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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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目录
第一章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4.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那些知情权
5.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6.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7.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9.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1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1.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1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5.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6.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8.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1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2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第二章社会保险
2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2.企业和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23.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24.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25、单位缴费以什么为基数划入每个职工的个人帐户
26.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7.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28.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工伤
29.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
第三章工资支付
30.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哪些内容
31.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3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
3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34.职工按规定休年休假企业扣发其工资是否正确
3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因检查身体被扣发工资对吗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6.我国对职工工作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3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38.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39.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如何折算
40.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
4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42.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是多长
第五章就业
43.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44.根据《就业促进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45.《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46.《就业促进法》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4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48.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49.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50.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1.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2.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3.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六章劳动仲裁
5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55.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
56.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57.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8.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怎么计算
59.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有没有时效的规定
第七章劳动监察
6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6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62.劳动监察对违法案件的调查期限
63.劳动监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时效
6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第一章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的,因此,它是当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2.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那些知情权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6.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7.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8.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试用期的上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0.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O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1.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5.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19.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章社会保险
2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22.企业和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劳动保险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3.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
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
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
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24.劳动者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前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失业从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已在享受失业保险待
遇。
单位和失业人员不能因其转移和流动而中止失业保险关系,否则就会损害其合法权益。
单位转移和失业人员流动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的统筹地区,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25、单位缴费以什么为基数划入每个职工的个人帐户?
仍然以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划入比例,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
这样做可以照顾效益好、工资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的利益。
这意味着一个效益好、
工资收入水平较凡的单位,在按同比例缴费后,比效益差、工资收入水平实低的单
位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有30%左右的部分会返还给本单位的职工。
26.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
其次,
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个人缴费基数,应该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
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
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
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27.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
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
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28.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9.工伤职工有哪些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
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
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第三章工资支付
30.最低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31.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什么为计算基数?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3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