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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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津城管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监〔2020〕32号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城市管理委诚信建设有关工作,依据《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我们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关于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业经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0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实自律为导向,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营造城市管理领域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为统筹协调市城市管理委诚信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推动落实诚信建设各项工作部署,成立天津市城市管理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组长:刘峰副组长:刘祺、翟家常、李志琦(负责日常工作)、王艳玲、郝学华、许朝、吴光亮、翟千德成员:市公用事业局分管领导,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研究室)、市容建设管理处、市容景观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废弃物管理处、园林绿化建设处、园林绿化管理处、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科技信息处、组织干部处、人事教育处、宣传处、财务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同志。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津统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统计正文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天津市统计局第6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3日天津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市和区统计局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市和区统计局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全市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统计局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通过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及制作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津城管监〔2019〕209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城管监〔2019〕209号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政务服务处、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2019年9年20日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依法依规通报发布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审核、公示、报告。

第四条红名单发布标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4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6【实施日期】2008.05.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营造干净、优美、有序、靓丽、大气的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部门考核和社会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公开考核和巡查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通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经常性的定性定量考核,充分发挥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各责任部门的作用以及驻区单位和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在全市形成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履职尽责、务求高效的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考核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市控区统、条包块保、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的要求,对18个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落实属地管理,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和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津城管监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城管监规〔2021〕6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城市管理委要指导各区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参照本免罚清单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23日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5条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三、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四、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五、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的;未经许可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理规程第一条为做好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三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级城市管理委不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的;(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级城市管理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三)各级城市管理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存在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等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四)各级城市管理委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对不属于本规程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投诉范围的举报和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实施行政执法投诉的,可予受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8•【字号】津城管环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城管环规〔2021〕2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市执法总队、市考核中心、市垃圾分类处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规范天津市环卫行业秩序,建立环卫行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8日天津市环卫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规范天津市环卫行业秩序,建立环卫行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环卫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及垃圾分类活动的环卫服务企业;从事生活垃圾处置服务的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焚烧飞灰填埋场等环卫设施的运营企业;从事公共厕所管理保洁、粪便运输处置服务的环卫服务企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依据职责归集环卫服务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市数字化考核中心受市城市管理委委托,负责天津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环卫服务企业的原始信息和数据的归集及基础数据定期更新工作,信用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检查、共享。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津城管法〔2020〕14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委第1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城市管理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城市管理委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意见”、“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委名义制定和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委办局和区政府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或办公厅转发;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城市管理委作为牵头部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核、决定、公XXX备案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津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规范促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信息为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信息为个人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依法管理、健全制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启发自觉、坚持自律,强化监管、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要包括征信、评级、担保、中介、金融交易、格式合同、登记等与信用相关的机构和业务,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产品。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坚持依法保密、依法公开,自愿征信、强制征信,客观征信、审慎评级,资信登记、公开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第五条社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津城管办〔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城管办〔2020〕15号市公用事业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委2020年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依法行政第三章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四章政务公开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六章公文管理第七章督查考核第八章内外事活动制度第九章应急值守第十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一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为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委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正确履行职能,努力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危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的;(二)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经下列方式确认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四)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五)各级人民政府在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或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六)市城市管理委在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2015年11月20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和区县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级行政机关汇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津安监管规[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津安监管规〔2012〕58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企业: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7日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及安全标志等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在津备案的外埠评价机构。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天津市安全生产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违法的原则。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章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录库第四章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第五章检查规则与检查结果公示第六章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各级城市管理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并将随机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7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我委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列入第三章信用修复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相关业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结合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列入第四条当事人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受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津城管规〔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城管规〔2023〕35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项目和计划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持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城市管理委《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委2023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计划和预算管理第四章项目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市城市管理委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业项目和计划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持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有关意见的函》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资金,主要指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城市管理委工作职能,由市城市管理委管理的城市管理行业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包括城市维护费、城市管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垃圾处理费、路灯维护费、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修复资金、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的总体原则。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编报和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同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项目跟踪检查、绩效评价和财务监督。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法字〔2018〕4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法字〔2018〕4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法字〔2018〕4号各区规划(分)局、相关审批局、局系统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对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对象行为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9日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对象,是指因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审核认定予以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审批(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用主体存在列入黑名单行为的(见附件),各区规划、审批(分)局(以下简称认定部门)报送市局,经局长业务会审定后列入城乡规划黑名单。

第五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乡规划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失信主体基本信息;(二)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三)相关责任主体受到惩戒、信用修复、移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四章对持证违法执法行为的处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三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

各级城市管理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对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进行审核,申领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三)公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及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津城管监〔2019〕241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津城管监〔2019〕241号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4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监〔2019〕13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具体如下:(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对公民罚款40000元以上(含)、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 100000 元以上(含);(四)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五)情况复杂、有争议的,暂缓、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者撤销、撤回决定;(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七)社会关注度和影响面较大,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八)经申请决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九)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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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依法依规通报发布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审核、公示、报告。

第四条红名单发布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

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1.无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建设,被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
3.可以认定的荣誉记录。

第五条黑名单发布标准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经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
1.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2.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年内被实施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及一年内被同一事项实施行政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程序
城市管理诚信评价工作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收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城市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并对城市管理相对人的城市管理信用信息建立档案。

2.审核。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管理信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

3.公示。

通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公示期间,列入红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相对人的红名单发布资格;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改正黑名单。

4.发布。

经公示期满没有发现异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站依法发布。

第七条被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针对城市管理失信行为采取了改正措施、履行了法律义务、自改正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出现违法行为的,可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复信用记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信用记录修复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改正黑名单。

第八条对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可减少或者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九条对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对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严格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1.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破坏城市环境、侵害公共利益等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条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联动机制,对经公开发布的所有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奖惩手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广而告之,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树立金字招牌,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

第十一条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故意或者因过失,在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城市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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