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水路运输安全工作,并可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

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得擅自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航线、班次和停靠港(站、点)。

确须取消、变更或者增加、减少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

第九条从事海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的,必须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岗位职责权限,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应急预案以及环境保护目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7•【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立法原则】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安全、有序使用渡口乘坐渡船。

第四条【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渡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渡运的义务,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渡运安全日常管理。

无经营人的渡口,由设置渡口的申请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县、镇、村逐级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档案;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职能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渡运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运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管,并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责任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倡导性条款】鼓励渡口经营人、渡船所有人主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渡运条件。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有效管理,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渔港布局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港口、航道、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船舶运输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船舶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安全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船舶安全运输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船舶安全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对船舶安全运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改造工作,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4. 船员管理部门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船员具备安全运输能力。

5. 船舶安全监督员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安全运输中的安全隐患。

三、船舶安全管理要求1. 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安全运输条件。

2.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防污染等安全设备,并保持其完好。

3. 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4. 船舶应当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5. 船舶应当加强船员安全管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6. 船舶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舶安全责任制。

四、船员管理要求1. 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轮机操作、船舶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船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 船员应当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五、监督检查1.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船舶安全运输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舶安全监督员应当对船舶安全运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船舶安全运输。

3.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船舶安全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奖惩1. 对在船舶安全运输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7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4日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东莞VTS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除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以外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东莞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拟进入东莞VTS区域的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应当在离开上一港口时)向东莞VTS中心预报船舶航行计划。

预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

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或者港口调度部门每天1200时前应当将未来24小时内船舶进出港口计划报告东莞VTS中心。

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变化内容。

引航机构每天1200时前应当将未来24小时内船舶的引航工作计划报告东莞VTS中心。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向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作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保护用品。

3、自学安全科学知识,提升操作方式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加合理化建议,提升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接受违章统一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略工人安全、身心健康的错误同意和犯罪行为提出批评或起诉。

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继续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全面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政府自学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最大限度地掌控和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现。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用合乎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水解至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晰,责任看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全面落实事故处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为: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置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全面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建议努力做到“八不”。

即为:“不超员超载、不闯红灯行车、不私自弯道、不上开母舒氏车、不上开情绪车、不上开胆怯车、不上开冒险车、不酒后驾车”。

确保精力充沛,慎重驾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在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其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船舶运输安全问题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制定并严格遵守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一、船舶设备与维护船舶本身的设备状况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性。

船舶的船体结构必须坚固,能够承受各种海况和货物的压力。

定期对船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腐蚀、裂缝等问题,是确保船体完整性的关键。

船舶的动力系统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包括主机、辅机、推进系统等,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在航行中能够稳定地提供动力。

导航和通信设备是船舶安全航行的“眼睛”和“耳朵”。

雷达、GPS 定位系统、卫星通信设备等必须时刻保持正常工作,并且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消防和救生设备更是重中之重。

灭火器材要充足且在有效期内,消防栓、消防泵等要随时能够启用。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救生设备要数量足够、状况良好,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逃生。

二、船员素质与培训船员是船舶运输的直接操作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运输的安全。

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航海知识、船舶操纵技能、货物装卸管理等。

船员的健康状况也不容忽视。

在出海前,要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确保船员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海上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持续的培训和教育是提高船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安全培训课程,学习最新的法规、安全操作流程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同时,通过模拟演练和实际案例分析,提高船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货物装卸与积载货物的装卸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在装货前,要对货物的性质、重量、包装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货物适合船舶运输。

货物的积载要合理,遵循重心低、稳定性好的原则。

不同种类的货物要分区存放,避免相互影响。

对于危险货物,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特殊的积载和隔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本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并督促村民委员会、镇渡口管理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严格遵守;二、建立、健全行政村、学校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常对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和非法营运,消除隐患;负责镇非法运输船舶监督管理,制止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无船舶;三、对辖区水上安全隐患及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督查督办,整改到位;四、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场日、重大节假日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群众性活动,特别是学生渡运,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五、协助海事机构对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组织本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事故,并做好善后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和范围。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公用(务)车辆(含工程车辆、厂内机动车辆)。

1.3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和社区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2017年10月7日重新修订后,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兵器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4月22日下发《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检查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13号)3 术语和定义3.1车辆单位:是指车辆所有权归属公司的车辆,包括公司调配给下属单位使用的机动车辆。

乡镇船舶管理措施方案

乡镇船舶管理措施方案

乡镇船舶管理措施方案引言乡镇作为我国农村地区的基本组织形式,拥有大量的水域资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乡镇水域内的船舶,保障水域安全和舒适的环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船舶管理措施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方案旨在提供对乡镇船舶管理的指导原则,并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以实现良好的水域管理与船舶安全。

一、管理目标1. 提高船舶水平安全:通过规范船舶操作和安全管理,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2. 提升水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体系,完善船舶登记统计、巡航巡逻、航道维护等制度。

3. 促进交通便利化:优化渡口布局和设施建设,提升船舶运输效率。

二、管理原则1. 统筹规划: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船舶管理总体计划,确保各项措施有机衔接。

2. 依法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船舶管理制度。

3. 安全第一:船舶安全是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应加强对船舶运行的监管和安全防范。

4. 科学管理: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并结合实践,提高船舶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程度。

三、具体管理措施1. 船舶登记和审批1. 统一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信息、产权证书、安全检验证书等。

2. 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舶达到安全操作标准并进行相应的维护和修理。

3. 严格审核新的船舶申请,对船舶技术性能、安全设施等进行评估。

2. 航道维护1. 定期对乡镇水域内的航道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水道畅通。

2. 安装标识牌和导航标志,指示船舶航行方向,确保船舶安全过槽。

3. 配备专业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理水域内的漂浮物和障碍物。

3. 船舶巡航巡逻1. 设立专门的巡航巡逻队伍,对水域内的船舶和航道进行巡视和监督。

2. 加强夜间巡航巡逻力度,确保水域安全。

3. 配备现代化通讯设备和船舶定位系统,提高巡航巡逻效率。

4. 船舶运营管理1. 制定船舶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船舶使用、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

2. 对船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定期检查船舶运行情况,对违规船舶进行处罚,并及时更新船舶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露天采石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开办露天采石场,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石作业。

第四条露天采石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露天采石场的经济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和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央、省、市和军队所属露天采石场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并负责对区、县采石场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审查结案。

区、县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所属露天采石场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和除重大事故外的其他事故的审查结案。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职责是:区、县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

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对露天采石场的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重大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解决办法和定期检查,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露天采石场的主管部门对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实行行政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九条露天采石场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场所,并按规定提取维简费和缴纳安措费。

第十条企业法人代表委任的主管生产工作的副场长或采石场的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粤交水〔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水〔2016〕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广州港务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下放了外资审批权限,《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和《通知》,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业务,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两个《规定》是指导水运行业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通知》明确了具体工作的实际操作办法和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做好两个《规定》出台后需要调整和落实的工作。

二、许可管理根据两个《规定》和《通知》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许可业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办理各项业务事项。

(一)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股东证明材料(企业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3.投入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船舶证书,初次投入市场运营船舶还需提供船舶运力审批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4.组织机构图,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5.与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文件;6.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对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以及渔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港建设,鼓励渔业生产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港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港布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渔港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全球贸易和人口的不断增长,船舶运输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安全事故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制度背景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船员的安全。

制度的实施对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二、制度内容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各级人员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和权利,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2.危险物品管理:规范危险物品的处理和运输流程,对危险物品的存储、包装、装卸和运输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3.船舶安全装备管理:明确船舶安全装备的种类和数量,保证其完好有效,避免因设备损坏对航行造成影响。

4.船舶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保证船舶的安全性。

5.船员培训和管理:对船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制度实施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全船所有人员都严格遵守,要按照制度中规定的安全流程进行作业。

同时,舰船长也需要对船员的各项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制度评估好的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船舶的安全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确定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完善。

五、结论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船舶和船员安全的基础,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全员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海上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保护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并确保船舶航行的环境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般包括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界定和分工,船舶安全管理的实施措施等内容。

下面,我将就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析,重点介绍船舶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方式,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界定和分工以及船舶安全管理的实施措施。

一、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船舶安全、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以及保护航海环境的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责任的界定和分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管理者和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对不同岗位的船员在船舶安全管理中的分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2.安全管理的全程性: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船舶的设计、建造、操作和报废等全过程中都要遵循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船舶在各个环节中的安全。

3.安全培训和教育: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管理者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使其具备处理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的能力。

4.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管理者采取预防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船舶设备和航行环境的安全保障: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管理者保证船舶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安全。

同时,要求遵守相关的航行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保护航海环境的安全。

6.法律法规的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管理者和船员遵守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行为。

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是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将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粤府办[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高我省渔船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渔民安居乐业,维护渔区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者)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渔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沿海沿江市、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和工作措施;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助体系,保障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

乡(镇)、街道要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者)、船长依法生产,落实渔船跟帮编队生产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渔船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船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港澳流动渔船安全生产相关事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渔港消防船业务指导和监督渔业码头、渔港内油库、渔船修造等单位及在港渔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建造、改装渔船企业;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6日)修改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11号 1988年7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定管理:(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三)乡(镇)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四)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各级交通部门设置的航政(港务监督)机构是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实行技术、行政监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实施业务培训和业务领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对本辖区运输船舶的安全负责,船舶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落实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县(郊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交通、航政(港务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深入乡(镇)、村庄、港口、码头、渡口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安全检查;
(三)督促县办船舶修造厂(点)按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必要的应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所(站)或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乡(镇)运输船舶管理工作;
(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的船主或船舶的经营者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三)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本乡(镇)内渡口的高立和撤销,报县交通局审批;
(四)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推行乡、村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五)领导乡(镇)船舶管理所(站)和村民委员会搞好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水库、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制止、纠正乡(镇)运输船舶的违章行为;
(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必要的应设专职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人员;
(二)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
(三)检查督促本村运输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做到本村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参加营业运输;组织船舶联组,实行村、联组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四)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不违章私设渡口;
(五)墟日、他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乡(镇)船舶管理所(站)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管理和乡(镇)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督促辖区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船主或经营者按规定到航政机关和保险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保险,协助航政(港务监督)机关举办船员技术培训和考试发证;
(三)负责乡(镇)渡口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

经县以上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授权,对违章行为,执行《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中航政(港务监督)分站一级的处罚权限;
(四)协助航政(港务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五)接受县以上航政(港务监督)机关的委托,办理从事县境内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签证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航政、保险、工商、税务、航道等部门的委托,代征税金,代收规费,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第九条乡(镇)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的游览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航政机关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航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