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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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全区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75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苏财社〔XX〕65号)、《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徐政发〔XX〕116号)、《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徐财社〔XX〕10号)和《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贾政发[XX]45号)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贾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应遵循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集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在卫生部门,统

称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所需人员及编制原则上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第四条合管办可根据需要委托各镇、除尘滤布办事处卫生院(老矿、夏桥、工业园区由贾汪镇卫生院)经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省、市、区政府补助、集体扶持,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资金支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形式,建立医疗救助资金。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筹集。

第八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非本籍户口的外来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当地的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基金筹集标准:

1、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资金不低于10元。

2、市政府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

元,区政府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标准补助,省财政厅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补助9元。财政较好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村集体扶持资金标准,由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根据情况确定。

3、非本籍户口人员按各级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两项合计缴纳。

外来打工人员以所在的企业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资金100元,中途不得办理退合。

第十条基金的筹集办法

1、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按人一次性缴清全年合作医疗费用。个人缴纳费用由各镇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一次性筹集。对已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五保户和重点优扶对象可免缴个人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解决,未设立救助资金的由村民所在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解决。

2、区级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在个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到位,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后,区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划拔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然后,申请省市补助资金共同纳入区财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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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十二条补偿标准

1、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

门诊医药费补偿比例为25%,每门诊人次最高补偿标准(村卫生室4元、卫生院(医院)7元、区人民医院10元);肿瘤病人的门诊化疗、放疗费用,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费用以50%折算后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

2、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年内累加计算,分段按比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2000元以内部分为25%;

2001-4000元部分为30%;

4001-10000元部分为35%;

10001-15000元部分为40%;

15001-20000元部分为50%;

20001-35000元部分为55%;

35000元以上部分为65%。

每人每年累计住院补偿限额为25000元。

(2)参合人员经区合管办办理审批转诊到市级定点医院及区外省、市医院住院(含外出打工)发生的费用,按住

院补偿标准的70%补偿。

(3)参合人员因患急、危、重病(症)未按规定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于住院后及时到所在地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且病情稳定后转到指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按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4)参合人员未经转诊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5)年内两次以上住院者医药费用分次计算,跨年度住院者,按实际发生年度计算,但必须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方可享受补偿。

第十三条资金的补偿办法

1、门诊补偿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村级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医药费可直接减免25%。每旬凭病人签字的补偿金领取表到所属的合管办结算一次。在本地卫生院(医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交费后到补偿窗口领取补偿款。

2、住院补偿

(1)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据实缴纳。在区人民医院及本镇、办事处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院(医院)住院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报补偿。按月汇总,到区合管办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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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需转诊住院治疗的,经区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建议,到区合管办审批办理转诊手续。在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出院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转诊证明、出院小结、发票、医药费用清单、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在所在的就医单位办理结报手续。

(3)徐州市级定点医院建议,经区合管办批准,转诊到外省、市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区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4)外出务工人员因病在务工所在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应于住院7个工作日内,通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出院后凭务工单位证明、就诊单位出具的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区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其住院的补偿按本标准的70%执行,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医药费补偿相关规定

(一)医药费补偿范围

1、《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范围内的药品费,常规检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护理费、压滤机滤布厂家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住院费(限每日20元以内的普通病床)、癌症化疗费、放疗费、理疗费、吸氧费。

2、住院期间CT、ECT、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和伽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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