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专家评估组临时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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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

专家评估组临时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注册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操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工具”)注册登记实行专家注册登记会议制度,由注册登记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登记。

第三条注册登记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工具发起管理人及中介机构注册登记文件(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登记会议不对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注册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估组及办公室

第五条试点期间,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由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专业从业经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评估专家)组成,包括试点商业银行总行资深专业人士、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会计师、评级机构的专业评级分析师等。

第六条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设评估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登记文件、对注册登记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并安排注册登记会议;负责对工具发起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所做承诺和保证的情节进行初步评议,情节较轻的,由评估组办公室议定并出具市场惩戒决定,情节较重或涉及取消工具发起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业务资格的,提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审议。

第七条评估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符合注册登记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四)有2年以上金融行业工作经验;

(五)评估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评估组办公室根据《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操作细则》接收注册登记文件,要件齐备的,评估组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评估组办公室在初步评定的工作中可建议工具发起管理人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登记文件;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登记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各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条注册登记文件初评工作实行初评人负责制。在接收注册登记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初评人员认为拟披露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的,向工具发起管理人或中介机构出具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初评人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的,向评估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工具发起管理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未向评估组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否则评估组办公室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登记文件。

第三章注册登记会议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会议由5名评估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由评估组办公室从评估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评估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评估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评估组办公室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评估专家参加注册登记会议:

(一)担任工具对应融资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发起管理、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评估专家参加本次注册登记会议的;

(四)连续参加过前三次注册登记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加注册登记会议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评估组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评估专家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评估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登记文件送达参加注册登记会议的评估专家(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

第十六条参会评估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商评估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得具有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的任一情形。

第十七条评估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登记会议,听取评估组办公室初评报告并进行讨论,通过填写《注册登记意见表》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评估专家意见分为“准予注册登记”、“有条件准予注册登记”、“延后准予注册登记”三种:

(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的,发表“准予注册登记”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的,发表“有条件准予注册登记”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的,发表“延后准予注册登记”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评估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评估专家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办理注册登记会议相关后续工作。

(一)5名评估专家均发表“准予注册登记”意见的,准予注册登记,向工具发起管理人发送《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评估专家发表“延后准予注册登记”意见的,延后准予注册登记登记,评估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工具发起管理人,退回注册登记文件(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但不得透露任一参会评估专家的任何个人意见。

(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有条件准予注册登记,评估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将评估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工具发起管理人。工具发起管理人协同相关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评估专家书面同意的,向工具发起管理人发送《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未提交补充材料的,除非有书面说明材料,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登记文件。

第二十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融资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工具发起管理人应修改有关注册材料并及时通报评估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注册登记会议召开后至工具发行前,融资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工具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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