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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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消费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这个法律法规赋
予消费者九项最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
2、知悉、服务权。
3、自主选择(意思自治)权。
4、公平交易权。
5、损害请偿权。
6、维权组织(结社)权。
7、知识与技术获得权。
8、人格尊严与民俗受遵重权。
9、监督(举报、控告、批评、建议)权。
10、法定保护与诉讼请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
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
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江苏盐城大丰市一名顾客在超市购物结束后,在门外踩到香蕉皮滑倒造成骨折,顾客遂将超市告上法庭。陈某在市里一超市购物结束后,在走出店门一米处时脚踩香蕉皮滑倒,自行起身后未能行走,三分钟后,陈某试图离开
再次在原处滑倒,后被送至医院住院诊疗14天。出院后陈某与超市就赔偿问
题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关于原告受伤地点是否属于被告安全保障义务控制
的范围以及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各执一词。被告超市认为原告摔倒的
位置已在超市经营场所外,不属于经营管理范畴,且超市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与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沟通,邀请消协的工
作人员参与调解,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多次调解,均因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后法院通过调取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陈某在超市门口滑倒受伤的录像资料等
证据,证实原告受伤的地点系消费者通往被告超市购物的唯一出入口通道,距
店门外一米处系被告为消费者购物提供的实质性利用区域,且被告承租他人房
屋经营超市时已明确约定门前“三包”义务,原告滑倒受伤地点系被告超市门
口走廊沿下位置,故该地点应视为被告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间范围。
原告因脚踩香蕉皮滑倒后,被告超市管理人员或保安未能及时出现救助,说明
被告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原告滑倒受伤与超市未尽
安全保障义务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对原
告受伤形成的合理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原告29803.05元。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
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
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
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
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
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
次销售的除外。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
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
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
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