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参考_意见_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在当下社会中,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办学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
首先,要重视师德师风的培养。
中小学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和引路人,他们应该具备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师风。
为了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教师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与学生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以身作则,展示正面积极的价值观。
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培训,加大对师德师风的监督力度,确保教师的师德师风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其次,要加强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的革新。
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摒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教育部门应该推进课程改革,调整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学校也应该注重教师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观念,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贯彻素质教育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三,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素质教育追求学生的全面发展,强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因此,对学生的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成绩的高低,还应该全面考量他们的各方面能力。
教育部门应推动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包括学科成绩、学科素养、综合能力等。
此外,要积极营造家校合作的氛围。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温床,家校合作对于学生的发展至关重要。
学校要与家长加强沟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同时,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支持学校的办学工作,与学校形成合力,共同培养孩子的素质。
最后,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
教育部门应加大对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评估机制。
对于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要坚决予以惩处,确保中小学的办学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对于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课程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家校合作以及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我们可以为社会培养更多具有素质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教育部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我国基础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探索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是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有效手段,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贯彻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形成抓管理、重教学、轻负担、促规范的良好教育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落实《意见》提出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意见》对省、市(县、区)和学校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加强省级统筹”的要求,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措施。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规定,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把整体推进本辖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整改计划范本(三篇)
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整改计划范本为进一步____《义务教育法》、教育部《____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____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绥德县《____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____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办学行为,根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我校按照绥教[____]____号精神在深入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整改活动,现将整改情况总结如下:一、自查情况:1、落实课程计划方面。
学校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每期课表均经教育总支审核签字之后方可使用。
规定学校和教师个人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
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不得随意提前结束新课。
继续将书法教育作为学校的特色课程按规定时间开展。
2、作息时间方面。
我校严格按照绥德县教育局规定的作息时间要求,严格执行统一作息时间表,严格要求教师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放学不延后,保证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
严禁挤、占学生的用餐时间、午休时间和课间休息时间,保障学生课间支配时间,保证学生吃好饭、睡好觉,身心得到良好的休息。
3、严格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
保证日常的课间操、眼保健操正常开展和开足、开好体育课,确保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____小时。
4、招生办班行为方面。
学校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没有以任何理由拒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我校现有学生____人,六个教学班,每班学生人数在____人左右,符合上级规定要求。
5、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方面。
我校做到了①教师能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没有任何教师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座位,各班均能定期有序调整座位。
②人人做到关心、热爱每一位学生,特别是____弱势群体,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③教师能规范教师上课期间行为,上课期间要注意仪表,不穿奇装异服、不坐着讲课、不得擅自离开课堂,工作期间不饮酒。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正文:---------------------------------------------------------------------------------------------------------------------------------------------------- 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
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入,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
省、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基…2009‟88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陕教基二〔2013〕16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基[2009]1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基[2009]12号)各区县教委: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意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
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使管理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查找当前辖区内中小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宣传规范办学方面的典型学校和个人,坚持依法治教,提倡科学管理。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促使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办学。
特别要在执行课程计划、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规范招生秩序等方面,做到执行规定一丝不苟,管理秩序井井有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使学校的办学行为更加规范。
为使教育部《意见》精神得到真正落实,确保我市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各部门要对有关贯彻执行《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对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学校,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并就违规程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行政处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结束——。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部分内容择要)
制 止 随 意 组 织 学校 参加 各 种 统 考 、 联 考或 其 他 竞
赛 、 考级 等现 象。 加 强 高考信 息管理 , 制 止 对 高考
成绩的各种 炒作。
4加 .
强 招 生 管理
,
严 格 规 范招 生秩序 。
义 务教
育 阶段 学校 坚 持 免 试 就 近 入 学原 则 , 不 得 违 规 提 前
随 意增 减课 程 和 课 时 、 赶 超 教 学进 度 和 提 前 结 束课
程 的 现 象。 坚 持 学生 每 天 锻 炼 一 小 时 , 保 障 学校 开
展 团 队 活 动 和 社 会 实践 活 动 时 间 。
3 . 严 格 规 范 考试 科 目与 次 数 , 逐 步 完善教 育评 价 办 法 。 各地 要 对 小 学、 初 中、 高中的考试 科 目和 考试 次 数 在全 面 排 查 的 基 础 上 加 以 科 学规 范 。 坚 决
发 防 切 和 哄 起 ,
止“ 一
刀
”
“ 一
而
”
。
6 .健 全 工 作机 制 , 强 化 农村 寄宿 制 学校 管理 。 地 方 各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要 建立 健 全 寄宿 制 学校 管
理 制 度 , 争取 和 落 实相 关 编 制 , 配 备 必 要 的 管理 人
员, 促 进 寄宿 制 学校 管理 的规 范化 和 科 学化 。 特 别
7 重视 .
学校 安 全 管理
,
确保 师生安全 。
地 方各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和 学校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重 大 突发 事
件 的应 急预 案 , 在 当地 政 府 的领 导 下 认 真 实施 好 全
国 中小 学校 舍 安 全 工 程 。 建 立 健 全 校 内各 项 安 全 管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关于规范中⼩学办学⾏为的意见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中⼩学办学⾏为的意见篇⼀:⼩街中学关于规范办学⾏为的规定⼩街中学关于规范办学⾏为的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学管理规范办学⾏为的指导意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街中学就进⼀步规范中⼩学办学⾏为,深⼊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学⽣健康成长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规范教学⾏为、规范招⽣⾏为、规范办校办班⾏为、规范考试评价⾏为、规范教材使⽤、规范教师⾏为、规范收费⾏为、严格问责制度等8个⽅⾯。
⼀、规范教学⾏为学⽣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7⼩时,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时。
严格执⾏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课程,不得挤占⾳、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
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时之内。
严格作息时间。
学⽣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7⼩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9⼩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时。
⾛读⽣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不早于8:00。
住校⽣早上统⼀起床时间,不早于7:00;晚⾃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不组织⾛读⽣上晚⾃习。
严禁违规补课。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双休⽇、节假⽇、寒暑假组织学⽣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在坚持⾃愿原则下,对初三毕业班学⽣,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
坚决杜绝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规范招⽣⾏为义务教育学校坚持⾯试就近⼊学原则,杜绝跨区域招⽣。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学原则。
学校不得举⾏任何形式与⼊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严禁违规提前招⽣。
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政部门的统⼀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作。
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提前送到⾼⼀级学校就读。
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招生行为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划片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2、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
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二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3、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
所有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
4、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招生宣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5、强化中小学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严格规范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
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
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
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
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一)规范教学行为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
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桃科小学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规范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每节课35分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
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通知,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二、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三、严格落实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采取措施,保障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五、严格规范考试行为。
一、二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三年级以上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查为主,不进行期末考试。
六、严格规范各类竞赛。
严禁举办各类学科竞赛,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七、严格学生用书管理。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
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
八、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及参加奥赛等培训班的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
九、严格规范编班行为。
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
加强中小学教学管理的意见40条
加强中小学教学管理的意见40条(修订)为了深化课程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促进我区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就学校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管理、课程文化管理和特色发展管理等方面,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课程管理1.校长是学校实施课程的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要全面了解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任务,明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有关要求,在课程实施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教师科学实施课程。
校长应根据工作需要,兼职任教国家课程方案所列课程。
不兼课的校长听课节数每学期不得少于50节,兼课的校长不得少于30节。
2. 认真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开齐、开全、开好规定的课程,建立完善的三级课程体系,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和总课时数,不得随意增减各门课程的规定课时。
3.保证学生阳光体育一小时时间,大课间活动丰富多彩;每个学校至少成立一个球队,每个年级至少有一个统一的体育锻炼项目,每个学生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能;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艺术活动,全面落实国家艺体“2+1”要求。
4. 做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规划、实施与管理。
要关注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加强与社会机构的沟通和联系,有计划地开展公益教育活动,丰富课程资源,开发可供学生选择的学校课程。
5.要坚持家校联系制度,每学期至少集中召开一次家长会,任课教师要经常与家长沟通学生在校、在家的学习表现,形成家校管理合力。
6.加强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活动基地等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门课程的科学实施提供条件保障,为学生的自主学习与实践学习创造丰富的资源环境。
7.建立学校课程教学资源管理制度。
开发与积累各门课程资源,尤其是综合实践活动、学校课程等课程资源,以及教学设计、课件、课例、习题、教学研究案例等教学资源,建立课程教学资源的开发机制与共享平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5•【字号】沪教委基[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6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今年四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学习和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2009学年开学之前要组织本区县教育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结合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各区县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辖区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制订与落实相关措施,做到即知即改。
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检查,查找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的瓶颈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抓住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修订区县与学校规范办学的管理措施,构建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力争在新学年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一)规范中小学招生和管理行为。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防止超前教育和超纲教学。
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校内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优化中小学教育环境。
加强对中小学教育设施和教育资源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关注和帮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优化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减少学生的课业负担,提高学生的研究效果和兴趣。
加强家校合作,促进学生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补充,共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严格禁止有偿补课。
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禁止有偿补课,保证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价,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学生课业负担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宣传和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一)为了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学校应该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和作业量。
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研究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对应不同的时间限制。
同时,对走读生不应安排早、晚自。
对于寄宿生,晚自时间应该小学、初中每天不超过2小时,高中每天不超过3小时。
此外,学校应该对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应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二)为了规范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
此外,学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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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参考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
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
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
切实加强学生成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
指导中小学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规范学校收费,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坚决抵制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
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3.坚持依法治校,科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随意提高教学难度,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高考热讯《不得以升学率排名学校禁炒高考成绩》。
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综合社会实践等教学时间。
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
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
教学业务能力。
保障教师身心健康。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
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规范各种收费。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一些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1.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
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督促落实本地区课程实施计划,并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3.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逐步完善教育评价办法。
各地要对小学、初中、高中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以科学规范。
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
学校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方案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
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
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
加强高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4.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制止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
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倡导和逐步推行将示范性高中大部分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严格执行高中“三限”政策。
5.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避免简单撤点并校。
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要求,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
在优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地制宜地科学配置教育资源。
撤点并校要十分慎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和“一哄而起”。
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城镇化以及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大班额现象和农村校舍闲置等问题。
6.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争取和落实相关编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特别要加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防止传染病流行;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寄宿制学生业余生活,重视寄宿制学生的身心健康。
7.重视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8.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化解择校现象。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力度,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并向农
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度倾斜。
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实施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推动校长和教师的交流,加强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
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地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现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三、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