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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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或 某 些方 面 的本 质属 性 , 由于 各 种主 客 观原 因 的限 制 , 但 也往 往 或多 或 少地 存 在 一 些 不足 。 比而 言 , 者 比较认 同 复 合权 说 因为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权 说对 相 笔 复
个人信息权的内涵概括得 比较全面 , 因而可以赋予个人信息权人格权和财产 权双 重 的保 护模 式 , 这样 对 个 人信 息 权 的保 护 更 为 充分 、 全面 , 于信 息 主 对 体更为有利 , 也更符合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社会现状 , 能够使信息主体在很大 程度上摆脱过去那样相对于信息搜集 、 处理者的不利境地 。 在承认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 的双重属性的同时 , 也就产生
[] 张振 亮. 4 个人信 息权及其 民法 保护 【】 南京 邮 电大学 学报 ( 会科 J. 社
学版) 2 . , 0 07 作者简 介 沈学雨 ( 7 一)男 , 1 7 , 汉族, 9 江苏 东海人 , 昌大学 法院 民商法 学硕 士研 南 究生, 究方 向为 民法 学 ( 西, 昌, 0 1) 研 江 南 3 0 。 3 3
息权 性 质 的 几种 学 说 的 优 缺 点 ,结合 目前 个 人 信 息 权 保 护 的现 状 ,作 者 认 同 复合 权 说 并 有 所 发 展 。 f关键 词 】个人 信 息权 财 产权 人 格权 复合权 中 图 分 类 号 :D9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0 — 0 7 2 0 1 . 9 01 3 0 9 4 6 ( 01 ) 1 1 - 8 个 人信 息权 就 是个 人信 息 主体 对 其 个 人信 息 所享 有 的 支 配 、 制 并排 控 除他人 侵 害 的权 利 。 个 人信 息 权 的性 质 , 同的 学者 从 不 同的 角度 出发 关于 不 进 行 了 阐述 。 综合 目前学 术界 对 这 一 问题 的理 解 , 以总 结 出如 下几 种 有 代 可
标 明“ 隐私” 又在条文 中加以明确规定。 , 该条例的绪言只有一句话 :本条 “ 例 旨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个人的隐私 , 附带事宜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并就 ”
我 国台 湾有 学 者 认为 “ 人 资料 ”保 护 的 目的 ,即在 保 护 个人 隐私 。 个
三 、 人格 权 说
这 种观 点 认 为 , 个人 信 息 权体 现 的 是 一种 人 格 利益 , 人 信 息权 的 保 个 护 应 该采 取 人格 权 的保 护模 式 。 人格 权 说 以德 国法 为 代表 。 德 国 19 年 在 90 修 订 的《 人 资料 保 护 法 中规定 :该 法 的 目的 是为 了保 护个 人 人格 权 在 个 “ 个 人 资料 处 理 时免 受 侵 害 。人格 权 说 和 隐 私权 说 的 区别 在 于 , ” 隐私 权 是 一
客体的一种支配权。 此类直接个人信息则可以视为个人信息人格权和个人信
息 财产 权 的上 位概 念— — 个人 信息 权 利 的客体 。
参考 文献 【】 齐爱 民. 救信 息社会 中的人 格 【] 北 京: 1 拯 M. 北京 大学 出版社 , 0 . 2 09 []许 文义. 2 个人资 料保 护法论 【] 台北: 民书局 股份有 限公 司, 01 M. 三 2 0. [】刘德 良. 3 论个人 信息 的财产权保 护 【】北京: 民法院 出版 社, 08 M. 人 2 0.
于这 些 因 素 , 国的立 法 理论 、 法 技术 、 法方 法 等 对 其他 国家 的 影 响也 美 立 立 超 出 了英 美法 系 的 范 围 。经济 合 作 与 发展 组 织 ( OE D) 南 在其 第 l 即 C 指 7 条明确规 定 :成员 国应 该制止 对本 国与 另一成 员 国之 间的个人 资料跨 国流 通 “
紧密结合而不可分离, 不得抛弃, 不得转让 , 不得作为交易 的客体。 而这恰 恰与个人信息权具有的商业价值特性相冲突。 因为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商业 价 值成 分要 求 其能够 被 用来 交易 。 种特质 要 求对个 人 信息 权 的保护 宜 采用 这
具体 人格 权 的保 护模 式。 样 , 使得 对 个人 信 息权 到底 应 给 予具 体人 格 权 这 就 保护 还是 一般 人格 权 保 护处于 一 种深 深 的张 力之 中。
表 性 的观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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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新 型 人 格权 一 说 。 当然 , 同 的学 者对 新 型 人格 权 的 叫法 不 尽 相 同 , 经 不 有 济人 格 权 、 事 人格 权 、 元人 格 权 、 人资 料 权 、 商 二 个 资讯 决 定 权 、 信息 控 制 权等 等 。 所 谓 的新 型 人格 权 无 非是 将财 产 价值 纳 入 到人 格 权 中予 以保护 , 是 或 以人 格权 理论 来解 释个 人信 息 中的 财产价 值 。 大前提 仍 然是基 于 人格权 和 其 财产 权 的 传统 区分 , 后在 此 基 础 上作 一 些小 的变 通 , 没有 跳 出老 的框 然 并 框 , 以 也就 无 法彻 底 解 决 问题 。 体说 来 , 所 具 新型 人 格权 模 式 无法 解 决 如 下
应 给 以所 有 权模 式 的保 护 。
五 、 复 合 权 说
张振亮先生认为 , 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不同于物权与隐私权 的新型的、 独
立 的 民事 权 利 , 兼具 人 格权 与 财产 权双 重 属性 , 需要 特 别立 法 予 以确认 和 保护。 个人 信 息权 与 隐私 权 是两 种 既有 联系 又 有显 著 区别 的权 利 。 人信 息 个
撑 。 的隐 私 经济 学 理论 认 为 , 有 人 都拥 有 信 息 , 某些 情 形 下 , 些 信 他 所 在 这 息对 他 人 和社 会是 有 价值 的 , 们 会愿 意给 付对 价 来购 买 。 人 信息 主体 对 他 们
问题: —是个人信息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为何在生活中可以单独转让和继承, 而一旦这种财产利益被完全转让 出去后, 受让人所获得的权利的性质是什 么; 二是法律为何要区分人格价值和财产价值 , 个人信息中的人格价值和财 产 价 值 如何 区分 ; 是个 人 信息 , 其是 像 消 费爱 好 、 育信 息 、 三 尤 教 手机 号码 、
二 、 隐 私 权说
隐私 权说 起 源 于 美 国 , 以美 国 17 年 的 《 94 隐私 权 法 》 为这 一 理 论 的 典
型代表。 这种观点认为 , 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利益 。 国是一个对隐私文化 美
保护 很 重视 的 国家 , 对 个人 信息 给 以 隐私 保护 的 立法 也 是 全球 的先 驱 。 其 由
论 个 人 信 息 权 的 性 质
沈 学雨 南昌大 学法 学院 江西 南昌 3 0 3 30 1
【 摘 要 】 人 信 息权 就 是 个 人 信 息主 体 对 其 4 / 信 息 所 享 有 的 支 配、 控 制 并 排 除他 人 侵 害的权 利 。本 文 比 较 、 分析 了关 于个 人 信 个 ', --
的保 护模 式 , 然导 致 法 院在 处理 具 体 问题 时难 以 找到 具体 的法律 依 据 , 必 从 而 造成 可 操作 性 不 强 的弊 端 。 次 , 其 由于其 自身 的特 点 , 般人 格 权 与人 身 一
体。 具体说 来, 此类个人信息权 中的人格权是以个人信息所体现的人格利益 为直接客体的一种支配权 , 其中的财产权则是以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为直接
进行 限制 , 除非后 者未 实质 地遵 守本 指针 或者 出 口这 样 的资料 会规避 其 本 国 的 隐私权法 。 本国 隐私权 法根 据 资料属 性 对某 些种 类 的个人 资料 做 出 特 鉴于 别规 定 , 他 成 员国 没有 对这 些 资料 提 供相 当 的保 护 , 员 国可 以 限制 这 而其 成 些资 料 的 流通 。我 国香 港 资料 条 例和 O D的基 本 做 法 一致 , ” EC 既在 名 称 上
了相 应 的 问题 。 一 , 界 定某 一 个 人信 息 权 利 时 , 竟是 人 格权 为 主 还是 第 在 究 财产 权 为 主 ?二 者 之 间应 如 何 区分 ? 第 二 , 名 、 姓 肖像 、 隐私 等直 接 个 人信 息 同时具 有维 护信 息主 体人 格利 益和 财产 利益 的功 能 , 这就 需要 在界 定其 中 的个 人 信息 财产 权 时将 其 与姓 名权 、 肖像权 、 私权 等人 格权 的联 系与 区别 隐 搞清楚。 在处 理 这些 问题 时 , 应考 虑 到直接 个 人 信息 由于 同 时体 现 两种 不 同 的价 值 和 利益 , 照确 权 规则 , 中不 同 的价 值 应各 自作 为 不 同的 权 利客 按 其
权与物权 , 也是两种具有不同法律性质的权利, 它们彼此是独立的 , 价值取 向和 内 涵 、 延各 异 。 外 它们 的 区分 主 要 表 现在 权 利 客体 、 利 行 使方 式 、 权 权
利 目的及权 利 救济 等方 面 。
综 观 以 上 的各 种 学说 , 有 一 定 的道 理 , 总 结 出 了个 人信 息 权 某一 各 均
、
所 有 权 说
此种 观 点认 为 , 人 信 息是 一 种 物 , 人 信 息管 理 管理 者 采集 个 人信 个 个
息 的 目的 不是 为 了取 得个 人 信息 本 身 , 而是 一 种手 段 , 真正 的 目的在 于 它 其 是 建立 和 扩 展财 源 的一 种途 径 。 这种 观 点 以 波斯 纳 的 隐 私经 济 学 为理 论 支
种具体的人格权 , 而人格权说中的人格权是指一般人格权。 以一般人格权 的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权是有局 限性的,这是 因为 : 首 先, 从权利性质上讲, 一般人格权的特点在于其高度概括性, 它能够克服具 体人格权保护的不周延性的弊端, 在具体人格权不能适用时起到一种“ 兜底 条款 ” 作用 。 是个 人 信 息权 范 围 广泛 、 的 但 内容 丰 富 , 果 采 用一 般 人 格权 如
电子 邮箱地址 等 间接个人 信息 中的财 产价值 与所 有的有 体物 中的财 产价值 的 区别 何 在 。 由此 可 见 , 型 人格 权 观 点仍 然 不 是解 决 问题 的理 想 途 径 。 新
的信息拥有产权 , 应该允许他们拿这些信息到市场上进行交易。 一些学者 因 此认为 , 个人信息主体对其生成的个人信息拥有像对其它物一样的所有权, 可 以对 这 些 个人 信 息 进 行 占有 , 用 、 益 、 分 , 使 收 处 因此 , 对于 个 人 信 息 权
四 、 新 型 人 格 权 说
传 统 的 人格 权 是 和财 产 权相 对 立 的 , 包括 财 产 权 的 内容 。 陆法 系 不 大
的一 些学 者 为 了解释 姓 名 、 肖像 等 带有 财 产 内容 的直 接 个人 信 息时 , 提 出 便
21 1 00.1
中 国电 子商务. 1 9 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