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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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依法依规通报发布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审核、公示、报告。

第四条红名单发布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1.无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建设,被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

3.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第五条黑名单发布标准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

1.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2.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年内被实施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及一年内被同一事项实施行政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程序

城市管理诚信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收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城市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并对城市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建立档案。

2.审核。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管理信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

3.公示。通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列入红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相对人的红名单发布资格;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改正黑名单。

4.发布。经公示期满没有发现异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站依法发布。

第七条被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针对城市管理失信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律义务、自改正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出现违法行为的,可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复信用记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信用记录修复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改正黑名单。

第八条对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可减少或者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对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严格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1.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破坏城市环境、侵害公共利益等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条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联动机制,对经公开发布的所有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奖惩手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广而告之,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树立金字招牌,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

第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故意或者因过失,在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城市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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