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编教材】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精美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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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成文刑法),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 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 乎!,…… ‘国将亡,必多制’。 ——魏晓立《先秦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 博 士学位论文 问题设计: 问题1.根据材料1指出晋国叔向对好友郑国子产“铸刑书”的态度是什么? 问题2.根据材料2和材料3,概括叔向这种态度的理由有哪些? 问题3.你认为子产和叔向分别代表了哪个阶级的利益,你如何看待这一辩 论?
儒家却认君为民礼德可政以治君理臣社父会子 有限
法 法 术 势 无限
君 莅 君史“““官臣子民 民料权上、道恭弱胜2制下敬行德, 法独,撙仁法国 ,断父,义节强 国与子非,退关, 乱君兄非礼让系民 ;则弟礼 以威仁强 法威,明严不政,胜”非礼不成民国民礼;。行贵弱,教不;君”兵训定祷轻强正;祠”俗宦祭君,、祀权非 学,事礼 供师—给不,—鬼备刑非神《;,礼 礼分严非记争不刑礼 ˙辨亲峻曲讼;不法礼,班诚非》朝不君、礼庄权治。不军是决,以;
法 、礼 、刑等 12种 。 其中并没有律这种形式。史载商鞅变法时,挟《法经》入秦 ,而改法为律
——刘笃才《古代法制的生成及其演进逻辑—以事制为中心》《北方法学 2016年第3期
史料2 唐代还进一步建立了由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组成的完整体系。 “令者 ,尊贵卑贱之等数 ,国家之制度也 ;格者 ,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
——据史料整理: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故 勇 乱 如思 主者 决刑以弗缪。法想张敢,治:争绌国。 羡,刑 齐举社秩过 非措会序不,而仁礼辟一已大民矣上尊亲臣之。下卑亲,轨法等有为赏,不级序大善莫阿不如贵家本遗法,庭位匹。绳夫厉不。—官挠故—威曲法矫《名。上韩,法法 绳之非退之不 不失子淫所阿 绕,˙殆加贵 曲诘有,,下度止智国 本之》诈者家 位邪伪弗,,能治莫辞,
问题1.根据材料1和所学知识,指出汉代的治国思想有什么变化? 问题2.根据材料2,春秋决狱的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原因有哪些?
史料3
案例:《拾道旁弃养以为子》
案情: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 己犯的罪儿者子的抚“养心长”大:。主乙观长动大机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 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和礼教
关于“社会治理、国家统治”方式争论最激烈,内容最丰富的时 期?为什么?
1.先秦时期——儒法之争
(1)成文法的出现——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史料1 鲁昭公六年(编者注: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将刑罚
条文铸于鼎上公布了刑书。对这一惊动朝野之举,在洞悉世事变迁、原本 与子产非常友好的晋国叔向看来,无异于末世来临,引起了他的极大不安 与愤怒,于是……专门去信予以激烈反对。 ——魏晓立《先秦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 博 士学位论文 史料2
夏商时期: 先秦时期 西周时期:
史料1
春秋战国: 百家争鸣: 儒家 法家
儒家和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
序秦的汉看至法和隋达唐到这种背理景想的王方室法衰。微,大—国—争瞿霸同,祖礼《崩中乐国坏法律与中国社会》
德治(礼治)
法治
主张
人性 境遇
宋元至明清
史法料家3认(为教君材主“应史儒该料家用阅法读和”刑)来管理国家: 法家
——《商君书》
先秦时期
夏商时期:
关于“社会治理、国家统治”方式争论 最激烈,内容最丰富的时期?
西周时期:
春秋战国: 儒家 法家
秦汉至隋唐 宋元至明清
背景 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百家争鸣
德治(礼治)
法治
主张 孔:礼治德政 孟:仁政,宽刑 严刑峻法;以法为教,以吏为 师;法术势
人性
源自文库
人性善
人性恶
境遇
判等法同决官于:的生根“父据心子《”关诗:系经道。》德又:伦根“理据螟《蛉春有秋子原》,:蜾心父蠃定为负罪子之隐”:罪,。动子证机实为明、质父养目是隐父的强。子、调证关心根明系态据等犯
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
该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和是量合刑法。的,再用
《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
史料2 西汉以后,儒学其进二居:统律治令地的位儒并家发化挥:了实际作用,……儒生不断涌入
官吏队伍……他们逐渐汉熟:悉以政经事注与律法律,自然以儒学精神来改造现行法律。 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首先是经义决狱,由于多援引春秋之义,故称“春秋 决狱”——武树臣《“春秋决狱”新论—一种法文化的视角》摘自《人大 法律评论》2018年卷
焚书坑儒
各国变法
原因:富国强兵,加强君主权威
先秦时期 “儒贾时法时前之说争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 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贾曰:“马上得之, 宁可以马上治乎?”——《汉书》
罢以儒黜为百主家,独外儒尊内儒法术, 秦汉至隋唐 其一:法本身的发展:
史料1 春秋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誓 、诰、命 、令、盟 、典 、常、制 、则 、
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刘笃才《古代法制的生成及其演进逻辑—以事制为中心》《北方法学》 2016年第3期
问题设计:
问题1.根据材料1、2,结合教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在秦汉时期的发 展?
问题2.根据材料2,指出唐代在法律的形式上有哪些发展?
先秦时期 儒法之争
史料1“贾时时前说罢以称儒黜《为诗百主》家、,《独外书儒尊》内儒。法高术,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得之, 安秦事汉《诗至》隋、唐《书》其!一”法:贾法曰本:身“秦的马汉发上:展得律—:之—,《令宁汉可书唐以》朝马:上格治乎?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 作《九刑》;三辟(编者注:三代时犯罪)之刑(编者注:刑法),皆叔 世(乱世)也 。
——魏晓立《先秦时期“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先秦时期——儒法之争 (1)成文法的出现——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史料3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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