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及关联罪名认定标准综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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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

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

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若干问题作者:黄京平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2期[摘要]关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的规定方式、“软暴力”与暴力性手段的关联程度、“软暴力”手段的阶段性特征和恶势力的制度定位,最新规范文件与既有规范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种颇具代表性的司法观点认为,“软暴力”可以是恶势力形成的基础性手段,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无须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更无须以暴力随时付诸实施为条件。

在“恶势力”已成为半正式制度的背景下,应当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以对规范的实质解释为方法,以刑事政策适时调整的妥当性为基准,明确恶势力及其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认定规则: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或者暴力性手段在全部违法犯罪活动中具有支配性影响力,是认定恶势力的必要要件,也是恶势力构成具体犯罪的手段特征。

涉刑事案件的“软暴力”,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恶势力的“软暴力”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软暴力”三类,各有其特征,应分类判断,不可混淆。

[关键词]软暴力;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性;威胁;恐吓;半正式制度;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中图分类号]D699.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18)02-0001-12黑恶势力“软暴力”入罪,是以黑恶势力“软暴力”入刑为基础的。

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中认定黑恶势力采用“软暴力”手段构成犯罪,须以刑法对“软暴力”构成特定犯罪作出相应规定为基本前提。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提高法定刑(刑法第294条)的基础上,同时配套修改了与黑社会性质犯罪采取手段有关的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修改了有关构成要件,提高了法定刑(刑法第226条、第274条、第293条)。

[1]刑法规定作出这种调整的背景是,强迫交易行为、敲诈勒索行为、寻衅滋事行为(尤其是其中的恐吓行为),已经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经常性手段。

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与定位问题研究

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与定位问题研究

软暴力犯罪的认定与定位问题研究
李高伦;康珈鸣
【期刊名称】《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2)004
【摘要】黑恶势力的软暴力犯罪是指黑恶势力通过软暴力的方式实施的犯罪,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之一.在认定软暴力犯罪时,一方面要注意软暴力犯罪自身的特性,掌握软暴力犯罪的手段特点与组织特点;另一方面,要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软暴力犯罪的区别,明确软暴力犯罪这一因素在二者认定中的不同定位与作用.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李高伦;康珈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0;华中师范大学附属第一中学,湖北武汉 430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
【相关文献】
1.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 [J], 朱一帆
2.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 [J], 朱一帆
3.对黑恶势力犯罪"软暴力"的认定和分析 [J], 郭建生
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软暴力"行为的限缩认定 [J], 杨智宇
5.恶势力及其“软暴力”犯罪的认定和实践分析——以赣州熊某芸强迫交易案为例[J], 苏雄华;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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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打击软暴力犯罪策略初探

公安机关打击软暴力犯罪策略初探

公安机关打击软暴力犯罪策略初探作者:涂晓晗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1年第05期摘要:当前,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呈现一种新的形态,即由初期明显暴力手段,转变为软暴力威慑,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深入剖析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现象,有助于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升公众的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软暴力;涵义;特征;困境及策略On the strategi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crack down on Soft Violence CrimesTU Xiaohan(Criminal Police Detachment of Xiny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Xinyu 338000, China)Abstract: At present, the organized crime of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 presents a new form, that is, from the early obvious means of violence to soft violence deterrence, which forms illegal control and significant influence in a certain region or industry, and seriously damages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order. In depth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on of soft violence in the crimes organized by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 will help to accurately crack down on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underworld and evil forces,enhance the public’s sense of security,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Keywords: Soft violence; meaning; characteristics; dilemma and strategy软暴力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并被使用的高频词汇。

“软暴力”将被严惩

“软暴力”将被严惩

2019年第08期数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4月9日起施行。

该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根据该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行为。

“软暴力”将被严惩新规新闻来源:人民网、法制网等未成年人节目有了细化规定4月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4月30日起施行,并落实“网上网下统一标准”的要求。

根据该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不得有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不得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得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

禁用“近视治愈”等宣传用语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加强监管,禁用“近视治愈”等宣传用语。

专家指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

儿童青少年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

该通知要求,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一)黑恶势力实施的;(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四)携带凶器实施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问题研究作者:崔爱鹏来源:《行政与法》2019年第12期摘; ; ; 要:黑恶势力软暴力包括侵犯公民各种权利的软暴力,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的软暴力和其他软暴力。

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摧毁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对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规制网络暴力,坚持综合治理与建立防控软暴力犯罪的长效机制是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有效策略。

关; 键; 词:“扫黑除恶”;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网络暴力中图分类号:D924.3;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12-0099-08收稿日期:2019-10-15作者简介:崔爱鹏(1970—),男,河南滑县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专题研究课题“基层(村级)黑恶势力形成机制与治理对策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X201801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BFX056。

一、软暴力概念解析(一)软暴力进入刑事法律规范溯源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黑恶势力犯罪也沉渣泛起并成为威胁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的突出问题。

暴力性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征,黑恶势力的经济目标和政治目的实现莫不与暴力犯罪行为相关联。

黑恶势力犯罪的暴力就其表现形态而言分为硬暴力和软暴力。

我国《刑法》对于硬暴力规范较为严格且全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为有效应对和惩治犯罪,软暴力进入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

软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同属于刑法禁止的暴力,虽形式不尽相同,但从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结果来看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特殊情况下的软暴力可能会更甚于直接施加人身的传统暴力,危害更大,因此软暴力亦被称做“杀人不见血”的暴力。

软暴力进入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过程,是从对刑法有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到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过程。

扫黑除恶明确“软暴力”标准

扫黑除恶明确“软暴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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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明确“软暴力”标准
作者: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19年第05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貼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根据新华社报道整理)。

“软暴力”的概念辨析与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罪名认定

“软暴力”的概念辨析与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罪名认定

2020年10月第30卷第5期I:洛W名令陀学报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Oct.,2020V〇1.30 No.5“软暴力”的概念辨析与司法实践中 涉及的相关罪名认定孙惟文,王琮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摘要: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推进,认定“软暴力”犯罪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软暴力”的定义、表现形式等关键要素,为司法机关合理认定“软暴力”类型的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除需全面、准确地理解“软暴力”概念内涵,还需对与之相关的概念如暴力、威胁等予以辨析,找出“软暴力”入罪的正确路径,区别对待黑恶势力中的“软暴力”行为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软暴力”行为,才能实现依法、全面、精准地打击“软暴力”犯罪。

关键词:“软暴力”;司法实践;黑恶势力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039(2020)05-0042-(08)D0l:10.13643/ki.issn2096-7039.2020.05.004一、“软暴力”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一)“软暴力”概念的历史沿革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软暴 力”概念,最早出现“软暴力”相关概念的 规范性文件可追溯至2009年两高一部(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纪要》,该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 征中的“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 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 “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 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该纪要虽未明 确使用极具提示价值指引功能的“软暴力”一词,但是强调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采取的非 暴力行为与暴力、威胁的关联,可见这份纪要 对“软暴力”作了暗含式规定。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中“软暴力”的认定

随着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开展,一方面,由于严重暴力刑事犯罪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另一方面,随着黑恶势力的不断发展,逐渐把组织犯罪的目标转向经济活动,从而攫取巨大经济利益。

众多黑恶势力组织纷纷将犯罪模式转变为更为隐蔽、收益更高的“软暴力”违法犯罪。

在此背景下上,如何认定“软暴力”行为和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违法犯罪,以及如何更好地打击黑恶势力软暴力违法犯罪,无论是在刑法研究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具有深刻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针对《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在结合一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原有《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的基础上,不仅规定了“软暴力”行为的定义,为司法机关认定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法理基础,更增加列举了“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以及认定细则,大大增强了司法实践中打击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违法犯罪的可操作性。

一、“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根据《意见》第1条的相关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一定义,是准确认定“软暴力”违法犯罪的基础。

通过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黑恶势力的犯罪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形成社会影响,其实现路径,是通过“软暴力”的犯罪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心理,从而对他人产生精神压迫,达到心理强制的程度,为最终实现犯罪目的打下基础。

“软暴力”违法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虽然不像外在的暴力、暴力手段那么明显,但是它在实际上给他人造成的心理恐惧是非常巨大的。

软暴力涉黑案件法律适用(3篇)

软暴力涉黑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形态也在不断演变。

近年来,一种被称为“软暴力”的新型犯罪手段逐渐浮出水面,它具有隐蔽性、暴力性、破坏性等特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软暴力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探讨。

一、软暴力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软暴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心理强制、精神折磨,使其产生恐惧、焦虑、绝望等心理反应,从而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

软暴力犯罪往往与黑恶势力相交织,成为其实现非法目的的重要手段。

2. 特征(1)隐蔽性:软暴力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不易被察觉。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心理战术、言语威胁等手段,使得受害者不敢声张。

(2)暴力性:软暴力犯罪手段中,暴力因素贯穿始终。

犯罪分子通过实施暴力行为,使受害者产生恐惧,从而实现非法目的。

(3)破坏性:软暴力犯罪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受害者可能因此陷入生活困境,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4)涉黑性:软暴力犯罪与黑恶势力密切相关,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黑恶势力为后盾,形成一定的组织体系。

二、软暴力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1)故意伤害罪:犯罪分子通过软暴力手段,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敲诈勒索罪: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软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的,可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3)强迫交易罪:犯罪分子利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从事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4)寻衅滋事罪:犯罪分子以软暴力手段,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诉讼适用(1)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要求犯罪分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离婚诉讼:受害者因遭受软暴力导致家庭破裂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3. 行政处罚适用(1)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轻微的软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规定软暴力(3篇)

法律规定软暴力(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其中“软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软暴力”,是指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干扰、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软暴力犯罪,我国法律对软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软暴力行为可被认定为以下几种犯罪:1. 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表现形式软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威胁、恐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途径,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使其产生恐惧心理。

2. 滋扰:多次骚扰他人,干扰其正常生活、工作,如跟踪、监视、辱骂等。

3. 破坏财物: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如砸车、破坏房屋等。

4. 侵犯人身权利:对他人进行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5. 制造谣言: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

四、应对措施针对软暴力犯罪,我国法律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 加强打击力度,对软暴力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3.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软暴力犯罪线索。

4.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软暴力犯罪。

5.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软暴力犯罪的发生。

软暴力涉黑案件法律适用(3篇)

软暴力涉黑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其中“软暴力”犯罪手段逐渐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动向。

所谓“软暴力”,是指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以“谈判协商”为名实施威胁、恐吓、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从而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

对于软暴力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分析软暴力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软暴力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1.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暴力、威胁他人,索取债务;(二)多次纠缠、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多次在公共场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四)多次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五)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

”该条款对软暴力行为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软暴力’手段,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从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三、软暴力涉黑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定性分析在软暴力涉黑案件中,首先应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软暴力行为可能涉及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具体定性应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判断。

2.量刑分析在量刑方面,应根据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软暴力”犯罪研究——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语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软暴力”犯罪研究——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语境

Research on“Non-physical Violence”—In the Context of Guiding Opinions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Handling of Criminal Cases Involving
Criminal Syndicates
作者: 黄攀[1]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出版物刊名: 武警学院学报
页码: 49-5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7期
主题词: 扫黑除恶;软暴力;犯罪成本;心理强制
摘要: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软暴力"犯罪的解读,必须立足于《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依法惩处的总要求,结合与"(硬)暴力"的内在联系,探寻涉黑涉恶案件中"软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

综合具体案件的侦办,把握"软暴力"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以区分治安违法行为与普通民事纠纷。

在"软暴力"犯罪手段嬗变的成因上,从犯罪成本的研究视角,明晰"软暴力"犯罪背后的刑罚、追诉、经济和社会舆论因素,最终回归于"软暴力"犯罪案件中客观证据的收集以及主观"心理强制"的评判,实现刑事司法层面的有效认定,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违法犯罪中软暴力是什么

违法犯罪中软暴力是什么

违法犯罪中软暴⼒是什么事犯罪的软暴⼒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他⼈进⾏滋扰、纠缠等⾏为,⾜以使他⼈产⽣恐惧、恐慌进⽽形成⼼理强制等后果的⼀种犯罪⾏为。

关于违法犯罪中软暴⼒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违法犯罪中软暴⼒是什么1、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续,使他⼈感受到恐惧、威胁,⾜以影响⼈⾝⾃由和财产安全的⼀种犯罪⾏为,就是刑事犯罪的软暴⼒。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的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软暴⼒”是指⾏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法影响,对他⼈或者在有关场所进⾏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以使他⼈产⽣恐惧、恐慌进⽽形成⼼理强制,或者⾜以影响、限制⼈⾝⾃由、危及⼈⾝财产安全,影响正常⽣活、⼯作、⽣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段。

⼆、家庭软暴⼒的表现是有哪些1、情感施暴。

表现为态度冷漠、奚落,让对⽅感受到⽆⾔的伤害与折磨。

不与之交谈、视其⽆存,对对⽅的话语与交谈听若罔闻。

家庭环境紧张得令⼈窒息。

2、性施暴。

以各种借⼝故意推脱其应该履⾏的正常的性⽣活,⽬的是通过性⼿段达到折磨对⽅的效果,让其处于⽆性⽣活的痛苦深渊。

3、精神施暴。

常常没事找事,⼲扰对⽅的正常⼯作⽣活,或者经常⽤谩骂、蔑视、讽刺、挖苦、泄露对⽅隐私、控制经济来源等⼿段,令对⽅精神受到摧残。

4、责任施暴。

故意放弃是家庭责任,不做家务、不关⼼孩⼦的⽣活和学习,配偶有困难或⽣病常常置之不理,不尽照顾的义务。

经常有家不归,忽视家庭成员中对⽅的感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实施“软暴⼒”的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续,使他⼈感受到恐惧、威胁,⾜以影响⼈⾝⾃由和财产安全的⼀种犯罪⾏为,就是刑事犯罪的软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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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不法侵害有哪些

“软暴力”不法侵害有哪些

“软暴力”不法侵害有哪些近年来,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手段相比,“软暴力”除了会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之外,更容易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从某些层面上讲,“软暴力”的危害程度甚至超过了传统暴力。

因此,为打击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那么,究竟什么是“软暴力”?它和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有何区别?“软暴力”有哪些常见的手段?你是否遭遇过“软暴力”?今天就由我跟大家一起谈谈关于“软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软暴力”?《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为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什么是“软暴力”,我先带领大家认清几个误区。

误区一:“软暴力”只能针对人实施?“软暴力”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场所。

比较典型的,如在经营场所聚众哄闹、堵门,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

误区二:只要有滋扰、纠缠等行为就认定为“软暴力”?滋扰、纠缠等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为“软暴力”,具体包括三个层面。

(1)心理层面: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2)人身财产层面: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3)社会秩序层面:足以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误区三:不具有非法目的也构成“软暴力”?认定行为构成“软暴力”,行为人主观上需具备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的目的。

如果不具备上述非法目的,则不应认定为“软暴力”,比如为了实现合法债务而实施上述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不认定为“软暴力”,为了实现合法债务而实施上述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中的法律问题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中的法律问题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中的法律问题
仲崇玲;夏伟琦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2(38)5
【摘要】软暴力犯罪虽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但是作为一种犯罪手段,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比较突出。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案件线索有限性,涉案证据分散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共同造成了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较为复杂和困难。

着重从案件定性、证据的需求、证据的收集等方面,对当下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侦查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并从完善法律规定、准确划分犯罪行为、广辟线索来源、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入手,探寻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

【总页数】7页(P75-80)
【作者】仲崇玲;夏伟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河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3
【相关文献】
1.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侦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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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下软暴力的意涵解读与规范性限缩

《反有组织犯罪法》下软暴力的意涵解读与规范性限缩

《反有组织犯罪法》下软暴力的意涵解读与规范性限缩徐岱;郑成杰
【期刊名称】《青少年犯罪问题》
【年(卷),期】2022()5
【摘要】软暴力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续造的方式进入到了刑法体系当中,但其内涵依旧含糊不清,其与刑法现有相关概念间的关系亟待理顺。

通过分析《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最新规定,可以明确软暴力彻底摆脱了与有形暴力间的关联,能够独立成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基于概念创制的实际功用,可以得知软暴力既不是包含了威胁的上位概念,也不能与威胁等同视之,而是一种威胁所通告的恶害。

软暴力作为类型化思维的产物,要想进入规范性概念的行列还为时尚早,目前仅能将其作为一种类型来加以把握,掌握其“能够产生心理强制力的滋扰”这一核心特征。

在刑法的规范体系中,要想更好地发挥软暴力这一类型对司法机关的提示作用,则需要对其现有意涵进行限缩。

具体而言,既需要将刑法已有的行为类型排除在软暴力的意涵之外,也需要依据其核心特征建构规范性的限缩规则。

【总页数】11页(P4-14)
【作者】徐岱;郑成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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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及关联罪名认定标准综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及关联罪名认定标准综述——详解《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软暴力”案件意见》”)。

该意见共12条,包括“软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关系、在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中的认定、罪数处理、行政处罚折抵刑罚、雇佣指使者刑事责任、施行日期等。

现就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分为“软暴力”的基本认知、“软暴力”的表现形式、“软暴力”的客观认定标准、“软暴力”与个罪认定、其它问题等五个部分。

一、“软暴力”的基本认知2019年《“软暴力”案件意见》第一条首次对“软暴力”下定义——“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其定义主要集中于四个内容(即“目的+对象或场域+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1.主观目的,包括“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

“形成非法影响”的实质仍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但黑恶势力意图盘踞与某些地区或行业,其违法犯罪活动并不一定都聚焦于“眼前利益”,如摆场炫耀实力、“免费调停”纠纷等,上述行为背后的“利益瓜葛”也难以全部查清,故二者均系软暴力的目的。

2.3.行为对象或行为场域,包括“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

“软暴力”行为既可针对特定对象,也可针对不特定对象;既可以针对公民个人,也可以针对有关单位或组织;既可在家庭、租住房等私人场所实施,又可在国家机关、工厂、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场所实施,还可以在民众自由使用的公共场所实施。

“软暴力”的行为“触角”极具广泛性,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的理解不应过于限缩。

4.5.表现形式(行为方式),包括“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

黑恶势力组织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的作案手法,已经超越“打打杀杀”“拳头起家”的“草莽阶段”,许多并非黑恶势力实施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向“软暴力化”转型的态势,确有必要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依法予以规制。

6.7.客观认定标准(不同于危害结果)。

对于“软暴力”的认定,除考量其行为方式之外,仍需要结合其客观危害程度予以认定。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指出:关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

这里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即“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

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从“软暴力”的概念表述来看,其客观认定标准采用“足以……,或者足以……,影响……”的逻辑句式,两个“足以”与一个“影响”的关系值得研究,笔者将在后文中具体阐述)8.9.“软暴力”,虽然并非刑法条文中的明确概念,但确属违法犯罪活动的客观表现,也是司法认定中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两高两部”此次以专门意见的形式对“软暴力”作出规定,确有其必要性:1.犯罪手段的新演化。

近年来,一些黑恶势力的犯罪手段逐渐出现“去血腥化”现象,有的是因为“打打杀杀”的淫威犹在、无须直接用“大棒”便可威慑他人,有的是因为“反打击意识”增强、有意识地游离于违法与犯罪的“边缘”地带,有的是因为“信息化时代”到来、更便于新型犯罪手法的传播蔓延,使得黑恶势力的“软暴力化”趋势非常明显。

黑恶势力经常借助自身恶名或者人多势众,采取言语恐吓、摆场示威、滋扰纠缠或者采取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方式,制造恐慌氛围,恫吓震慑受害人及周围群众,黑恶势力实施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时的“软暴力”特征尤为突出。

此外,“软暴力”不仅与黑恶势力犯罪紧密交织,在其他犯罪活动中亦有大量出现,如“医闹”“网络敲诈”等。

2.犯罪组织的新形式。

一方面,由于社会闲散人数居高不下且现代通讯手段日益发达,打手“市场化”的问题极其严重。

“给钱招之即来、拿钱挥之即去”“不问缘由、不分对象、不论场合、不计后果”的“马仔后备军”大量存在,黑恶势力无需长期豢养成员也可具备“快速反应能力”。

另一方面,黑恶势力组织的“地下出警队”猖獗,专门受雇于人“摆平”纠纷、“追讨”债务等,其社会危害性远超个人犯罪,也往往使得雇主与他人的矛盾升级、酿成罪案。

犯罪组织的聚合方式、延伸范围等均有别于传统“帮会”模式,许多不同地域、不同时段、不同起因、不同人员等看似“无关”的案件,却有“黑恶势力”操控的内在关联,但暴露于外的往往仅系危害程度有限的“枝叶”“片段”而非“主干”“全貌”,难以对外表“散乱”“柔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系统查证并予以全面打击。

3.犯罪认定的大难题。

由于“软暴力”行为存在实害后果不明显、人员组成较松散、调查取证颇复杂、责任界限难划分等特点,许多案件若以社会危害程度论当以犯罪论处并从重处罚,但常被以轻缓刑论处,甚至仅作治安处罚。

如此打击不力,则使得为非作恶者更加嚣张,而百姓心理更加恐惧。

刑法虽然不断完善,但对于此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作出相应规定意图对“软暴力”进行打击,如明确将“恐吓”作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意在严厉打击以各种手段威胁、滋扰对人进行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开启了刑事立法关注“软暴力”问题的先河,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随后陆续颁布,如2013年“两高”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两高两部”及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均对于“软暴力”的入罪作出相应规定。

然而,实践分歧依然较大,以至于2018年《指导意见》对“软暴力”问题再作出专门规定。

但是,该意见仅解决了部分“软暴力”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问题,而未明确“软暴力”的基本概念,也未阐明“软暴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恶势力”的关系。

2019年《“软暴力”案件意见》便是聚焦上述问题,明确“软暴力”的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

2019年《“软暴力”案件意见》第四条规定:“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2019年《“软暴力”案件意见》第五、六、七、八条又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等犯罪的相关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就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指出:这次“两高”“两部”联合出台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

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犯罪既可以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以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

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由上可见,“软暴力”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概念,是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既可用于解决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评价,又可用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个罪的客观方面认定。

“软暴力”但实际蕴藏着“两个层次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两个层次”——既包含违法行为层次的评价,又包含犯罪行为层次的评价,但均统一于犯罪认定。

其违法行为评价既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恶势力”的行为特征认定(违法行为的认定,影响违法犯罪活动次数的计算),又关乎个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如多次实施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2)“两个层次”的内容,又寓于“三个方面”当中:∙∙一是涉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评价,关系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二是涉及对“恶势力”概念中“其他手段”的评价,关系到“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三是涉及对个罪客观方面的评价如寻衅滋事的“恐吓”、敲诈勒索罪的“威胁”的认定等,关系到个罪犯罪构成的认定。

∙以上可见,对“软暴力”的认识,不应简单以刑法关于“暴力”“胁迫”的传统概念作为参照物。

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其侵害客体往往是直接针对人身权益,而不直接针对财产权益以及社会秩序,如抢劫罪、妨碍公务罪中的“暴力”皆是如此。

但是:o(1)“软暴力”并非以“软”来修饰“暴力”,而是一个与暴力、胁迫并列的犯罪手段,也不需要以暴力为后盾或者转化为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oo(2)“软暴力”的概念使用与刑事法律评价的时间虽然不长,但“软暴力”与暴力、胁迫手段的历史一样悠久。

人类犯罪史中从来都不乏“软硬兼施”的手段,有的黑恶势力从“硬暴力”为主逐渐转变为“软暴力”为主,这仅是行为人犯罪手段的选择性改变,但并非犯罪手段本身“由硬到软”“由明到案”的变异,也不是“软暴力”本身压倒或取代了“硬暴力”。

各种犯罪手段始终独立存在,只是因情势变化导致行为人的选择各有差异,而司法机关则根据这种选择性差异适时调整策略,对于“软暴力”的蔓延予以相应遏制。

oo(3)“软暴力”并未明确写入刑法条文,但与犯罪构成相关。

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等,均与“软暴力”相关。

o二、“软暴力”的表现形式“软暴力”的具体认定主要包括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两个方面。

2019年《“软暴力”案件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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