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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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有哪
些不同?
2012年10月04号来源:12366
问:你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会办税人员。由于市场和资金方面的原因,我公司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将公司所持有的甲乙两个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各转让50%。其中甲公司的股权为2000年以现金5000万元购入,持股比例为70%,已经计提减值800万元;乙公司的股权投资为1000万元,为去年初外单位抵债时取得。具体的转让价格,目前仍在协商中。现在向专家咨询的问题是:在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单位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多谢。
答:这实际上是一个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的差异问题,因为只有了解了会计与税法间的差异,才可能对其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将会计与税法间所存在的全部差异进行终结处理的过程,进一步讲,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对会计和税法间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持有期间即后续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等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进行一个全面的清理或者说是清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过程中的会计与税法间的差异实际上涉及到会计与税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全部差异,其中主要的是对相关时间性差异的调整与转回。考虑到我们的专家在回答读者提问时,已经就会计和税法间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投资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在此,我们也仅就会计和税法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环节方面的差异进行介绍。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减值准备的差异与纳税调整问题,你可以参考相关的文章。1.会计上的规定。会计上的规定比较的简单。按照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企业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本公积项目。
2.税法上的规定。税法上的规定比较分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但是该文件还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很显然,在税法上,企业最终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不仅会存在投资收益问题,而且还会存在投资成本收回以及股权转让所得问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视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计入应税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
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5)按照上述国税发〔2000〕118号文、国税函〔2008〕264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会计与税法间的差异分析。比较会计与税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异:
(1)内容构成上的差异。在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价与账面价之间的差额直接构成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而在税收上,转让价与计税基础间的差额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其一是股息或者说是投资收益;其二是成本的收回;其三是财产即股权的转让所得。
(2)金额上的差异。金额上的差异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由于上述的内容构成差异而引发的金额差异。其二是由于税收优惠而引发的金额差异。会计上转让价与账面价之间的差额是直接确认是当期损益的,而在税收上,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转让价与计税基础间的差价中的股息可能会享受免税待遇而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持有五年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并且转让所得较大的,达到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则只有五分之一的转让所得需要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那么在会计上也直接确认为当期的损失,但是在税收上则必须进行特殊的处理,除非当年的股权投资收益足够多,否则在其后的五年内进行扣除,并最终在第六年实现彻底的扣除。
4.差异调整。在了解和掌握两者间的差异之后,对其中的差异进行调整也就相对简单了:(1)首先必须将以前年度有关差异进行转回,即将会计上的账面成本与税收上的计税基础间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