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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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区管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号)和中办、国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现就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审批条件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个社团职务。
、可兼任的社团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等领导职务,也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
、兼职最多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周岁;
、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
、退休后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休满年后,如拟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经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审批程序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拟在社团兼职,需提前申请,由干部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具体流程如下:
、拟兼职的社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干部本人向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团体的邀请函(邀请函需附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退休干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一式份;()社团兼职承诺书一式份。
、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审批备案表》上盖章,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提供社会团体的邀请函、《审批备案表》、社团兼职承诺书)。
、区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到相应的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如有下列情形的,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一届任期届满拟连任第二届的;()所兼任的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兼职规定
、已退休的原区管干部经批准在社团兼职,不得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的利益或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