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计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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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法律规定(3篇)

工程计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计量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和确定的过程。

在我国,工程计量是建筑工程施工、结算和审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我国工程计量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工程计量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工程计量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计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循工程量计算规则,合理确定工程量,确保工程质量。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出了统一要求,其中包括对工程量的计算和确定。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基本规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参考。

三、工程计量的法律规定1.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工程量计算应遵循以下规则:(1)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3)计算结果应准确、完整、一致。

2.工程量计算方法工程量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实物法:根据工程实物的数量、尺寸、质量等因素计算工程量;(2)系数法:根据工程实物与标准实物之间的比例关系计算工程量;(3)单位面积法:根据工程实物的单位面积计算工程量。

3.工程量计算责任(1)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准确的工程量计算依据,并对工程量计算结果负责;(2)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的工程量计算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量,并对工程量计算结果负责;(3)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计算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规定。

4.工程量计算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可就工程量计算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仲裁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诉讼解决:仲裁不成或无法仲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标准版)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标准版)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量的计算、审核(简称“工程计量”)及工程造价的确定(简称“工程计价”)工作,保证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相对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部门及责任人(1)造价管理部负责工程计量、工程计价等相关工作,工程计量、计价分专业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2)设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

(3)总工程师、总经理负责审核计量得出的工程量、工程造价。

第二章工程计量管理第3条需要工程计量的工作环节包括以下6项(1)编制施工图预算。

(2)编制非委托招(议)标标底。

(3)设计变更的调整。

(4)经济签证的确认。

(5)审核竣工造价结算。

(6)工程进度付款的计算。

第4条工程量的计量必须有依据,无书面依据的工程量为无效工程量。

(1)施工图预算(或标底)的计量依据包括设计施工图纸、书面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资料等。

(2)设计变更调整计量的依据包括设计变更、原设计施工图、必要的施工方案等。

(3)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结算(按实)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含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经济签证、必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形象进度签证(进度付款计量用)。

(4)上述相关的计量依据由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提供。

第5条工程计量必须在具备工程计量的条件时进行。

工程计量的先决条件包括以下四个。

(1)工程部提供的资料齐全。

(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符合质量要求(仅限于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按实际结算额计量)。

(3)技术交底或设计变更已经得到批准。

(4)符合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6条工程计量方式必须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分项工程单价中包含的工程量不得重复计量。

第7条以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

第8条工程进度付款计量累计工程量不得大于合同工程清单量。

第9条工程计量必须精确,力争准确,计量误差率不得大于3%。

2024版建筑施工合同中工程量计量与计价规则

2024版建筑施工合同中工程量计量与计价规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建筑施工合同中工程量计量与计价规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规则1.1 工程量计量方法1.1.1 土建工程量计量1.1.2 安装工程量计量1.1.3 装饰工程量计量1.2 计价规则1.2.1 单价计价1.2.2 总价计价1.2.3 成本加酬金计价1.3 工程量变更与调整1.3.1 工程量增减变更1.3.2 工程量调整因素1.3.3 工程量变更审批程序1.4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争议解决1.4.1 争议产生原因1.4.2 争议解决方式1.4.3 争议解决时间限制2.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依据2.1 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2.2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2.3 施工规范及标准2.4 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3.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责任主体 3.1 施工方责任3.2 发包方责任3.3 监理方责任4.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监督与检查 4.1 监督机构4.2 检查频率4.3 检查结果处理5.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支付方式 5.1 工程进度付款5.2 工程验收付款5.3 工程变更付款6.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调整机制 6.1 价格调整因素6.2 价格调整程序6.3 价格调整幅度7.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违约责任 7.1 施工方违约7.2 发包方违约7.3 监理方违约8.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风险管理 8.1 风险识别8.2 风险评估8.3 风险防范措施9.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信息管理 9.1 信息交流平台9.2 工程量数据管理9.3 计价依据管理10.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变更管理 10.1 变更申请10.2 变更审批10.3 变更实施11.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争议处理 11.1 争议协商11.2 争议调解11.3 争议仲裁12.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司法解决 12.1 司法解决途径12.2 司法解决时间限制12.3 司法解决费用承担13.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合同解除13.1 解除条件13.2 解除程序13.3 解除后果处理14. 工程量计量与计价的附则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期限14.3 合同修改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量计量与计价规则1.1 工程量计量方法1.1.1 土建工程量计量采用《建筑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5002013)规定的计算方法。

(管理制度)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厅文件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四章综合单价、合同价调整及索赔、现场签证第五章工程结算争议处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于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计算的全部费用。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凡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标投标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工程计量管理办法

工程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道路工程的投资,真实、准确、及时地做好工程投资的计量工作,规范工程计量的管理及流程,明确各方在计量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BT合同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回购方)和(BT方)的共同商议,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计量计价的范围: 道路工程建安工程费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计量计价费用;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可计入建设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工程计量计价的依据: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图、经批复的工程设计变更、补充(完善)设计图、签证资料;补充合同(协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黔建办通〔2005〕36号发布的新计价依据及相关定额、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图预算;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凭证;回购方和BT方共同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办法、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复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工程计量计价的原则:工程数量按施工图(最终计量按竣工图)或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计算;按定额计价原则、合同文件等规定计算费用;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工程的各种试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计量。

第五条工程计量分为中期计量和最终计量.中期计量按季进行,最终计量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进行,也可在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后进行分部最终计量(如土石方工程、路基及排水工程、路面工程等),最终计量的程序和方法与中期计量一致,最终结算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进行。

工程投资的计量按附表《工程中期(最终)计量程序》进行。

第六条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

对于施工图以内部分,施工单位根据相关定额和监理确认的完成工程量编制《施工图内费用计算书》,计算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项目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对于施工图以外的变更和现场签证费用,要做到及时办理,具体审批和时间限定按《工程变更设计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在监理确认事实和签署同意意见后及时编制《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并申报确认费用;对于一些未包含在《费用计算书》中的措施、其他等费用应以通知、协议、报告或纪要的形式由监理和回购方确认,如铁路配合费、定额计价取费中未包含的场地准备费及临时供水、电、路、气、通信等其他工程费用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建设工程中用来确定工程量和进行计价的重要文件,它的编制与应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下面将介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一、法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应按照工程量、质量、安全、造价等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工程量的确定和计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投标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依据。

以上法律法规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制定和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定依据,为保障工程量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重要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规范工程造价的计算和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1.确保计量准确性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中进行计量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计量结果。

通过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以统一计量标准、规范计量程序,保证工程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2.规范工程造价计算和核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通过对工程量清单的统一计算和核算,可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3.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建立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制度,为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不合理的报价和恶意竞争。

三、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法律法规的更新由于建设工程和计价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和变化。

2.计量标准的统一建设工程涉及的行业众多,不同行业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计量标准的统一和规范。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赣建字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赣建字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赣建字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甲方工程计量计价制度规范

甲方工程计量计价制度规范

甲方工程计量计价制度规范一、总则1. 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特点制定,旨在规范甲方工程项目的计量与计价行为,保证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咨询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计量与计价工作。

3. 本规范适用于甲方所负责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二、组织管理1.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计量计价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计量与计价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2. 甲方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规范意识。

3. 甲方应建立和完善计量计价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等。

三、计量管理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编制,并经过严格审核。

2. 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调整应及时反映在工程量清单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3. 工程量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的标准执行,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对于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进行计量,并由甲方、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四、计价管理1. 计价依据应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定额、指标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确保计价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 合同价格应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各项费用的构成和调整机制。

3. 对于材料、设备采购,甲方应建立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和供应商评审体系,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4. 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变更和索赔项目,应有明确的计价依据和审批流程。

五、监督与考核1. 甲方应定期对计量计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执行规范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3.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计量计价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使用专业的计量计价软件等。

六、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甲方负责解释。

工程计量的管理办法

工程计量的管理办法

计量管理办法为了更进一步的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合同管理;严格统计、计划制度,推动工程项目管理的的良性运转,特制定如下分部内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郑万客专河南段二分部管段内对下验工计量。

一、计量原则1、优质优价原则对下计量根据工程质量确定计量比率:合格工程按100%计量;不合格工程在处理完毕后达到合格后按100%计量,处理的一切费用施工队自行承担。

2、按实际计量原则对下计量工程数量以现场施工(或技术)负责人、工程部长、测量队长、安质部部长和总工程师共同签认的实物工程量进行计量,按照分部制定的控制工程量计算,超出范围不予计量;不符合计量程序的不予计量。

3、按单价计量原则对下计量按照合同签定的单价计量,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计量单价。

二、计量控制1、工程量控制审核的数量不能超出控制数量,如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发生的工程量超出设计数量,则应该在工程量计算表后附详细原因说明及批复文件、施工影像资料。

资料齐全,超出部分予以计量确认;资料不齐全,对超出部分不予计量。

图纸上没有的临时工程或其他合同中未约定的项目,由施工队提交《合同外工程量申报表》,并附详细说明及影像资料,经过具体安排部门签认报项目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同意后交计划部计量。

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

每月发生的合同外工程量,月月计量,过期不予计量。

桩基工程:在桩基检测合格后可计量80%,混凝土56天强度合格后,计量剩余20%。

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计70%,56天后同条件下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各项试验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外观达到优良的计量剩余30%。

钢筋工程:根据定额规定钢筋损耗率为1%,超过损耗率则扣除施工队浪费材料的材料费(市场价格3倍扣除)。

钢筋加工完成后,经检验合格后,在满足混凝土计量条件时,钢筋按100%计量。

预应力筋、波纹管、锚具、孔道压浆等在整个预应力工程施工完成后,监理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计量100%。

房地产公司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房地产公司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1. 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计量计价管理。

房地产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计量计价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经济效益。

2. 工程计量管理2.1 工程计量的定义工程计量是指对工程项目施工中所用材料、劳动和机械设备的实际消耗量进行统计和计量的工作。

2.2 工程计量的原则2.2.1 工程计量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

2.2.2 工程计量应精确可靠。

2.2.3 工程计量应及时进行。

2.2.4 工程计量应上传下达。

2.3 工程计量文件工程计量文件是记录工程项目的各项计量数据和计算结果的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量验收单、工程量结算单等。

2.4 工程计量的程序2.4.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是指对工程项目所包含的各种工程量进行分类、分项、明细列示的清单。

2.4.2 工程量的验收工程量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所消耗的各种材料、劳务和设备的实际消耗量进行实验室化验或现场检验的工作。

2.4.3 工程量的计算工程量计算是指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各项工程量进行统计和计算的工作。

3. 工程计价管理3.1 工程计价的定义工程计价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经济核算的工作,包括工程投资估算、工程结算等。

3.2 工程计价的原则3.2.1 工程计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3.2.2 工程计价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

3.2.3 工程计价应公正合理。

3.2.4 工程计价应及时完成。

3.3 工程计价文档工程计价文档是记录工程项目的各项计价数据和计算结果的文件,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报告、工程结算书等。

3.4 工程计价方法3.4.1 工程投资估算的方法工程投资估算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投资进行初步核算和客观估算的工作。

估算方法包括准确测算、单价法、指导价法等。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2003]4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行为,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求,合理计算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的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以外,发包人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合同中约定。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其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计量与计价制度

工程计量与计价制度

工程计量与计价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实际工程需要制定,旨在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变更、结算等全过程的计量与计价行为。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

二、计量管理1. 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2.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根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3. 施工过程中,任何工程量的变更都应及时记录,并由监理单位复核。

重大变更应报建设单位审批。

4.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竣工工程量清单,由监理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计价管理1. 计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价格真实、合理。

2.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约定的价格体系进行初步计价,并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核。

3. 监理单位应对初步计价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4. 合同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和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调整,任何调整都应有充分的依据,并得到双方的认可。

5. 结算时,应综合考虑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因素,确保结算价格的公正性。

四、监督与考核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与计价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工程计量与计价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计量与计价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工程计量与计价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4. 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大家遵守计量与计价规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工程上计价管理制度

工程上计价管理制度

工程上计价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立工程项目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规范计价行为,保障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的计价活动。

3. 责任: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财务部门负责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二、预算编制1. 预算依据: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相关市场价格信息编制。

2. 预算审核:预算编制完成后,需经过专业造价工程师的审核,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预算调整:如遇设计变更或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应及时调整预算,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三、合同签订1. 合同条款:明确合同中的计价方式、支付条件、变更处理等关键条款。

2. 风险分担:合理划分甲乙双方的风险责任,确保风险可控。

3. 法律合规: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进度款支付1. 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阶段支付工程款项。

2. 支付程序:施工单位提交进度报告,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确认后支付。

3. 延迟处罚:对逾期未完成工程进度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五、变更与索赔1. 变更程序:任何工程变更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等。

2. 索赔处理:对于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或额外费用,施工单位有权提出索赔。

3. 争议解决: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六、结算管理1. 结算依据: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 结算审核:由专业造价人员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的准确性。

3. 结算支付:结算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七、监督与考核1.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计价管理的有效性。

2. 绩效考核:对项目管理团队的计价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奖惩分明。

3. 持续改进:根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结果,不断完善计价管理制度。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甲方工程计量计价制度

甲方工程计量计价制度

甲方工程计量计价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与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工程计量计价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3. 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工程计量计价工作。

二、工程计量1. 工程量计算应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

2. 乙方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报告应包括完成的工作量、使用的材料数量等信息。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报告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由双方共同核实后确定。

三、工程计价1. 工程计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如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等。

2. 工程量清单应由甲方提供,乙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

3. 材料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如有波动,应及时调整工程预算。

四、结算与支付1.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

2. 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金额应基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

3. 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五、监督管理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计量计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2.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计量计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甲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甲方工程计量计价制度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它不仅涉及到工程量的准确计算,还包括了合理的计价方式、结算与支付的规定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这份制度范本旨在为甲乙双方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合作基础,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但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交叉使用;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都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依据;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概预算员、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清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补充;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各项条款执行;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十三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时,标底应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2、工程量清单;3、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5、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第十四条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能低于本企业的成本;第十五条对其他项目费的规定:1、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估算;2、材料购置费为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中,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4、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人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计取;5、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取;6、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均为估算金额;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是指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列项、计算;第十七条在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项目,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该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第十八条规费是经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国家规定计取;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条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15%以外的,其超过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一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第三章定额计价第二十二条定额计价的定额组成、消耗量定额、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第二十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中的定额基价是指体现现行社会平均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定额基价是定额计价方法的基础;编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结算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或参考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并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和基础价格取定的相应价格取定价差计算;第二十五条按定额计价招标的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2、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3、自治区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4、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低于本企业成本;第二十七条措施项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第二十八条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取费程序进行计算;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工程变更、竣工结算、解决纠纷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问题,仍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计价过程中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必须是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鉴定并取得准入证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第三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照本办法的定额计价办法计价;合同有约定的计价办法,从其约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等信息资料由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工程计量计价制度

工程计量计价制度

工程计量计价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计量计价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3. 工程项目的计量计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计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并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计算书,并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

3. 如出现争议,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仲裁。

三、计价管理1. 计价应以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最新工程定额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和材料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2.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提出初步的工程预算,并在工程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

3. 结算时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

四、变更与索赔1.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任何变更都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得到书面确认。

2. 因变更导致的额外费用或延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

3. 施工单位在遇到不可预见的条件或甲方要求变更时,有权提出索赔,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索赔请求。

五、支付管理1.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时间节点进行。

2. 施工单位应按月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请款申请,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并出具支付意见。

3.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支付意见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款项的支付。

六、监督与考核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计量计价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项目的计量计价情况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计量计价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参建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方法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方法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方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承包商和业主进行工程量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合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方法和规范可以确保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方法和规范。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计价基准: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以合同约定的计价基准为准,如单位工程成本、市场价或实际发生成本等。

2.单位计价:对每一项工程量进行单位计价,即确定单位工程量的价值,通常以数量乘以单价的方式进行计算。

3.构成计价:对每一项工程量的计价应详细列明构成项目,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管理费用、利润等。

4.预留措施:在计算工程量时应考虑预留措施,如增加垫资费、风险补偿等,以应对工程实际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变动。

5.调整机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考虑调整机制,以适应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和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1.定额法: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要求,编制相应的定额表,确定各项工程量的单位计价,然后按照施工实际情况进行数量乘以单价的计算。

2.市场调查法: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各种工程量的市场价,确定单位工程量的单价。

3.成本分析法:对每一项工程量按照实际成本构成进行分析,确定单位工程量的单价。

4.测算法: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量的测量和测算,得到单位工程量的数量,然后确定单价。

5.配额法: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质量要求,按照配额进行分配工程量的单位计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合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根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遵循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业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

3.科学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科学、合理、公正,遵循估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确保计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透明公开: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公开透明,所有计价依据、计算过程和结果都应明确、清晰地记录并向相关方进行解释和说明。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对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的规定。

合理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能够维护项目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下面是对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的详细解释。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每个公路工程项目都需要编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涵盖工程的所有内容,包括施工范围、工程部位、材料和设备等。

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确保数量准确无误。

2.计量计价单位:工程量清单中应当明确每一项工作内容的计量单位,以便进行后续的计量计价工作。

计量单位通常使用国际通用单位或行业标准单位,如米、立方米、平方米等。

3.计量规则:公路工程的计量规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的特点进行确定。

通常情况下,采用完工量计量法,即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测量,确定其数量。

对于一些工程难以完工量计量的情况,可以采用进度量计量法,即按照工程进度来确定工程量。

4.计价规则:公路工程的计价规则包括单价、合价和价差等。

单价是指单位工作内容的价格,单价通常由招标单位进行编制并确认,同时,单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定额和标准。

合价是指其中一种工作内容完成后,按照其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格。

价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实际发生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之间的差异,如果实际工程量超过计划工程量,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加价;如果实际工程量小于计划工程量,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减价。

5.明细计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工作内容都需要进行明细计价,即对每一项工作内容进行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得出该项工作内容的总价格。

明细计价应当准确无误,并且与招标文件中的计价规则保持一致。

6.结算支付:在公路工程中,结算支付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对承包商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付款。

结算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同时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审核,确保款项支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承包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制度

承包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制度

承包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制度14.1 目的为加强工程成本管理,规范计量计价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所属各子公司及项目要加强计量计价工作的管理,依据规定,认真抓好落实,使计量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4.2 计量计价程序14.2.1 施工承包单位每月25日前(或项目规定时间)向项目部成本科提出计量申请和计量有关签证、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等计量基础资料。

14.2.2 项目部根据承包单位的计量申请,于每月26日(或项目规定时间)由成本科牵头,工程科等部门人员与承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验工(验工包括现场工程师对工程数量的核实、质检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确认;采购专员对材料的盘点等)。

14.2.3 根据现场验工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每月28日(或项目规定时间)由项目总经理或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工程、成本、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召开计量会议,结合承包单位计价申请的工程项目、数量、签证等资料,逐项进行审定。

同时做好会议纪录和履行好签证手续。

14.2.4、成本科根据计量会议审定的计价的项目数量,分别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单价等进行价款计算。

14.2.5 各部门依据计量会议确定内容,审核当月已完工程数量、盘点物资消耗情况、验检工程质量等,确认无误后签证。

14.2.6 当月计量经各部门复核签证后,由成本科报呈项目总经理审批,并按审批价款于当月28日(或项目规定时间)前完成对下的月计量计价。

14.3计量规则14.3.1 对下计量,必须按本办法13.2“计量计价程序”进行。

14.3.2 对下计量计价额,根据计量会议审定的工程项目数量确定工程数量,单价按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内确定的合同单价计算。

14.3.3 工程量差和主材、设备差价,凡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给予调差的且实际发生后业主已核定批复的,计量时按对下合同规定对施工承包单位计取实际发生的相关价差。

合同中或业主有关文件中未有或明确规定不给予调差的,计量时严禁调整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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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相关的计量依据由工程技术部、设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提供。
第5条工程计量必须在具备工程计量的条件时进行。工程计量的先决条件包括以下四个。
(1)工程部提供的资料齐全。
(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符合质量要求(仅限于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按实际结算额计量)。
(3)技术交底或设计变更已经得到批准。
(4)符合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
(2)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
(3)总工程师、总经理负责审核计量得出的工程量、工程造价。
第二章工程计量管理
第3条需要工程计量的工作环节包括以下6项
(1)编制施工图预算。
(2)编制非委托招(议)标标底。
(3)设计变更的调整。
(4)经济签证的确认。
第6条工程计量方式必须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分项工程单价中包含的工程量不得重复计量。
第7条以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
第8条工程进度付款计量累计工程量不得大于合同工程清单量。
第9条工程计量必须精确,力争准确,计量误差率不得大于3%。
第三章工程计价管理
第10条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一个持续管理的过程,自配合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为止。工程造价的确定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5)审核竣工造价结算。
(6)工程进度付款的计算。
第4条工程量的计量必须有依据,无书面依据的工程量为无效工程量。
(1)施工图预算(或标底)的计量依据包括设计施工图纸、书面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资料等。
(2)设计变更调整计量的依据包括设计变更、原设计施工图、必要的施工方案等。
(3)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结算(按实)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含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经济签证、必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形象进度签证(进度付款计量用)。
第21条本办法报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15条造价管理部有责任在相应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部分分项工程基准单价,以此控制工程成本。
第16条因采用甲方供应材料形式造成分项工程材料单价与分项工程施工单价相剥离的,材料供应数量及结算方式必须与分项工程施工单价及相应工程量相统一。
第17条企业对不便或不易计量(计量依据不足),且对工程无直接影响的施工措施等费用(如临时设施费、基础降水费、边坡支护费等)采用模糊计价。模糊计价的方式是合同包干,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费用的总额或标准。模糊计价的范围必须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18条因控制成本需要,企业自行编制的分项工程单价(企业定额)必须是实测实量得出的,并不得高于平均市场价,且应根据人工、材料价格及施工工艺的市场变化进行周期(或异地)调整。
第19条工程计价的方式由造价管理部根据项目开发方式和施工合同类型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工程师办公室制定,其修订、废止、解释权归总工程师办公室。
(1)确定分项工程单价,它是实现单位、单项工程及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的基础和前提。
(2)确定单位、单项工程的造价。
(3)确定开发项目的工程造价。
第11条确定分项工程单价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确定分项工程施工内容(做法)和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材料材质,由工程技术部负责。
(2)确定材料的单价,由材料设备部负责。
(2)通过工程承包商报送、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审核的方式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由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甲方代表三方签署确认。以这种方式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工程变更;合同中无相应分项工程单价。否则,不得办理确认。
(3)通过行业定额来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14条分项工程单价包含内容必须与工程量计量方式相统一(配合)。分项工程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不得进行相应的重复工程计量。
(3)确定分项工程资源(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由造价管理部负责。
第12条造价管理部要负责分项工程单价的书面形成及确认。
第13条实现分项工程单价确定的方式
(1)通过工程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此时,分项工程单价必须以清单的形式在合同中体现,并附有工程量清单,无工程量清单的必须约定分项工程单价包含范围。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规定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工程量的计算、审核(简称“工程计量”)及工程造价的确定(简称“工程计价”)工作,保证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相对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造价管理部负责工程计量、工程计价等相关工作,工程计量、计价分专业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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