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0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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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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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操纵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六章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事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实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畴2.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法院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小我私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指派的治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治理人职责时,卖力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治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罗但不限于:治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卖力制度、治理人业务培训制度、治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陈诉制度、治理人业务操纵流程制度、治理人事情稿本和档案治理制度、治理人报酬分派与风险包袱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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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士。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具备破产经济学、会计学以及管理学等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文旨在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提供一些业务指引和建议。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1. 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2. 负责起草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和解释;3. 召集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4.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5. 与债权人、股东以及破产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三、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工作1. 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进行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

破产调查主要是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资产调查主要是确定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后续的清算或重整工作。

2. 编制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在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的基础上,律师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清算或重整的程序、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对债权人的安排等内容。

律师需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并与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 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向债权人或股东说明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会议上,律师需要解答债权人或股东的疑问,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

4. 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律师需要负责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财务报告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实。

律师需要确保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债权处理和债务清算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负责处理债权和清算债务。

债权处理主要是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债权进行分类和分配;债务清算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核实和清理。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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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治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治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治理人酬劳第5页7、治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治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治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治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16、决定接着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治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接着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关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关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治理方案第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同意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打算草案第24页45、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打算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打算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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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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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引导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理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布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停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 1 条主旨和效劳1.1 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足发挥律师在公司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说的规定,拟定本引导。

1.2 本引导为律师担当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建议。

本引导与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及司法解说有反抗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例及司法解说的规定为准。

第 2条合用范围2.1 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当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执行管理人职责的,合用本引导。

2.2 人民法院指定清理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理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执行管理人职责的,合用本引导。

2.3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许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不论其能否为律师,在其执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许律师个人能够要求其参照本引导执行。

第 3 条有关制度制定3.1 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联合本律师事务所的本质状况,拟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管理人的有关制度。

有关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悲观资格审察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稿本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酬劳分派与风险肩负制度等。

3.2 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拟定前款规定的有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拟定律师个人担当管理人业务的有关制度。

3.3 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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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8-19 15:03:09 ?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48条?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和解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指引中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职责履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又裁定和解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本指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继续履行。

第49条? 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应当将已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50条?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债权人已受偿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57条? 终止执行职务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因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债务人或者破产人注销登记后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破产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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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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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保管、清算和分配,同时负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

该指引以规范律师破产管理人工作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慎接受任职。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前,应详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情况,包括其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并评估自身能否胜任该项工作。

此外,律师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能够正确履行。

二、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后,应认真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等。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律师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与相关方沟通。

四、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合理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对于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或虚假债权等情况,律师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五、适时报告程序进展情况。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资产清单、账务报表等信息,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

六、遵守法律道德规范。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破产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慎重处理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信息。

同时,律师还应遵守破产程序的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律师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同时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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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doc33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管理人报酬第5页7、管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管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管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0页16、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对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第1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第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22页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第24页4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7页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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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经管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经管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经管人报酬第5页7、经管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经管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经管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经管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经管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经管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0页16、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经管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管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对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第1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经管技术方案第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22页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经管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经管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管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第24页4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经管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经管人职责第27页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经管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经管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技术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技术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技术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技术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经管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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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管理人报酬第5页7、管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管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管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0页16、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臵物第15页25、权利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对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第1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第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22页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第24页4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7页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破产程序中管理⼈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对于律师的诉讼业务,具有⼀定的操作指引。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管理⼈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程序中管理⼈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 1. 总则 1.1 本指引所指破产程序是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1.2 本指引所指诉讼业务是指团队律师接受管理⼈指派或委托参与⼈民法院诉讼程序、执⾏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等司法程序中的业务。

1.3 本指引所指债务⼈是指符合《破产法》第⼆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已经⼈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进⼊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法⼈。

1.4本指引为团队律师办理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2. 团队建设 2.1 团队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份如下: (1)担任破产管理⼈或破产管理⼈成员; (2)担任破产管理⼈的委托代理⼈。

2.2 团队律师成员须经过执业能⼒评估和利益冲突审查,⽅可接受委托,参与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

2.3 团队律师接受管理⼈指派或委托后,组成诉讼组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具体设置及分⼯如下: (1)设组长⼀名,由团队资深律师担任,全⾯负责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所有相关事务,并在各种相关法律⽂件中署名,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2)根据破产程序中诉讼业务⼯作量的⼤⼩,设若⼲名辅助律师,负责协助诉讼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设秘书⼀名,负责会议记录、⼯作⽇志、⽂件保管、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务。

2.4 团队成员⼀经确定,须⽴即制定相关的案件分配制度、案件流程监控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件档案保管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团队成员须严格执⾏。

2.5 团队成员⼀经确定,须签订《保密承诺书》,严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通过任何平台和途径泄露⼯作秘密,并不得利⽤所获悉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破产事务。

2. 专业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相关法律、经济、财会等专业知识,熟悉破产法律规定,并依照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业。

3. 盈利性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报酬,但不得从破产债务人收取费用。

4. 诚信原则:破产管理人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法规,确保公正、诚实和透明的执业。

三、业务流程1. 接受委任:律师应当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接受委任为破产管理人,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2. 了解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充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3. 编制破产清算方案: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破产清算方案,并提交给破产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审议。

清算方案应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理、债权认定、优先受偿、费用支出等内容。

4. 资产处置和债权认定: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债权进行认定和排优先次序。

5. 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破产进展情况,并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6. 破产清算分配:破产管理人应依据清算方案,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次序获得应得的清偿。

7. 交付案件: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完成后,应向破产法院提交结案报告,并交付破产案件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 保密:破产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破产案件涉及的各类文件和信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隐私。

2. 合作: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法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

3. 信托:破产管理人应以诚信为基础,与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将破产进展情况向债权人报告。

4. 报酬:破产管理人应按照破产法律规定,依法收取合理的报酬。

2009.1.1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081214

2009.1.1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081214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二OO八年十二月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5)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5)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9)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9)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10)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11)第七节管理人工作底稿 (13)第二章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 (15)第三节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5)第四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8)第五节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9)第六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9)第七节接受及审查申报债权 (29)第八节召开债权人会议 (35)第九节其他 (37)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38)第一节一般规定 (38)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38)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9)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40)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43)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43)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45)第三节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45)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46)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7)第四节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49)第五节管理人职务的终止 (49)第六章附则 (50)任一民律师的解释:现在的实际情况:重整是最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工作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际的案例尚不充分,初稿的基础上完善补充。

江龙公司:债权委员会:各个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和处理:全部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之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节破产申请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 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4 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 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7 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条其他事项3.1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

支持起诉书
《支持起诉书》
原告:[原告姓名],[原告身份信息]。

被告:[被告姓名],[被告身份信息]。

案由:[具体案件案由]。

尊敬的[法院名称]:
我谨以本支持起诉书的形式,表达我对[原告]在[案件名称]案中的支持。

我与原告[具体关系],对原告的为人和事实情况有深入的了解。

我坚信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并且其权益受到了不公正的侵害。

在[相关事实和理由]方面,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

这些证据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能够证明被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也相信法院会给予本案充分的重视和审慎的审理。

我衷心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此,我郑重声明,我将全力支持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并愿意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特此声明。

签名:[你的姓名]
日期:[具体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支持起诉书是一种表达个人对原告的支持和认可的文件,但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在法律程序中,法院仍将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2)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2)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律师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全文(2)宣告破产程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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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二OO八年十二月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5)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5)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9)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9)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10)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11)第七节管理人工作底稿 (13)第二章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 (15)第三节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5)第四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8)第五节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9)第六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9)第七节接受及审查申报债权 (29)第八节召开债权人会议 (35)第九节其他 (37)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38)第一节一般规定 (38)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38)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9)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40)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43)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43)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45)第三节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45)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46)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7)第四节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49)第五节管理人职务的终止 (49)第六章附则 (50)任一民律师的解释:现在的实际情况:重整是最重要的方法和手段。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工作中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际的案例尚不充分,初稿的基础上完善补充。

江龙公司:债权委员会:各个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和处理:全部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之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四条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具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有重大债务纠纷;(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十)有重大债务纠纷;(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

第十一条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会议申请被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第十二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条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

第十四条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第十六条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发现其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有本指引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告人民法院。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

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

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

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债务人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后,为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管理人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所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具体职责,为履行该职责而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负责人及其具体分工,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方案,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有关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聘用计划、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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