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艺术品市场管理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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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拍卖业务规则; 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 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⑤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⑥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⑦ 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⑧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⑨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⑩ 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 评估报告; 11 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 派书。 12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商务部要求提供 的其他文件。
进出口美术品经营内容管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 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艺术品价格的影响因素 决定艺术品价格的因素除了价值外, 还有许多其它非价值的因素值得考虑。 1.本身因素(作者知名度、作品质量、 时间的久远和存世量) 2.外部因素(审美情趣的差异、商业中 介的作用、买家与卖家的主观因素) 3.时间意义
二、我国艺术品市场政策法规的现状 法规缺失、监管缺位、公信缺乏 政策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 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艺术品 拍卖规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 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 定》、《拍卖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拍卖法》、《文物保护 法》
第二节 艺术品拍卖管理
拍卖(公开竞价的买卖方式)是以委 托寄售为业的商行当众出卖寄售的货 物,由许多顾客出价争购,到没有人 再出更高一些的价时,就拍板,表示 成交。 另称减价抛售;甩卖:大拍卖。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 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 基本原则。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 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 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
第二节 美术品经营管理及法律制度
一、美术品经营的相关概念以及主管机 关 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 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 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 有限复制品。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 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 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一、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现状 二、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设立 I.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III.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 工作人员; IV. 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V.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 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 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 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 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 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 买受人以最高应价Biblioteka Baidu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拍卖标的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 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 利。
第八章 艺术品市场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艺术品市场管理政策法规概述 一、我国文化产品市场发展现状 艺术品(artwork),一般指造型艺术的 作品。一般的艺术品可视为含有两个 成分:一是作品上的线、形、色、光、 音、调的配合,寻常称为‘形式的成 分’或“直接的成分”;一是题 材……寻常称为“表现的成分”或 “联想的成分”。
之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 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四)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 人名义的美术品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管理制度之一 审批制度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 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 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报单 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出境手续。
2.外商投资艺术品拍卖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 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 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 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三)文物拍卖企业的准入制度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 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 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 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3.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 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 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 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 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 并处2 000元以上1 0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 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 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 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 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 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具备条件 ① 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② 年检合格; ③ 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 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④ 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 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 或兼职人员; ⑤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⑥ 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 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 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 材料: ① 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 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 ④ 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 ⑤ 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 的相关资质证明; ⑥ 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三、美术经营活动的管理
美术经营管理制度之一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 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行政法律责任 1.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美术品,由县级以 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 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艺术品拍卖活动管理制度 (一)艺术品拍卖人员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 知识;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 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 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 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 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 人员资格证书。
2.艺术品拍卖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 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 营批准证书。 (二)外商投资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 卖企业 ①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②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③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 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 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 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⑤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 则; ⑥ 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⑦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⑧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 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 年。
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 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 部门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