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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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全区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75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苏财社〔XX〕65号)、《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徐政发〔XX〕116号)、《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徐财社〔XX〕10号)和《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贾政发[XX]45号)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应遵循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集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在卫生部门,统
称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所需人员及编制原则上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四条合管办可根据需要委托各镇、除尘滤布办事处卫生院(老矿、夏桥、工业园区由贾汪镇卫生院)经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省、市、区政府补助、集体扶持,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资金支持。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形式,建立医疗救助资金。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筹集。

第八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非本籍户口的外来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基金筹集标准:
1、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资金不低于10元。

2、市政府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
元,区政府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标准补助,省财政厅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补助9元。

财政较好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

村集体扶持资金标准,由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根据情况确定。

3、非本籍户口人员按各级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两项合计缴纳。

外来打工人员以所在的企业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资金100元,中途不得办理退合。

第十条基金的筹集办法
1、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按人一次性缴清全年合作医疗费用。

个人缴纳费用由各镇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一次性筹集。

对已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保户和重点优扶对象可免缴个人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解决,未设立救助资金的由村民所在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解决。

2、区级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在个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到位,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后,区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划拔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然后,申请省市补助资金共同纳入区财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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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十二条补偿标准
1、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
门诊医药费补偿比例为25%,每门诊人次最高补偿标准(村卫生室4元、卫生院(医院)7元、区人民医院10元);肿瘤病人的门诊化疗、放疗费用,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费用以50%折算后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

2、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年内累加计算,分段按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2000元以内部分为25%;
2001-4000元部分为30%;
4001-10000元部分为35%;
10001-15000元部分为40%;
15001-20000元部分为50%;
20001-35000元部分为55%;
35000元以上部分为65%。

每人每年累计住院补偿限额为25000元。

(2)参合人员经区合管办办理审批转诊到市级定点医院及区外省、市医院住院(含外出打工)发生的费用,按住
院补偿标准的70%补偿。

(3)参合人员因患急、危、重病(症)未按规定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于住院后及时到所在地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且病情稳定后转到指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按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4)参合人员未经转诊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5)年内两次以上住院者医药费用分次计算,跨年度住院者,按实际发生年度计算,但必须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方可享受补偿。

第十三条资金的补偿办法
1、门诊补偿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村级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医药费可直接减免25%。

每旬凭病人签字的补偿金领取表到所属的合管办结算一次。

在本地卫生院(医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交费后到补偿窗口领取补偿款。

2、住院补偿
(1)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据实缴纳。

在区人民医院及本镇、办事处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院(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报补偿。

按月汇总,到区合管办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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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需转诊住院治疗的,经区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建议,到区合管办审批办理转诊手续。

在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出院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转诊证明、出院小结、发票、医药费用清单、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在所在的就医单位办理结报手续。

(3)徐州市级定点医院建议,经区合管办批准,转诊到外省、市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区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4)外出务工人员因病在务工所在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应于住院7个工作日内,通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出院后凭务工单位证明、就诊单位出具的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区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其住院的补偿按本标准的70%执行,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医药费补偿相关规定
(一)医药费补偿范围
1、《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范围内的药品费,常规检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护理费、压滤机滤布厂家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住院费(限每日20元以内的普通病床)、癌症化疗费、放疗费、理疗费、吸氧费。

2、住院期间CT、ECT、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和伽玛刀、
介入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20%,每人限年内一次。

3、手术材料、血液透析、心电监护以及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进口材料,按国产同类品种价格计算)按5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二)不予补偿医药费范围
1、挂号、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预防性用药、人工白蛋白费用,输血、特殊治疗、特殊护理费用,镶牙、义齿、近视眼矫正、整容美容、减肥、增肥、增高、健康检查、保健保偿费用,救护车、家属陪护、取暖、冷气、生育费用以及自用的设备器械费等。

2、未经转诊自行外出就医、使用非规定范围药物以及区内非定点服务机构诊治的一切费用。

3、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及工伤、打架斗殴、公共突发事件及犯罪行为等由第三者责任所导致疾病的医药费。

4、未列入补偿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区级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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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经办机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具有资质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

该帐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拔款外,只支不收,收入只反映财政部门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拔入的资金。

第十七条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经办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用于核算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

该帐户除接收区合管办拨入的用于报销的医疗费用,只支不收。

第十八条区、镇政府补助资金在个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到位并存入财政专户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区、镇两级财政应加强对医疗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十九条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存储期间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由区合管办按月根据审核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补助费用,编报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应接到申请后及时审定核实金额,据实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区级合管办及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人或单位开出由省财政部
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并按区级政府规定的登记管理要求,详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输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年结清帐目。

第二十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表制度,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按规定定期上报有关报表。

第五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级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设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区合管办、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区级季度公布一次,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村卫生室应每月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及经办支付明细帐务,让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直接进行监管,保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合管办在每月末向区合管办汇报一次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区合管办在每季度向区合管会汇报一次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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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合管会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监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经办机构办理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每年组织1—2次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八条区级审计部门每年对合管办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经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行医疗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应确保各项诊疗活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严格把好转诊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卫生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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