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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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的背景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 1994 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1、两税并行,抵扣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2、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为了解决上述难题,2012年国务院出台《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地区、行业开始试点营改增,首批从交通运输也开始,逐步推进营改增,至2016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筑业营改增已进入倒计时。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那么,此次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到底存在哪些的影响?我们根据建筑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梳理出营改增政策执行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并提出初步防控措施。

(一)、对承接业务的影响

1、营改增对施工合同报价的影响

【影响】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费用项目以含税价款计算,增值税下费用项目实行“价税分离”,与营业税下工程计价规则的本质变化。

营改增前后,工程的建安造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安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营业税下:税金=(利税前费用+利润)/(1-3%)×3%

建安造价 =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利税前费用+利润 ) ×(1+3%)/(1-3%)增值税下: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变数,无法报价)

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利税前除税费用+利润+销项税额

从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应对措施】(1)、开展测算工作,按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模拟演练,①对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测试,看哪些需要调整完善,需要怎么完善,制订措施。②对费用、成本和可以取得多少进项税进行测试,修正过往项目经济指标数据,调整企业定额。

(2)、新承接工程进行投标报价,需统一思想,逐步形成本企业自己新的投标报价策略方案。

2、营改增对于签订施工合同的影响

【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发布时,可以将施工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1)已完工并结算完毕但未付款的合同

(2)已完工但未结算完毕和未付款的合同

(3)尚未完工的合同

(4)新签合同

其中前三类为跨时间节点的项目,最后一类为新签项目。根据目前的各类消息汇总,营改增政策应该会针对前三类合同给予一定的规定,具体办法需待政策出台后予以明确。

【应对措施】提前做好预防准备,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营改增后关于税费计算和承担的问题。

条款示例1:“鉴于政府将要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在政府相关政策发布后,本合同价款相应调整为:“营改增”后合同价款= “营改增”前合同价款+(“营改增”前合同价款-已开票工程金额)*11%。”

条款示例2:“在政府出台营改增政策后,双方应根据营改增政策调整本合同的价款”

(二)、对于材料采购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影响】目前,由于建筑企业采用的是营业税的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建筑企业并无太大的作用,因此很多建筑企业的供应商还是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建筑企业不改变这种采购模式,在营改增之后由于缺少进项税抵扣,将大大增加费用。

【应对措施】1、调整采购思路。在供应商报价时需综合考虑税务对报价的影响,包括(1)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进项抵扣,报价临界点为多少;(2)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则报价临界点在哪里。

2、建筑企业逐步调整供应商结构,及时开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逐步减少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

3、修改采购合同条款,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尚需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和行业特征,材料供应进项税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营改增政策中提供方案予以解决,否则将导致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项过大,增加建筑企业的费用成本。

1、沙、土、石料、砖、瓦、石灰等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材料

沙、土、石料、砖、瓦、石灰或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

2、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税率较低的材料

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如建筑业按11%缴纳增值税,则建筑企业需承担其中差额部分的税费。

3、临时用水、用电难以获得增值税发票

临时用水用电等专业分包建筑企业一般从总包方接入,只能获得收据而无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4、甲供材料的处理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

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

5、动产租赁的影响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三)、对于劳务采购的影响

【影响】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建筑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将大大增加了税负。

【应对措施】如在营改增政策没有规定对于劳务税务的抵扣政策,建筑企业只能另行考虑其他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

(四)、对经营模式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影响】目前,就国内大环境情况下,尚有许多施工企业的业务主要以挂靠、联营合作为主,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合作方常为运营自然人或者管理不完善的企业,他们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超过7%,按目前建筑业5%左右的纯利计算,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可能无利可图。在无利可图的基础上,挂靠人甩项目给被挂靠人的可能性增大,被挂靠企业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成本处理这些项目。

【应对措施】1、转型经营,以自营业务为主,降低风险。

2、如有合作项目,需改变监管模式,加强对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提供相关的操作方案,降低税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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