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山东省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年,月,,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青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青岛规划局
附件一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修改、动态维护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域内其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制定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规划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分区规划的还应符合分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0•【字号】鲁政办发[2000]163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城乡规划意识,明确城乡规划原则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完成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确定了跨世纪的城市发展战略和目标,城乡建设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但是,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城乡规划的权威性有待提高。
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城市在城市建设中仍存在随意性和短期行为。
二是城乡规划滞后于建设,主动超前服务的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发挥超前指导、综合调控的作用。
三是城乡规划设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五是城乡规划的机构、队伍、经费与规划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增强规划意识,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把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和村镇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期:2009年05月18日来源:访问次数:264283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鲁建发[2009]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城市规划调整办法通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各市人民政府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港口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八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应当进行综合整治。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6286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鲁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鲁发[2002]11号2002年6月26日)省委七届四次全会以来,我省大力实施城市化战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新形势,优化发展环境,实现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大而强、富而美”新山东的宏伟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迫切需要,是实施城市化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迫切需要,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
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既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创造空间和环境,也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目前,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规划设计水平不高、低水平重复建设、管理体制落后、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同先进省、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城市意识,大力实施城市化战略,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经营好,发挥城市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依靠市场化、法制化、科学化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现代化。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水平经营,努力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18-09-21【生效时间】2018-09-2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鲁政办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日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全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国办发〔2010〕20号),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5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按照省委“一个定位、三个提升”总体要求,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山东特点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目标任务。
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建设有序、开发适度、运行高效,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到2020年,城市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显著增强,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全面完成,城市设计普遍展开,各类专项规划衔接协调,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100%。
城市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生态环境明显提升,实现职住相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鲁建规字[2012]1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规字[2012]11号)各市规划局:做好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促进依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19日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应当执行本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第三条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是为了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规划顺利实施,避免随意变更规划,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为依法实施规划或者对其进行修改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管理工作,对城市、县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机制建设、工作开展、评估成果应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七年七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总体要求 (1)1.4 编制要求 (2)1.5 其他规定 (3)第二章 编制技术准备 (4)2.1 片区和街区划分 (4)2.2 编码体系 (4)2.3 基础准备 (5)第三章 片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5)3.1 编制内容 (5)3.2 刚性控制内容 (8)3.3 弹性引导内容 (9)3.4 成果要求 (10)第四章 街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11)4.1 编制内容 (11)4.2 刚性控制内容 (12)4.3 弹性引导内容 (13)4.4 成果要求 (13)第五章 附则 (14)附:相关说明 (15)1第一章 总则1.11.2 1.3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的控规编制工作,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总体要求1.3.1控规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1.3.2控规编制应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深化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保障公共利益。
1.3.3控规编制应落实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绿色低碳等城市发展新理念,将城市“双修”、城市设计、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纳入控规,并落实到相关指标中。
1.3.4控规编制应贯彻阳光规划理念,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统一内容和深度,提高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块、城市各类开发区及土地有偿出让地块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收集、研究下列资料:(一)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二)土地利用现状;(三)人口分布现状;(四)公共设施分布、规模;(五)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层数等;(六)环境质量现状;(七)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八)土地经济分析(土地等级类型、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地价变化、开发方式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步骤:(一)用地分类,一般应分至小类;(二)地块划分;(三)确定控制指标体系;(四)规划方案论证;(五)交付成果;(六)审批后施行。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第八条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地块划分,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第九条确定地块内各项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一)规定性指标为: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二)指导性指标一般为:允许居住人口、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其他环境要求等。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鲁建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山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七年七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总体要求 (1)1.4 编制要求 (2)1.5 其他规定 (3)第二章 编制技术准备 (4)2.1 片区和街区划分 (4)2.2 编码体系 (4)2.3 基础准备 (5)第三章 片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5)3.1 编制内容 (5)3.2 刚性控制内容 (8)3.3 弹性引导内容 (9)3.4 成果要求 (10)第四章 街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11)4.1 编制内容 (11)4.2 刚性控制内容 (12)4.3 弹性引导内容 (13)4.4 成果要求 (13)第五章 附则 (14)附:相关说明 (15)1第一章 总则1.11.2 1.3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的控规编制工作,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总体要求1.3.1控规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1.3.2控规编制应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深化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保障公共利益。
1.3.3控规编制应落实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绿色低碳等城市发展新理念,将城市“双修”、城市设计、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纳入控规,并落实到相关指标中。
1.3.4控规编制应贯彻阳光规划理念,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2年10月8日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市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规划区。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分等定级
(一)依土地使用性质、区位条件等因素分为三类六级:
1.1类:商业(含商)用地;
2.Ⅱ类:居住用地;
第三十八条 提出城市设计原则、构思及导向性空间形体设计。
第三十九条 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位置、用地界线。
(一)确定输配水、排水管网规划原则、布置方式、排水体制、管径、给排水设施及规模。
(二)确定电力、电信等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七)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街道和消防通道等要求。
(八)统一开发成片建设的地块宜大,零星开的地块宜小。
第二十六条 基本地块控制规划:一般宜控制在1公顷以内,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第二十七条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级以上道路(≥15米)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条 成果编制包括绘制成果图和编制有关的规划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成果论证。成果完成后应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技术文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必要文件,规划范围的区域位置、用地性质、地位、作用及相互影响等。
3.Ⅲ类:工业及其它用地;4.各类再按共位因素细分为1、2级,表示形式为:Ⅰ
1
、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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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08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市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规划区。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
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