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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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智利实行以高福利、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缴费率过高、企业负担重、逃缴费现象普遍以及养老金给付水平盲目提高、
公立管理机构效率低下,到70年代后期,养老金入不敷出,国家陷入了严重的
财政危机。
受自由主义和全球私有化浪潮影响,智利于1981年进行了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彻底抛弃了现收现付制,实行以低缴费、完全积累为特征的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
到目前为止,两种制度已经基本实现过渡。
积累制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劳动者活力、有效应对老龄化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私有化
改革的代价也十分沉重,除参保人要缴纳高额的管理费用外,政府不仅要承担巨额转轨成本,而且要处理积累制带来的覆盖率低、贫困人口缺乏保障、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矛盾,还要承担私营基金管理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重组带来的
损失,教训十分深刻。
一、基本养老费缴纳
智利政府强制要求所有雇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全部来自个人
缴费。
2008年起,对自雇者及非正规部门就业者也由自愿参加改为强制要求参
加。
缴费率。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率统一规定为10%,比改革前平均22.44%的水平有大幅下降,并对缴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参保人员还需给养老基金公司缴纳较高的管理费。
管理费只对增量部分收取,每年费率有所不同(2013年为1.42%),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
缴费基数。
雇员以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规定有下限和上限。
2013年,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1万比索(约445美元),低于下限的统一按下限缴纳养老
保险费;上限为160.65万比索(约3400美元),高于上限部分的收入不缴纳养
老保险费。
自雇者及非正规部门就业者以应税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上下限与雇员一致。
保险费征缴。
18~65岁雇员均需缴纳养老保险,由雇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后直接存入雇员选择的养老基金公司管理的个人账户。
自雇者及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在国家税务局的监督下,自行缴入由其选择的养老基金公司
管理的个人账户。
总体来看,智利是世界上养老保险缴费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低缴费率起到
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作用。
同时,所缴保险费全部存入个人账户,
多缴多得,避免了机会主义倾向,税收减免优惠也极大地调动了参保人员缴费积
极性。
到2012年底,智利私人养老金的资产总额达1650亿美元,约占当年GDP 的60%,基本实现了两种制度的过渡。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为减轻改革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冲击,智利允许参保人自由选择留在旧制度
或加入新制度,导致新旧制度在较长时间(最长有65年)内平行运转,使养老
金计发出现三类人群:
(一)“老人”,即1983年实施改革前在旧制度内已退休的人员,仍按
旧制度计发养老金,计发水平根据CPI涨幅每年进行上调。
由于智利的社会平均
工资增长率持续高于CPI(见图1),导致“老人”养老金替代率不断下降,政
府的养老金支出压力也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