下方。
5.7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电气竖井应专用并分层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