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案件办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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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案件的办案时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案件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需立案的案件,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立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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