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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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豫纪发[2008]9号2008年5月12日)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承办。

第三条受奖人员名单一般由案件主办部门提出,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办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并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奖励。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举报人本人申请或信访部门提出,经审查属实并报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非经济类案件举报人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根据举报内容、查处结果和社会影响大小,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对经济类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理,收缴违纪金额在50000元以上,根据举报的违纪金额和查实并收缴的违纪金额,按收缴违纪金额2%的比例掌握,给予举报人1000—30000元的奖励金。

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收缴违纪资金巨大的案件,需要给予举报人重奖的,奖励金额视情况酌定,并经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财政部门核拨后,由单位财务部门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派驻(出)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其它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自行奖励。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奖励。

第九条奖金的领取,须由受奖人或代理人、办案人共同签字后领取。

第十条受奖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由经办人在审批表上注明。

第十一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纪委信访室(省政府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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