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最新版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最新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活动。
1.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术语2.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
2.2 监理单位: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资格,负责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4 施工单位: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一般规定3.1 监理单位的选取: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取。
3.2 监理工程师的配备: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和施工期限,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
3.3 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目标、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3.4 监理报告和监理日志: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编写监理报告和监理日志,记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情况。
3.5 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四、施工准备阶段监理4.1 准备工作: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施工条件。
4.2 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材料准备等情况,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评估。
五、施工阶段监理5.1 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
5.2 施工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施工安全。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要求。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一、监督主体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由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共同参与。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工作;第三方监理机构负责独立、客观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二、监督职责1.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评估监督结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定期检查、评估与整改,及时报告监督结果。
3. 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并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监督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即对公路工程各阶段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验收。
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土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2. 原材料质量监督,即对公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3. 施工过程监督,即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
4.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即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追责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机制1. 定期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结果的评估和整改情况的落实等。
2. 抽查监督,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监督。
抽查对象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3. 举报投诉,即公众和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政府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主要内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各方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督目标1.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2.完善监理机构及人员监督能力,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3.加强监督工作的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三、监督责任1.监理机构:(1)监督工作由专业的监理机构承担,监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2)监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监督工作,对公路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3)监理机构应当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干扰。
2.人员配备:(1)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胜任监督工作;(2)监督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能够准确判断工程质量。
四、监督流程1.前期准备:(1)对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2)对施工单位及其主要技术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条件。
2.施工阶段:(1)监督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随时监测施工进度;(2)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3)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进行抽查,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
3.竣工验收:(1)对竣工的公路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2)对竣工图纸和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设计要求;(3)对质量缺陷进行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五、监督措施1.日常巡查:(1)监督人员应当定期到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巡查,了解施工进度和质量;(2)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
2.质量检测:(1)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质量;(2)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质量评估:(1)定期对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2)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价,建立质量信用档案。
六、监督结果1.监督报告:(1)监督人员应当编制监督报告,反映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问题;(2)监督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公路工程监督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监督检查制度一、目的与原则公路工程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规范的检查程序和方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预防和减少工程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组织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设备。
监督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对公路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同时,监督机构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畅通。
三、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审查。
2. 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
3. 工程进度的监控,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4. 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5. 竣工验收的质量把关。
四、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程序应规范化、标准化,具体包括:1.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法。
2. 实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定期发布监督检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六、持续改进监督检查机构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监督检查方法,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结语:。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该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与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确保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1. 规定的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等各个阶段。
2. 监督与管理机构2.1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
2.2 监督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路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3. 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3.1 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经过严格的评估和论证程序。
3.2 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正。
4.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4.1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道路的安全和通行能力。
4.2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5.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要求5.1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2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环境。
6.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与验收6.1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应当由监督与管理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6.2 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7. 公路建设项目的违法处理7.1 对于违反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措施。
7.2 公路建设项目的违法处理应当公正、公开,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级公路工程。
1.3 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优质高效、环保节能、保障安全的原则。
2. 监督与管理组织2.1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2.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合理、经济、安全的设计文件。
2.4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3. 监督与管理内容3.1 质量监督对原材料、构配件、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督。
3.2 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施工工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3.3 进度监督对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3.4 投资控制对项目投资进行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确保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
4. 监督与管理措施4.1 信息管理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项目相关信息。
4.2 沟通协调项目各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4.3 检查与整改项目各方应定期进行自查、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4.4 信用评价对项目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5. 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2 法律责任项目各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6.1 解释权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6.2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如有需要,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包括质量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程序、责任和监督等。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正、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验收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工作机构,明确质量检查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质量检查范围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二)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工程施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四)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及使用情况;(五)工程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六)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情况。
第七条质量检查应当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整个工程过程的质量可控。
第三章质量检查内容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施工的合规性检查;(二)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检测和验收;(三)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四)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核和评定。
第九条质量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阶段,制定相应的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质量检查方法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审查等方法,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质量检查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和关键节点,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和责任部门,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质量检查程序第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检查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一)确定检查计划和任务,明确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二)组织检查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和程序;(三)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四)履行检查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整理、归档检查结果;(五)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议;(六)组织实施整改和督促落实,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的效益,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项目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程施工实行公司监督、工程项目自检的二级质量管理;第四条各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公司“严管理,创品牌,美环境,保安康,重诚信,促发展;”的管理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为顾客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实现工程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合格率100%,优良率85%的质量目标,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按标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对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创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良好的环境,关注员工的健康,推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向全项目部员工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社会相关方要求的重要性;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最高领导责任;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的提供,配备适宜的人员、装置、设施、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等;三、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资源配备,质量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质量目标的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三、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四、在工程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工作决策;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对外联络;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二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编制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组织对本项目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组织和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三项目经理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保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有效实施,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记录以验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四项目经理部应结合项目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实际,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技术难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三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组织施工过程质量策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和工程项目应加强对供方评价工作的管理,对工程、劳务供方和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应按规定进行评价,制定合格供方名单,选择符合要求的供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过程的记录;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强化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劳务队伍的管理台帐,坚持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履约检查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严禁以包代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各分包队伍也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识别项目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对特殊过程的设备能力和人员资格进行认可和鉴定,保证设备和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进行监控,保存记录,以保持必要时的追溯;确保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第十五条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是反映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证据,项目经理部必须抓好施工和管理的原始记录、施工日志、试验检测资料、工程自检评定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的真实可靠、齐全和规范;第四章质量信息管理第十六条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质量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各单位应增加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质量信息的管理,充分运用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渠道;第十七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的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和处理;并对所属项目的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八条质量信息的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月报表;二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和质量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四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和结论;五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证书和质量鉴定证书;六优质工程及质量管理活动获奖文件、证书;七工程质量回访资料及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第十九条质量信息管理一质量信息应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二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所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报表和管理台帐的数据信息要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上报;1.工程、质量月报表每月下旬按要求逐级上报;2.质量事故专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报告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上报,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每月底逐级上报;3.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及结论,项目拿到相关文件后同时报公司;4.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交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索取收集,并及时报公司;5.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记录应整理保存;质量回访报告于每年年底报公司;第五章质量检查制度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公司每季度、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和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坚持现场监督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好质检记录;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对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和质检记录负责;施工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工艺要求,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规程操作;坚持按工序交接手续和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序质量检验;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工程内业资料,工程完工后,按要求编制好竣工资料,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组织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向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特大型和质量创优工程项目,应报请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验收;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十四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以下分类和划分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报告;然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不得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书面报告见附表;一质量问题: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问题发生项目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7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5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并在12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事故进一步了解核实,2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二十七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记录和书面材料在项目保存备查,并按要求报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质量问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质量问题的调查,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复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内部的调查;调查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员工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清原因、明确责任;质量事故的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调查工作结束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发生事故的地点、工程名称、具体部位;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三事故损失程度;四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责任界定明确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五确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方案;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纠正和防范措施;七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按规定上报,根据调查结果对质量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调查过程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记录、事故损失的计算资料、有关影像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七章质量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积极参与创建优质工程活动,争创名牌工程;第三十四条符合优质工程申报范围规模、投资、类型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时就应明确创优目标,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优质工程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开展QC小组活动广西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规定申报项目在施工中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成果要获优秀奖和科研活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收集各种质量记录包括有关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为优质工程的申报做好充分准备;第三十五条已交竣工验收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符合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公司工程科负责组织,根据规定要求收集、整理、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上报;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荣获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参与创优和优质工程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按施工项目经理部50%,公司相关领导和工程管理部门各25%的比例分配:一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奖励金额为150000~300000元;二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00~150000元;三荣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30000~50000元;三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0~30000元;四荣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五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项奖的,按最高等级获奖金额给予奖励;六对于不是优质工程的主申报单位,只是作为参建单位受表彰的,按对应等级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达标要求为:一不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二考核期内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施工总产值的‰;第三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对项目人员进行奖励:项目经理10000元、总工8000元、各主管项目领导5000元、分项主管3000元,其他人员1000元;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质量工作由工程项目部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奖罚,报公司备案;第八章罚则第四十条质量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正职行政领导和分管质量工作的副职领导各处以扣发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处以扣发2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对工程管理部门处以扣发10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一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二本单位年度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施工总产值的‰;第四十一条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项目在考核期内,单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的15%,或多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总额超过总质保金的10%的,将对项目交工验收年度任职的公司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工程管理部门正副职分别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1500元,1000元;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对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所界定的责任,将罚款分解到具体责任人;事故其他责任者每个按扣发额最高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5~50%予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2000元;第四十四条对于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除经济处罚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1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二10万元~20万元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三20万元~100万元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延期一年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四1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德保至天等二级公路№6标项目部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1. 引言公路工程的质量对保障交通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现制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 质量监督机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国家、省、市和县四级地方政府、公路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组成。
3. 监督内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建设过程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规定标准和工程要求。
3.2 施工质量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符合要求。
3.3 工程验收对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从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工程要求。
4. 监督方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包括:4.1 抽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等进行检测。
4.2 现场监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监督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要求。
4.3 第三方检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等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并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破坏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追究责任。
6. 结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管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
在今后的公路建设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继续加强监管,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中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中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建设、改建、扩建和维修等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适用于各级公路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监理单位。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全过程、全员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职责、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评价等内容。
第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质量责任等,并落实到具体工程中。
第六条监理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工程质量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七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存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报告,以备查阅。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公路工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严格控制质量。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质量检查第十三条质量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机构或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质量检查应涵盖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质量检查应有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周期,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问题。
第五章质量评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质量评价应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七条质量评价应使用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评价结果应合理有效,并及时传达。
第十八条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工程开工、竣工、结算等环节的参考依据,对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它公路项目及特种结构的桥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第五条内容,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2、工程合同文件;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各省可参照附表一、二自行确定。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标准试验以及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防治施工工艺通病的效果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防治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的效果等。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钱财安全,确保将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完全落实,执行在实处,保障每一条公路的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以
及钱财安全,确保将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完全落实,执行在实处,保障每一条公路的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每一个包揽公路建筑工程的技术团队都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所
有条例,依法行事,合理合法的对公路工程进行有效监督。
1.该质量监督规定主要包括:对于建筑公路所用材料、设施等的监测;施工单位在工程进行期间的安全、质量问题;施工队伍的资格问题及其内部运转情况;关于工程质量资料的合法保障、真实保证、完整规范等情况等等。
2.该法条规定了质量监督工作必须由专业的质量监察机构
进行监督,并且质量监测机构必须满足下列的几个要求:关于该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应该具有合理的结构;且高级工作人员必须具
有至少10年的公路工作经验以及高级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技术资格;机构需要有严谨的逻辑体系以及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机构应有省级以上部门给予的合格的考核证明。
3.在公路工程完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工程的交工验收,没有进行过这个过程的公路是不被给予资格去交给人民使用的。
并且在交工验收之前,质量监测机构应该根据专业的规定与知识给予公路工程专业的建议与检测结果以及准确无误的质量监测报告,并且由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每个结果都应当由该机构全权负责。
4.根据该规定进行公路工程质量监测,我国的公路安全标准一定会逐步升高,并且使我国的公路安全问题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促进我国的社会安全、经济繁荣。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工发[1992]44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2.06.10【实施日期】1992.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
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 内外经济组织投资。
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 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b5E2RGbCAP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 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plEanqFDPw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工程的 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 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 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DXDiTa9E3d<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 RTCrpUDGiT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5PCzVD7HxA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工程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 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jLBHrnAlLg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最新规定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最新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公路工程安全和质量,提升公路工程质检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质检机构1.公路工程质检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且符合相关要求。
2.公路工程质检机构应当有专业人员从事质检工作,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3.公路工程质检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检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质检流程1.公路工程施工前,质检机构应当对施工方的资质和技术实力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施工资质。
2.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质检机构应当进行日常监督和抽样检测,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
3.公路工程施工结束后,质检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终审,出具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四、质检内容1.公路工程质检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础工程的质量检测,包括桩基、地基、路基等;(2)结构工程的质量检测,包括桥梁、隧道、涵洞等;(3)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质量检测;(4)人行和车行设施的质量检测。
2.质检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更新。
五、质检标准1.公路工程质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对每个环节进行细致检查。
2.质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质检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3.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质检结果,做出相应的记录。
六、质检管理1.公路工程施工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质检设备管理、质检数据管理等。
2.公路工程施工质检机构质检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检规定,绝不允许有违规行为。
3.公路工程施工质检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保证质检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七、质检奖惩1.对于质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质检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于严重失职、渎职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机构和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由公路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最新版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最新版前言公路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是公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我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质检制度。
本文将介绍公路工程质检制度最新版,旨在提高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确保公路工程安全稳定。
一、制度建立的目的公路工程质检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具体目的如下:1.明确质检责任:明确各责任主体在质检工作中的职责,加强质检人员的管理,强化质检监督。
2.强化质检标准:建立更加严格的质检标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提高质检效率:优化质检流程,提高质检效率,减少不合格工程的发生。
4.加强质检信息管理:规范质检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流程,确保质检数据的真实可靠。
5.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通过质检制度的建立,最终目的是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公路工程的安全稳定性。
二、制度内容1.质检责任:(1)业主单位:应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落实质量检测工作,配合相关质检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要求。
(3)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质检单位:应该是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开展对施工质量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对不合格工程提出整改意见。
2.质检标准:(1)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需符合《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2)公路工程材料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材料的质量应当有相关证明文件。
(3)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质检标识,保证现场质检工作的顺畅进行。
3.质检流程:(1)质检前准备: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计划、质量计划等相关文件,质检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相关信息。
(2)质检过程:质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检测,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
公路工程质检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而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及材料供应的单位和个人。
3. 质量检查应坚持“预防为主、检验为辅”的原则,通过全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二、职责划分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总体监督和管理,确保质量检查制度的实施。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质量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4. 材料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材料,并配合做好材料的检验工作。
三、质量检查流程1. 施工前准备:包括技术交底、设备校准、原材料检验等,确保施工前各项条件满足质量要求。
2. 施工过程控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行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3. 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监理单位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以此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常态化。
3. 第三方检测: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结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独立检测,确保客观公正。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工整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2. 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对于严重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质量记录与报告1. 施工单位应详细记录每日的施工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2. 监理单位应定期编制质量检查报告,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档案,为后期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公路质量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质量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耐久、环保、美观,促进公路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二)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强化责任的原则;(三)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原则;(四)坚持质量与进度、投资、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质量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章公路工程质量标准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标准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二)二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三)三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四)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
第六条各级公路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结构安全可靠;(二)材料、构件、设备质量合格;(三)施工工艺先进,施工质量优良;(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五)外观整洁,美观大方。
第七条公路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等级、技术标准、使用年限、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第八条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公路使用功能,适应交通需求;(二)确保公路结构安全可靠;(三)符合环保、节能减排要求;(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条公路施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二)选用优质材料、构件、设备;(三)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五)保护环境,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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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制度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工作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采取巡视与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标,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度。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对不符合质量技术管理的行为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和违法的工程质量行为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理。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报质监机构。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交工验收前,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承揽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监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试验检测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对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查。
第三章质量监督制度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制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检查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申报制度。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合同文件、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质监机构自收到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申请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督手续。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质监机构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大纲并下达给项目法人。
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质监机构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擅自开工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质量鉴定制度。
质量鉴定分为调解性鉴定、委托性鉴定和验收鉴定三种。
质量鉴定遵从客观、公正、数据为准的原则。
质量鉴定由质监机构在调查、试验检测的基础上做出,质监机构依据检测数据对鉴定负责。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做出鉴定,并对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做出评价。
未进行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鉴定以参考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数据资料和质监机构独立抽检数据为基础。
参考数据由质监机构验证并有权决定取舍。
独立抽检视工作量和技术复杂程度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依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纠纷调解制度。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依法受理从业单位之间的质量纠纷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质量鉴定事项。
质量纠纷调解实行监督单位受理原则。
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工程质量跟踪评价和信息发布制度。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跟踪评价,总结质量管理经验。
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进行专题调查,依据质量责任制追究从业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应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质量信誉进行记录,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专职质量监督机构。
质监机构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受上级质监机构指导。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不设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专(兼)职质量监督人员,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组织机构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有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质监机构业务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考核;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考核。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岗位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的行业管理并拟定相关的行业政策。
(四)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资质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五)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参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六)负责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发布公路工程质量动态。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应有下列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的执行。
(三)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的工作管理并拟定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的资格管理;具体组织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配合上级质监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质量鉴定;受理本地区工程质量举报和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参加公路工程验收。
(六)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筹划、建立本地区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制,并对其进行指导。
(七)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提供基础数据,发布本地区工程质量动态。
(八)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和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的基本职责、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形式和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质监机构应具备常规试验检测能力。
复杂、大型结构的试验检测和专业性强的其它试验检测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的检测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质监机构正常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质监机构经费应在交通规费中安排,或从收取的项目质量监督费中解决。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质监机构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章执行。
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进入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取证。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时,质量监督人员应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负有质量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交通部《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坚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