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LAS 003-2019精油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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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艾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LAS003—2019
精油
2019-11-12发布2019-11-20实施漯河市艾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漯河市艾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准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辉。
精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油的产品组成、规格、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将老姜艾草玫瑰橄榄熏衣草当归人参藏红花等分别组成的精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QB/T1507日用香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料质量要求
3.1.1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料中醋酸氯己定、香精、水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3.1.2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供应商企业标准要求。
表1原料质量要求
原料名称质量等级质量要求
醋酸氯己定纯度≥98.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0版)香精化妆品级QB/T1507生产用水纯化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0版)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外观无色透明液体,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
气味具有本品特型香味,无异味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醋酸氯己定,%0.18~0.22
pH值 5.5~8.5
铅,mg/L<40
砷,mg/L<10
汞,mg/L<1
3.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指标
项目要求
细菌菌落总数,cfu/mL≤200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致病性化脓菌*不得检出
真菌菌落总数,cfu/mL≤100
*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
3.5抑菌效果
抑菌效果应符合表5规定。
表5抑菌效果
菌种作用浓度作用时间(min)抑菌率(%)大肠杆菌(8099)1:1稀释5≥50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1:1稀释5≥50白色念珠菌(ATCC10231)1:1稀释5≥50
3.6安全性指标
对小鼠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大于5000mg/kg体重。
对家兔皮肤多次刺激试验无刺激性。
对雌性家兔阴道黏膜刺激试验无刺激性。
3.7产品稳定性
在保质期内醋酸氯己定含量应符合 3.3款要求。
3.8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9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
4.1.1外观
目测,取30mL产品放于50mL烧杯,置于明亮自然光下观察。
4.1.2气味
鼻嗅。
4.2理化指标
4.2.1醋酸氯己定含量测定
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 2.2.1.2.12规定方法进行。
4.2.2pH值测定
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 2.2.1.4规定方法进行。
4.2.3砷、铅、汞
按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4.3微生物指标
按GB15979-2002中附录B的规定测试。
4.4抑菌效果指标
按GB15979-2002中附录C的规定测试。
4.5安全性指标
4.5.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2.3.1款规定方法进行。
4.5.2皮肤多次刺激试验
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3.3.4.2“多次皮肤刺激试验”进行检测。
4.6产品稳定性
依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2.3.2.1加速试验法,将完好的产品置于37℃恒
温箱三个月取出,按4.2.1检测醋酸氯己定含量。
4.7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产品应成批验收。
产品以同一原料、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不小于12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不含净含量抽样),抽样样品总量不小于600ml。
检样分为3份,1份用于检验,另2份留样备用。
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
5.3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5.3.1.1产品需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5.3.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pH值、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抑菌效果、净含量。
5.3.2型式检验
5.3.2.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2正常生产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定型鉴定时;
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国家质检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根据检验结果比对本企业标准指标,检验结果如微生物指标、抑菌性指标和安全性指标中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余指标有不合格项,应取两倍量复检,复检合格判定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和使用说明
6.1标志
产品标识国家相关规定;外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产品包装于塑料瓶中,包装应密封牢固,无渗漏、避光、防潮;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装实,产品采用竖直排列,产品之间用缓冲物隔开,确保瓶与瓶之间无摩擦损伤,每箱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避免撞击、剧烈震动、日晒雨淋。
6.4贮存
产品应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的室内,严禁与酸、碱、盐类物质接触,远离热源。
堆放时应离地不小于10cm,离墙不小于10cm,离顶不小于50cm,中间留有通道,不得倒放。
6.5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6.6标签和使用说明
按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版)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