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产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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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大城市的房价也成倍增长。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国家决定实施房产税。

作为我国大城市之一,重庆也推出了相应的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纳税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1.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个人房产税税率为0.5%,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房产税。

2.单位房产税征收标准:
(1)计税依据:单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税率:单位房产税税率为1%,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单位房产税。

四、房产评估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依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所以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重庆的房产税评估工作由专业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结果作为征收房产税的依据。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房产税优惠政策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庆也推出了一些房产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首套购房者减免个人房产税,对低收入家庭减免部分房产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有助于平衡房地产市场,减轻社会矛盾。

七、税务管理和监督
总之,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产泡沫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加强税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房产税的正常征收,是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政策解读市场冲击4月3日,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已经没有了前几日排成长龙的热闹景象。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重庆‘国五条’细则出台之后,人少了很多,一天只有两三百人办理过户。

”而在重庆市渝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过户减少的同时,房屋中介公司的生意也一落千丈。

重庆钢运房产副总经理谭琥霖对记者说:“细则出台之后,交易量直线下降,近期交易量只有原来的三分之一,未来我们必须要进行一些调整,增加一些与所得税征收20%没有关系的房源,同时开拓旅游地产和海外地产。

”重庆细则出台对于二手房带来直接冲击,对于针对投资客的高端楼盘也带来一定的冲击。

重庆江北嘴某高档楼盘项目总监刘颖表示:“重庆‘国五条’出台之后,抑制了投资者的需求,对改善型和投资型的物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现在投资客在政策出台后非常敏感,这几天我们的项目已经卖不动了。

”重庆市的细则中强调,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并规定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

温柔加码“重庆国五条其实是温柔一刀!”一位房地产人士表示,“重庆细则中并没有限购政策,其实是留了余地。

”据悉,北京版“国五条”细则中明确规定“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

此前,北京市还对外地购房者实施了限购政策,规定外地户口需有在京连续5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方可新购一套房。

事实上,从2011年开始,诸多主要城市都实施了限购政策。

然而,直到此次重庆版“国五条”细则出台,重庆仍然没有实施限购政策。

其实在两会期间,黄奇帆曾经告诉记者,正是由于推出了包括房产税在内的一系列调控手段,中央才同意重庆不搞限购。

现在我们的房价很平稳,我不能说这全是房产税的作用,只能说是重庆调控房地产的‘五招’起了作用。

”这五招包括,土地调控、金融调控、投资力度、总量调控、税收调控等五招。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前政府在房地产上⾯收的税⽬还挺多,⽽且不同城市的房产税征收⽅式和标准都不⼀样。

重庆是国内知名的城市,由于⼈⼝多、出名等关系,近些年来重庆的房价也上涨的⾮常快,很多⼈也在重庆置业或买房投资,所以想要了解重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对部分个⼈住房征收房产税改⾰试点。

现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办法,下⾯请跟随店铺⼩编⼀起来看详细内容。

⼀、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式。

⾸批纳⼊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三、2017年重庆市房产税征收标准政策规定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去年10⽉1⽇起,重庆市开征个⼈住房房产税,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建⾯单价超过13192元的住房,以及在此间⽆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重庆房产税.ppt

重庆房产税.ppt

•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 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 面积后的面积。
•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 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 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 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 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 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 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 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 税款。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 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 上的税率为1.2%。 以今年为例,如果你今年买房建面价格在每平方米9941元至14911.5元之间的房子,税率 为0.5%;每平方米14911.5元(含)至19882元的房子,税率为1%;每平方米19882元 (含)以上,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税率统一都是0.5%
黄奇帆:首先,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有五个要点。
一、税收的征收对象。我们是对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还是增量都收税;另外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要征房产税,这个高档住房是指高于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 面积成交均价两倍的房子。现在开始,新购的高档房要征税;三是如果是在重庆 没有户籍、没有工作、没有企业,但是到重庆买房子,买一套不会收税,但是他 买两套、三套、五套,我们通常说的炒房团,纯属到这里炒房子的,从第二套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渝地税发[2009]64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
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

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隋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5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J], ;
5.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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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4.17
•【字号】渝地税发[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渝地税发〔2013〕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商品交易市场”、“参与经营管理”难以界定。

为有利于统一规范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若干商品经营者入内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

二、参与经营管理是指商品交易市场同时符合“统一招商、统一收银、统一赔付”三个基本条件。

三、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渝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办税指南重庆如何征收房产税

办税指南重庆如何征收房产税

办税指南重庆如何征收房产税
重庆是中国的一个直辖市,按照税法规定,房产税是指个人或单位拥有的房产根据其评估价值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下面是重庆市征收房产税的指南。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二、评估和计税
重庆市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算房产税。

评估的依据是房产的市场价格,可采用市场调查、竞价等方式进行评估。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
四、房产税的税率和税额
五、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重庆市对符合条件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享有一定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额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或者公租房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

六、房产税的监督和管理
七、房产税的追缴
以上是重庆市征收房产税的办税指南。

纳税人在申报和缴纳房产税时应按法律要求进行,以避免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

同时,重庆市也会不断优化征收政策,提高房产税征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关于房产税每个地⽅都存在,但是有的地⽅因为政策的原因在房产税上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法。

那么,在重庆对于房产税⼜是怎么来计算的呢?这是重庆市民⽐较关注的⼀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庆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法重庆市《暂⾏办法》规定,凡纳⼊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于出租的,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收⼊计征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旦纳⼊应税范围,只要没有新的规定,就⼀直属于征税对象。

⽆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被纳⼊应税范围的房产的计税交易价和适⽤的税率都不再变动。

在这个基础上,重庆房产税的税率如下:1、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2、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含)⾄4倍的,税率为1%;3、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4、在重庆市⽆法达成户籍、企业、⼯作条件的个⼈新购第⼆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个⼈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建筑⾯积×建筑⾯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积是指纳税⼈应税住房的建筑⾯积扣除免税⾯积后的⾯积。

纳税⼈在《暂⾏办法》施⾏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积为180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档住房,免税⾯积为100平⽅⽶。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税根据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交纳。

扣减份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税法规则的减除起伏内⾃⾏断定。

这么规则,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状况,量体裁⾐地断定计税余值,⼜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续,进步征管功率。

房产原值:应包含与房⼦不可分割的各种⾪属设备或通常不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

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文档3篇

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文档3篇

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文档3篇Document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reform of Ch ongqing personal housing levy real estate tax编订:JinTai College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文档3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文档2、篇章2:房产税的征收意义和作用文档3、篇章3: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文档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不应仅局限于满足地方政府取得收入的财政需求,税制设计应当遵从于完善税制、降低房价、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引导住房消费等政策目标。

下文是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文档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2011年重庆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行

2011年重庆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行

2011年重庆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纳税额计算1、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

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

重庆市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暂行办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不应仅局限于满足地方政府取得收入的财政需求,税制设计应当遵从于完善税制、降低房价、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引导住房消费等政策□标。

下文是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一、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硝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一)试点釆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圉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圉。

三、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曲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圉,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讣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 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 2%o(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税率为0. 5%o六、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2重庆市房产税怎样计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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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庆市房产税怎样计征的重庆市房产税,重庆房产税征收。

以下是为您准备的有关房产税得消息,如有变动,请以官⽹为准。

重庆市房产税: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市房产税怎样计征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重庆市房产税,重庆房产税征收。

以下是为您准备的有关房产税得消息,如有变动,请以官⽹为准。

重庆市房产税: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重庆房产税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式。

⾸批纳⼊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在我们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到很多的问题,其中包括买房的⼿续、相关资料以及房产税的计算。

那么,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是什么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重庆房产税分两种: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1)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式。

⾸批纳⼊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3)纳税⼈纳税⼈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

产权⼈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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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Chongqing personal housing property tax collection ma nagement implementation rul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文档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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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

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

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

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

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

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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