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国民待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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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国民待遇研究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成为该领域普遍遵守的基本法则。

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由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本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因此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主张投资者平等竞争,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

而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利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限制。

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普遍原则一直难以得到广泛适用。

直至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第一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一)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他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

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

根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

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

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

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

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

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

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

(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

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二,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上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

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担义务部分。

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

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成员一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

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

(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2)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存在着各种例外。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

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

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此外,在世贸组织其它多边货物协议中也规定了国民待遇例外,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这一期限可延至8年。

(二)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
义务,这一规定与总协定的其他原则规定是有区别的,成员方谈判承担义务时可在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那些有关服务提供者或服务产品的条件、标准或许可等。

此外,它还规定了不少例外, 如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

(三)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不少例外,如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自有关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

此外,还包括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对代理人的规定等。

(四)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的范围更广,它不仅规定所有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的各项规定,而且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规定,即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这一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

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

第一,应淡化超国民待遇。

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然而我国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间接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使本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且将影响到民族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超国民待遇并非就代表一国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包括了物质环境和由政治、经济、法制等因素组成的社会环境,是一个诸要素有机结合的综合体。

因此,我们要全面地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更为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逐步变超国民待遇为平等待遇。

第二,应改善次国民待遇。

对于WTO的要求而言,我国目前的开放程度还是不够的。

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平等的国民待遇的推行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必须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行业部门的竞争承受力作出正确地分析、判断,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某些领域继续实行有限制的国民待遇。

因此,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抵制发达国家过于宽泛的国民待遇要求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原则上,国民待遇只能在渐进的基础上给予,以确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相对平衡为前提,是一个稳步实施的过程。

但国民待遇的试行是一种客观趋势,我国政府及相关行业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

参考文献
[1]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0.
[2]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3.
[3]梁鹰.正确理解和运用最惠国待遇原则[J].前线,2002,(9).
[4]余劲松.吴志攀.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73,174.
[5]姚梅镇.比较外资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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