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危险驾驶罪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涉及道路安全的刑事罪行,它的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这种罪行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十分高的。
本文将从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主观犯罪,其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具有客观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从主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仍继续这种行为的状况。
而危险驾驶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不负责任,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状况。
从客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行为的客观违法性是指犯罪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交通事故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是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危险情节存在,而交通事故是最明显的危险情节表现。
但是,交通事故并不是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有时候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的关系危险驾驶罪和酒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观犯罪意识对于罪行的判别手段。
酒后驾驶是指被认定饮酒超过规定的酒驾限制标准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则不区分酒驾或者非酒驾情况,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四、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从事危险驾驶的驾驶员,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拘役,还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
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探析(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四种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为了寻求刺激、炫耀车技等目的,超速、超车、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指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四、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一)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情节恶劣”应当综合考虑追逐竞驶的速度、行驶的路段、驾驶的车型、驾驶人的驾驶技能、驾驶经验等因素。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违法行驶或驾驶不规范导致后果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危险驾驶罪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包括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三种情况。
轻微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失误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虽有疏忽、不当等行为,但没有达到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程度,而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严重疏忽、鲁莽或明知不具备驾驶条件仍驾驶车辆等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较重的人身伤害或多人轻伤的后果。
因此,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根据行为人过失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危险驾驶罪,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加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影响到其他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行人的安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公正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在实际执行时,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更高的罚款和刑期。
再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而且年轻人成为犯罪分子的比例也较高。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交通文明习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其实践后的后果,还在于激发其他人的模仿和效仿,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危害。
因此,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管和监控,提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其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行驶规则或者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对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在具体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该明确危险驾驶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造成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不一致。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可以使判决更加公正,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危险程度的区别。
导致有些对危险程度较小的案件量刑过重,对于危险程度较大的案件量刑过轻。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对于情节较重、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可以通过加强对驾驶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通过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在驾驶学校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明确标准、量刑合理、加强预防和惩治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思想总结
危险驾驶罪思想总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交通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以机动车驾驶人为主,包括了醉酒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以及主观故意等。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非常大,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不仅直接危害到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生命安全,也会对社会交通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因此,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其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机动车驾驶人身上。
醉酒驾驶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酒后驾车容易导致驾驶员失去正常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正确应对突发状况,进而造成交通事故。
超速驾驶是另一种危险驾驶行为,车辆以超过法定限速的速度行驶,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刹车距离延长等情况,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此外,疲劳驾驶、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也属于危险驾驶范畴,这些行为都不仅会对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影响,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危害。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以及主观故意等。
危险驾驶行为是构成该罪的第一要件,只有存在具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必须要危害公共安全,即对其他的行人和车辆产生威胁。
最后,主观故意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即驾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但仍然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预防与打击非常重要。
首先,应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尤其是醉驾、超速等高危驾驶行为的危害性。
其次,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加大对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交通管理,完善交通监控系统,提高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监管能力,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危险驾驶罪的心得体会
危险驾驶罪的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整理交通事故的法律志愿者,我对危险驾驶罪有着深刻而直观的认识。
在处理过的许多案件中,很多人因为危险驾驶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
通过解决这些案件,我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理解也得到了不断的深化和加强。
一、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路上,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即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要表现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竞驶、逆行驾驶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危险驾驶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危害公共安全危险驾驶行为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道路交通秩序的紊乱,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
2.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安全,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危险驾驶罪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同时,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恶劣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规避危险驾驶罪?1.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是防止危险驾驶的首要方法。
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保持车距、遵守限速、不酒后驾车等。
只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合理安排行程对于需要长途行驶的驾驶人,应该做好合理的行程安排,特别是在长途驾驶时,要注意休息,防止疲劳驾驶,不超过每天连续驾车8小时。
3.被动安全防范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外,驾驶人还应该关注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情况。
在车辆上应该注意使用安全带、儿童座椅等安全设备,提高乘坐者的安全防护能力。
4.合理保险对于驾驶人来说,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也是预防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措施之一。
妥善保险能够在车祸时减少经济损失,并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四、危险驾驶罪处理案例在处理过的许多案件中,有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例印象特别深刻。
某位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时因超速行驶导致紧急刹车,而在后面追上的一辆小轿车因刹车不及,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以危险驾驶行为为主要犯罪行为的刑法罪名,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和
道路交通秩序。
本文将探讨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
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行为为要素,但正如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罪名,还需要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
在有
些情况下,被告在行车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危险驾驶,而在其他情况下,被告故意违反交
通规则或驾驶员安全准则,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在判断被告是否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需
要考虑被告的驾驶技能和驾驶经验,以及事故发生前的行为和任何相关证据。
第三,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考虑被告的个人和社会背景。
在评估危险驾驶罪是否适用
的情况下,需要考虑被告的个人和社会背景。
有些被告可能具有优秀的驾驶员经验和技能,但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疲劳或突发疾病)而导致发生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这
些特殊因素来确定罪名是否适用。
相反,一些被告可能是年轻或缺乏驾驶经验的司机,可
能已经过多次违规行为,但能够证明其正在努力改善驾驶行为和态度,将需要考虑罪名是
否适用。
浅谈危险驾驶罪
浅谈危险驾驶罪【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该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点进行分析,紧接着详细研究了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入罪标准分析,最后提出几点有利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对于研究危险驾驶罪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立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进入普通百姓人家,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汽车的保有量正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是违法驾驶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频发。
由于醉酒后驾车和飙车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远远高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并于2011年的5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正案的第二十二条尤为引人注目,即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那么很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1.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的界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一般应理解为,驾驶机动车(含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也应包含重量较大、最高速度较高的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追逐竞驶,无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强行超车、超速行驶、干扰正常的交通秩序的行为。
2.醉酒驾驶行为的界定。
从目前披露的各地醉驾入刑的相关案例来看,醉驾的判定标准主要是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值在现有条件下这种判定标准简单有效。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驾驶机动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危险驾驶罪是指一种在道路上犯下的危险行为,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危险驾驶罪是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常见罪行,其对驾驶者和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深入探究。
危险驾驶罪的意义在于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其主要犯罪行为包括:醉酒驾驶、超速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疲劳驾驶等。
这些行为不仅直接危及驾驶者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严重危及路面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当然,危险驾驶罪的应用也不是单纯的能够减少交通事故而已,更重要的是能够起到震慑恶意驾驶者,树立道德标杆的作用。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铁证。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将取决于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
如果驾驶者在事故现场逃逸,或者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表明他驾驶行为的行为是危险的,那么危险驾驶罪将难以立案。
因此,司法机关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证据获取和收集,依据证据进行审判。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力度与惩罚程度与具体案件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暴力血案次数和严重性以及违反交通法规次数和严重性等方面,危险驾驶罪可分为三个不同的标准,分别为一般情况、较严重情况和特别严重情况。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应该抓住人素质的成长空间,轻罚重教。
而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应该采用法律武器进行打击示范,加大惩罚力度,以震慑多数司机,将危险驾驶取缔在道路交通上。
对于新司机和年轻人,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是更加必要的。
年轻人往往还对自己的驾驶能力过于自信,常常高估自己的能力,从而采取一些危险的驾驶方式。
而新司机由于经验不足,在遭遇创伤驾驶的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会更大。
因此,年轻司机和新司机应当更加重视安全驾驶,了解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和禁止法规,提升驾驶安全意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在维护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了解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刑罚力度,有助于司机提高驾驶安全和积极遵守交通法规。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仅是因为交通违法所导致的,更是对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对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和处罚必须是严格合理的。
在这里,我将就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看法。
对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应当是合理的。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者交通信号,造成交通事故,情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其定性必须是合理的,既要考虑到其违法性和危害性,又要考虑到其实质和主观恶性。
只有这样才能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正确的认定和处罚。
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要依法严厉。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必须是依法严厉的。
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拘役处罚,并且要依法对其进行驾驶证的吊销处理,以此来给予惩罚和警示效果。
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要兼顾事实和法律。
在认定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必须既要充分考虑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又要严格依法审理、确保程序公正。
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裁决。
对危险驾驶罪行为的预防要加强。
危险驾驶罪行为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充分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才能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罪行为的发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增强人们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危险驾驶罪行为的发生,保障交通安全。
在总结上述几点看法的过程中,我个人认为,对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处罚、认定和预防,都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在这几个方面进行合理的处理和有效的保障,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减少危险驾驶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析危险驾驶罪的内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并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处罚及预防对策进行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进行概述,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进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量刑及预防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新增设的罪名,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里的“明知”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通常通过驾驶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来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中,都是针对个人驾驶行为的,与单位的行为无关。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个人思想总结
危险驾驶罪个人思想总结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有可能造成危险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被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
个人认为,对危险驾驶罪应该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首先,对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来说,首要的责任是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然而,现实中仍然有很多人存在不遵守交通法规的现象,例如超速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酒后驾驶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因此,每个驾驶人都应该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其次,社会必须保障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交通领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良好的交通秩序对于社会运转和人们生活的便利起着重要作用。
危险驾驶行为会破坏交通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甚至事故发生。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社会应该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交通法规遵守的认识和意识,引导人们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此外,加强执法力度也是防止危险驾驶行为的重要手段。
对于那些危险驾驶行为频发、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交通监管的效能,例如安装交通摄像头、提供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等,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
最后,通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提高法律意识,社会应该形成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普遍抵触情绪和道德谴责。
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和道德的约束,塑造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危险驾驶行为在社会上成为不被容忍的行为,形成人人皆知的底线。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是对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应该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维护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浅析危险驾驶罪
论文摘要随现代科技与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加上驾驶员的法制意识淡漠,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在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的背景下,近些年来出现了诸如飙车案、醉驾案,直接向社会公共安全发起了挑战。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对之予以回应,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但由于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制定出具体使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如何科学与合理地界定危险驾驶罪,是当前摆在广大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为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构成和认定入手,深入的研究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驾、司法认定目录引言 (2)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程 (2)(一)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过程 (3)(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意义 (3)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4)(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5)(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7)(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7)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8)(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8)(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9)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2)浅析危险驾驶罪引言随着我国交通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
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诸多的隐患。
在这些隐患中,危险驾驶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尤其是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许多诸如飙车、醉酒驾驶等现象,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而在刑法学理论上,对于危险驾驶入罪的规定,亦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车本身就构成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近年来,随着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危险驾驶罪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升。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违章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尤其是当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更加严重。
对于这一罪行的刑事处罚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审慎分析,不能一刀切的处理。
在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事故中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的损害程度、驾驶人员的主观恶意、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事故,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较重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则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既能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能照顾到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的司法目的。
危险驾驶罪在构成要件和证据问题上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结果、证人的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
这就对法律的适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提高相关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证据调查和审理的规范化管理,以确保危险驾驶罪的审理工作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法律的要求。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要进行零容忍。
在当前社会,由于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管理的不断完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交通事故,需要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予以适当的处罚,让肇事驾驶人员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达到法治的目的。
也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进行加大,防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因违章、肇事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交通安全的罪行,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重要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注重公正平等。
无论驾驶人的身份、地位如何,对危险驾驶行为都应该给予追究和惩罚。
不论是普通市民还是公职人员,只要违反交通规则、危害社会安全,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注重对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的判断。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需要对驾驶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有一定的要求。
如果违法行为是因为驾驶人的过失,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应地,如果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应该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注重对交通安全的保护和社会的利益。
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驾驶人应该保持谨慎和遵守交通规则。
对于那些危害交通安全,给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注重对驾驶人的改造和教育。
刑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改变人的行为方式。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应该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交通观念,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注重从严打击违法行为,追求公正平等,判断主观恶性,维护社会利益,并通过改造教育来改变犯罪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
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严重的情形,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罪名。
下面,我将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性。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危险驾驶罪则是对此类交通事故的一种法律制度的回应。
危险驾驶罪的存在,可以有效地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提醒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并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对危险驾驶的标准进行一定的梳理和评估。
在当前的法律标准下,危险驾驶罪通常要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严重财产损失。
然而,事故责任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以便更加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往往依赖于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然而,这些证据往往存在不完全准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交通监控录像、车辆黑匣子等,以提供更为可靠的证据支持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
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危险驾驶罪的追究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单纯依靠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打击和惩罚,往往只能起到事后的治标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以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们还需要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危险驾驶罪法律具体内容的研究与完善,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为危险驾驶罪的追究和打击提供更加科学、清晰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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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险驾驶罪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在2 0 1 1年得以实现。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反映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全国兴起了轰轰烈烈的抓醉驾的热潮,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醉驾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
同时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争论却没有停止,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罪状的描述、罪名的设定、定罪量刑等等一直都受到学术界诟病。
这些需要我们去思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到底有哪些不足,该如何重新去解读危险驾驶罪?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不足;完善2009年以来,醉驾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似乎愈演愈烈,无论是四川的孙伟铭案还是北京的陈家案,一时之间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舆论对醉驾的容忍已经到了最后的地步,以此同时,杭州的“七十码”让公众第一次认识到飙车不只在电视中可以看到,现实也在上演,在对富二代进行抨击的同时,飙车也进入了公众的视线。
经过快2年的争论,终于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
随着各地纷纷出现“第一例”醉驾,似乎一切都是走上了正轨,公众也感到满意,但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醉驾并非一律入罪”,又把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推到了风尖浪口,舆论、学术界以及公众对此褒贬不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及适用关于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作了如下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就刑法条文来说,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为犯罪,对此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做细致的分析,对于认定危险驾驶罪意义至关重要。
因此可以从两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进行分析:(一)、主观方面从主观方面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但是作为一种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自己的哪些行为事实及法律效果方可构成故意的内容呢?具体犯罪的故意所要求的认识内容是不相同的。
就危险驾驶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可能有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的危险仍然实施该种驾驶行为的心理状态。
例如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相追逐,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这两种行为为犯罪。
因此,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即可认定行为人是故意实施该种犯罪;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相追逐,行为人只要知道自己在和别人驾驶机动车竞相追逐即可认定为其是故意实施该种犯罪。
(二)、客观方面危险驾驶行为之客观认定标准的第一个方面为犯罪客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为危险驾驶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交通道路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行为之客观认定标准的第二个方面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
因此,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的重点首先在于选择哪些行为以评价为危险驾驶行为,其次在于如何界定危险驾驶行为。
我们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何谓危险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其界定为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相追逐这两种驾驶行为。
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何界定“醉酒”。
每一个人的酒量有大小,喝酒之后的清醒程度不同、控制能力不同。
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为醉酒驾驶首先要对“醉酒”有客观的的认定标准。
其次,如何界定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以其他车辆为追逐或超越对象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该罪。
追逐者与被追逐者之间不需要以意思联络为条件,如果双方或多方有意思联络在道路上飙车且情节恶劣的,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最后,如何界定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
认定情节恶劣应当结合特定的时空环境,例如在市区的街道、在车流量大的公路上等特定的道路上高速追逐竞驶,这种行为给其他驾驶者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极大,应当认定为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情节恶劣。
而如果在车流量极少的乡间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相追逐的不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又如,在车流量极大的上下班高峰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竞驶就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而如果是在半夜或下半夜,在几乎没有人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竞驶,该行为即使是在市区的街道上,亦不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现行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不足(一)醉驾入刑标准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表述简单明确,只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在实践操作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似乎成了醉驾入刑的唯一标准。
虽然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不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但是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处罚毕竟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需要慎重对待。
只要醉酒驾车就一律入刑有违法律应有的理性,应当考虑具体案情,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方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正义和个案的公平,进而降低因危险驾驶而给公共安全带来的隐患。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配置。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过低的刑罚配置可能严重削弱刑罚的威慑功能。
同时,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这不符合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所要求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故在查办危险驾驶案件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危险驾驶罪由此成为刑法分则中唯一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
在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环境下,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无疑意味着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很多地方都审结了多起危险驾驶案件,不管其情节如何,不管是否赔偿被害人,判决结果几乎未出现适用缓刑的情况,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主刑均被判处一到六个月不等的拘役刑。
而作为重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态度好并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样法院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包括:1、新刑法修正案刚出台,广大民众对其密切关注。
2、增设危险驾驶罪就是为了打击那些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醉驾者、飙车者,如果仅因为其对发生的轻微事故做出经济上的赔偿而不限制其人身自由,民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给人感觉只要有钱赔偿此罪形同虚设。
3、交通肇事案件是已经在某个个体身上发生危害,而危险驾驶行为则是潜在的、不确定的,威胁更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完善不论是“醉驾一律入罪”还是“醉驾并非一律入罪”,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这是我国法制进程必经的阶段,当前的法律体系并不是非常完善,因此并不能对危险驾驶罪的实体处理进行“一刀切”,还应当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完善。
首先,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罪状的描述要更加的全面、谨慎,不应当仅局限在醉酒的问题上,还应包括其他可能导致驾车人精神意识不清或亢奋的其他因素,比如药物、毒品等,这些也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
其次,应当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对危险驾驶者的处罚,应当把为酒后驾驶员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为即将驾车的司机供酒、劝酒的人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的人,都列为处罚范围之内。
这样既惩罚酒后驾驶者,又惩罚为酒后驾驶者提供便利或能够监督酒后驾驶者的人,从源头上阻止酒后驾驶的行为,比较全面地消除各种可能导致酒后驾驶的原因。
这种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如果对以上三类人也进行处罚,迫于法律的制裁,引发醉驾肇事的机率会大大下降。
第三、司法机关尤其应当转变传统刑事执法观念,对类似醉驾之类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几个因素:1、行为人醉驾的时空环境;2、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3、醉酒原因;4、行为人对酒精的忍受力等等,均因人因案不同,反映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会有所不同。
在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后,醉驾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任何其他后果,综合情节又总体轻微,自然可以依法做出“免于刑事处分”或者拘役一定期限予以“缓刑”的判决,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而对于某些醉驾行为符合刑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则完全可以做出“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
至于“情节严重”的内容,可以在司法解释中一并予以规范,将法定刑适当提高,并区别初犯、再犯、屡犯,设置不同的刑罚幅度,如醉驾者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临界值50%以上的、1年内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醉驾的、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的等等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文献:[1][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译:《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曽根威彦:“通犯罪に関する刑法改正の問題点”,井田良:“危険運転致死傷罪の立法論的解釈論的検討”,转引自何斐萍:《论交通犯罪——以二○○一年日本刑法之相关修正为中心》,国立台北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
[5]《日本刑法典》(第二版),张明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 刘宪权:《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载《法学》2009年第9期。
[8]姚永祥、刘书红,《浅议危险驾驶罪》,载通辽日报/2011年/11月/12日/第003版[9]陈曦:“日本对酒后驾车实行“连坐”处罚”,载新华网,网址/trsnew/nxweb/auto/rediandaodu/200908/t20090824_92244.htm[10]赵秉志:刑法总则要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