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信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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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个人信息权利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商业化法制
论文摘要:经济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与经济利益相挂钩,我国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不足,导致现在有关个人信息案件不断发生,网络上公然贩卖个人信息等一些不法行为。对于这种现象,总结我国相关立法不足,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提出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立法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与个人权益已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已经具有商业价值,同时,科技水平也是日新月异,获取个人信息的途道也得到了扩展,网上个人信息的买卖已经公开化,随着公民一次次或无奈或愤怒的挂下骚扰电话,删除垃圾信息,公民心中也逐渐疑惑,是谁用怎样的方式获得了自己的信息,不胜其烦的同时,公民也感到困惑,应该去什么部门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建立健全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1.个人信息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1.1个人信息权的概念
通常意义下的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个体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已经提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体重,身高,医疗记录,教育背景,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等。
1.2个人信息的分类
法律关于该定义还存在其他两种不同的称谓:个人隐私和个人资料。对于个人隐私的定义,各国对于个人隐私的定义各不相同,我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赛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个人资料是指可以自然人个体所特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它具有隐私性,虽然我们日常生活中学校,工作单位等有权查看我们的个人资料,但是他们无权将我们的个人资料公开。而个人隐私,只要不与法律相对抗,任何人包括我们所在学校,工作单位和政府机关都无权查看,探悉和公开,我认为这是区分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的本质区别。
1.3个人信息权的性质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其中关于个人隐私美国
人萨姆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来隐私权所保障的是个人思想、情绪、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隐私要也是一项对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正在逐步被被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即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内容,因此不属于财产权而属于人身权。隐私权立法旨趣在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隐私之保护是为了维护个人在民事社会里的资格和尊严所必须的,因此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个人资料具有隐私性,具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因此也具有人格属性。所以说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属性,既属于宪法权利有属于民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1法律更新速度较慢
我国相应法律的更新速度不及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速度,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专门法律,只有在一些个别法律规定中对此有一些防范和保护的规定。相比目前咨讯的发达,这些法律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而且这些规定大多比较分散、单一,不够全面、系统。
2.2个人信息商业化
经济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与经济利益相挂钩,不法分子有了充分的企图从中牟利的犯罪动机。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专门组成课题组,在北京,成都,青岛,西安四个
城市进行调研,结果让课题组成员颇为惊心,社会上竟然有人买卖个人信息。
2.3相关保护措施不到位
个人信息的业务领域都开设了实名制制度,但相关保护措施却不到位,导致个人信息流失。人们在申请某项服务或是消费时,需要登录许多个人身份信息,如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还有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这本来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更方便的提供服务,但是,这些个人信息如果保护不力,就会造成一些新的侵害出现。
2.4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薄弱
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薄弱,缺乏防范意识。公民应该提高维权意识,在进行消费前即约定相关隐私权保护条款,保障个人权益。
3.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的立法
3.1美国的相关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保护隐私权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1974年颁布的《隐私权法》可以被视为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20世纪70~80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非常重视, 1997年10月,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
发展框架》报告中,把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提了出来,并用很大篇幅用以强调保护网民隐私,强调个人信息搜集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他们搜集了消费者什么样的个人信息,以及将做何种程度和范围的使用此外,政府还提出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两个具体原则:(1)知会原则,(2)选择权原则。
3.2欧盟组织的相关立法
目前,欧盟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有关的个人保护指令》和2002年发布的《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1995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是欧盟数据保护规章的核心,是较早采用综合方法保护隐私和数据的法律。该指令规定了一系列需要所有成员国实施的原则和规则,确保欧盟内数据的自由流动并为个人数据保护设定了共同的标准,所建立的原则适用于私人或商业生活的一切领域。
4.我国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意见
4.1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含义和具体的保护范围
立法应对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切身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对于个人信息,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限制外,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收集、查阅或调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牟利。
4.2完善个人信息权保护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