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理论和实务[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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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特征:1·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是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活动。依法办事。2·具有广泛性。3·具有单方性。具有决定性意义,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具有主动性。5·具有自由裁量权。6·具有程序性。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方可作出处理决定。7·具有可诉性。
第二节行政执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执法与行政。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国家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与行政行政执法是动态意义上的,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职权所实施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二机关意义的行政则是静态意义上的,其主要内涵是指行政机关本身,而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其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广于行政。(2)行政执法与行为意义行政的区分。其一两者的内容范围不同。其二两者的主体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别。
行政执法与执法。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
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行政执法。因此,在此讨论两者的区分主要是从广义执法的角度来谈的。行政执法与广义执法概念的区分,从上述概念的表述来看,行政执法与执法存在如下区别:
1,两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在行政执法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外还包括国家司法机关。
2·两者的内容范围不同。行政执法的范围只存在于行政领域,而执法行为除了这个领域外,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
3·,两者的程序不同。行政立法机关遵循的是立法程序或者是准立法程序。4·两者的参照物不同,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范畴内的具体划分;而执法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职能形态,是国家权力二分化的结果,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执行权。
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含义,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和直辖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
(2)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有的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是依据特定法律或决议的授权,因而,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立法。还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
(3)3·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具有普适性,而且,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主要是向后的,一般不具有溯及力。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的区分
1·主体不同。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在行使相对应的行政执法权。还可以将其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的非行政主体行使。
2·程序不同。行政执法而言,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3·性质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相对方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立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
理特定的行政纠纷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它包括如下含义:
1`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2.行政司法遵循准司法程序。
第三,行政司法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来主持或裁决。
但是这种专门的行政机构仍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在组织上和业务上对主管行政机关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区分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具有如下区分:1·主体不同。即行政司法权的主体都是由专门的国家法律予以规定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一般不享有行政司法权。因此相对于行政执法而言,行政司法的主体范围较窄。(2)法律关系的构成不同。行政执法是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执法机关与作为行政向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行政司法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被裁决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三方关系。
(3)法律程序不同。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过程中
遵循一般的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是行政机关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适用的是类似于法院司法程序的准司法程序。
(4)目的不同。实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行政司法则在解决纠纷中保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5)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就行政司法而言,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获得法定的救济途径。
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争议的活动。它包括如下内涵:行政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行政审判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等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围。
(2)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区分
1·性质不同。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执行法律的活动,是国家行政职能的体现,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属于法律的第一次适用。而行政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活动,是国家司法职能的体现,属于法律的第二次适用。
(2)主体不同。在行政执法中,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行政主
体与行政相对方,执法机关是行政主体,与其相对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相对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相对执法机关占主导地位。在行政审判中,其所形成的是一种多方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与当事入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与检查机关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等。在所有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享有对审判活动的主持、指挥等多项权力。
(3)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执法柳行政法律规范,
(4)程序不同。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所遵循的是行政程序,虽然有的行政程序是法定的、非任意的,但其相对于司法程序而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行政审判遵循的是司法程序。
(5)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对其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可以诉诸法院,接受法院的最终评判。在民主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基本上是禁止行政行为最终效力的,因此可以说行政执法行为是法院的审查对象。行政审判是作为
第二次法律适用而存在的,对该行为不服的,除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外,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给予尊重。
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 1.行政执法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A。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方实体权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