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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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汇票贴现概念及限制

2019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汇票贴现概念及限制

2019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汇票贴现概念及
限制
2019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汇票贴现概念及限制
汇票贴现的概念
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银行通过接受汇票而给持票人短期贷款,汇票到期时,银行就能通过收回汇票金额而冲销贷款。

如果银行到期不能获得票据付款,则能够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贴现就其性质来说是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银行实际上是通过贴现的方式给持票人以贷款。

但与一般贷款不同的是,因为贴现银行是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所以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对该贷款(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这样,限度地保证了这种短期贷款的资金安全。

汇票贴现的限制
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实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实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4.再贴现和转贴现。

再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的票据行为。

两者均为票据尚未到期,贴现银行基于资金的需要,而向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商法笔记

商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一商的意义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时货的行为法学:一切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速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第三节一体系——商主体、商行为、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制度二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制第四节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五节一古代商法(一)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罗得海法》(二)希腊法和雅典法(三)罗马法(四)教会法二中世纪商法(一)内容1 城市法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汇编》《巴黎习惯法汇编》市政当局的城市规章——城邦条例:《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萨克森市管理》同盟性规约——《汉萨同盟》《伦巴第联盟》城市的特许状行会法令——公会、基尔特2 海商法——《罗德海事法典》《巴希尔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3教会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和各种教令集4 王室法三近现代商法(一)法国商法1 内容《商事敕令》1673、《海事敕令》1681、《法国商法典》、2 特点独立性、客观性、变动性、司法性、广泛影响性(二)德国商法1 内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1681、《德国商法典》1897.4.7通过2 特点坚持主观主义原则、变动性大(三)日本商法1 内容1890旧商法、1899新商法2 特点在理论上坚持折中主义原则、内容广泛、协调性强(四)英国商法1 商事习惯与判例爱德华.科克、、曼斯菲尔德2 商事成文法(五)美国商法1 特殊性2 统一州法运动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威廉.施奈德3 《统一商法典》——十一篇四十五章四百九十八条评价:充满革命精神的现代商法“以商业交易”为中心进行立法设计价值取向上重“资本”运营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哲学观上受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支配第六节中国近现代商法体系一近代商法清末1904 大清商律1909 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1914 中华民国商律新中国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劵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与商法有关的经济理论一重商主义(一)概念十六到十八世纪末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兴起的,以名族国家为对象,以发展商贸为指针,以金银聚敛为基础,以致富强国为宗旨的经济政治理论和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把金银等贵重金属的聚敛作为致富的源泉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严禁金银品出口和奢侈品进口实行特许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三)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的区别:早期——马基雅维里重金主义晚期——托马斯。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司考笔记之商法

司考笔记之商法

司考笔记之商法2017年第一章、公司法 (12)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2)【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12)〔一〕公司法含义和调整对象 (12)〔二〕公司法性质 (12)【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2)〔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2)〔二〕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12)〔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12)〔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性质上、目的范围上限制〕 (13)〔三〕公司的分类 (15)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6)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17)【一】设立 (17)〔一〕公司设立的立法体制与立法主旨〔自由-特许-核准、准那么、严格准那么,我国是准那么和核准〕 (17)〔二〕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同时”“单纯”、募集设立“渐次”“复杂”〕78 “35%” (17)〔三〕公司登记 (17)【三】章程 (26)〔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26)〔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共同、部分;书面,全体签章〕 (26)〔四〕我国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25、82 (26)〔五〕章程效力 11 (26)〔六〕章程变更 44、104 (27)【三】公司资本 (28)〔一〕含义 (28)〔二〕公司资本原那么 (28)〔三〕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28)〔四〕注册资本 (31)〔五〕我国资本制度 (31)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31)【一】公司股东的权利 (31)〔一〕概念 (31)〔二〕特征(综合、出资形成、社员权) (31)〔三〕原那么〔有限责任、平等即同股同权〕 (31)〔四〕股东权内容〔发证请;转让、收益、召集、表决、监财、查阅复制、认购新股、剩余产分配、救济和代表诉讼、重整、议质〕 (31)〔五〕股东权种类 (31)【二】公司股东的义务 (36)〔一〕全体股东义务 (36)〔二〕控股股东特别义务 217“资或股本50%总额,或表决权足妨碍会决议” (36)【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37)〔一〕概念特征(派生诉、代位诉) (37)〔二〕股代诉制的功能〔救济、预防〕 (37)【一】任职资格 (38)【二】义务责任 (38)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39)【一】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164〔报告、收益分配“解会所,充陈述”〕 (39)【二】财会报告 (39)【三】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40)第六节、公司债券 (41)【一】概念种类 (41)【二】债卷的发行 (41)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43)【一】公司变更 (43)【二】公司合并173、175 (44)【三】分立 (44)第八节、公司解期与清算 (46)【一】解散 (46)【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46)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49)【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念192 (49)【二】设立 (49)【三】解散和清算〔自愿和强制;强制情况下由机关指定清算组,结束前不得向国外移产〕 (49)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祥见补充〕 (50)【一】概念和特征 (50)【二】设立条件 (50)【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50)【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0)(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意义 (50)(二)一人公司的特征 (50)(三)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50)六、国有独资公司 (51)(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51)(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51)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详见补充〕 (52)【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52)【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53)【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53)【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53)【五】上市公司 (53)〔一〕特别组织规定 (53)〔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53)补充知识: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56)【一】股东会比较 (56)〔一〕职权行使形式 (56)〔二〕会议种类 (56)〔三〕表决权行使 (57)【二】董事会比较 (61)〔一〕组成 (62)〔二〕会议 (62)【三】监事会比较 (66)【四】董事监事治理人员的义务 (69)【五】股份转让比较 (70)〔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章程优先〕 (70)1、对内转让——无限制 (70)2、对外转让 (70)〔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72)1、股份发行 (72)2、股份转让 (7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76)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 (76)第二节、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76)【一】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76)〔一〕关于【合伙人】 (76)〔二〕、关于【合伙协议】 (77)〔三〕关于【出资】不存在法定最低资本问题 (78)〔四〕关于【名称】 (78)【二】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79)第三节、一般合伙企业的财产 (80)第四节、一般合伙事务的执行 (81)第五节、一般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83)第六节、一般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84)第七节、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87)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 (87)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92)第一节、概述 (92)【一】概念和特征 (92)【二】与相关经济组织区别 (92)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93)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治理 (94)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5)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96)〔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6)〔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98)〔三〕外资企业法 (98)〔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 (99)第五章、破产法 (99)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99)【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缘故 (99)【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00)【三】裁定和公告 (100)【四】跨境破产 (101)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101)【一】破产申请 (101)【二】破产受理 (102)第三节、治理人 (105)【一】治理人的任命 (105)【二】治理人的资格 (106)【四】权利限制F26、F69 (107)【五】治理人的义务 (108)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108)【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清算主义和再建主义〕 (108)【二】撤销权和追回权 (109)【三】取回权 (109)【四】抵销权 (110)【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11)第五节、债权申报 (112)【一】特征 (112)【二】程序规那么 (113)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115)【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115)【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那么 (115)〔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15)〔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区别〕 (116)〔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16)【三】债权人委员会 (118)第七节、重整程序 (119)【一】重整申请 (119)【二】重整期财产治理、营业保护、终止 (120)【三】重整计划的制备 (121)【四】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22)第八节、和解程序 (126)【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26)【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127)【四】法庭外和解的效力F105 (128)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128)第六章、票据法 (133)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133)【一】票据概述 (133)【二】票据概述〔性质私法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134)【三】票据法律关系 (134)【四】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否伴随出票行为出现〕 (135)【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35)第二节、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 (136)【一】票据权利 (136)【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37)【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38)【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38)【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140)六、票据行为 (140)七、票据行为的代理 (142)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 (142)【一】票据抗辩 (142)【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144)〔一〕挂失止付 (144)〔三〕提起诉讼〔能够直截了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司考★商法笔记

司考★商法笔记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有:(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

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

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

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主要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与公司债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私法。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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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司法考生笔记-商法

司法考生笔记-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公司的分类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第二节、公司的设立(三)资本三原则(五)我国资本制度第三节、公司的股东第四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大会1、职权行使形式(二)董事会1、组成2、会议3、经理第五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义务第六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一)一人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第七节、公司的股权与股份(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章程优先)1、对内转让——无限制2、对外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第八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二)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第九节、公司债券第十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一)组织形式变更(二)合并、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第五节、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九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第五章、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原因(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二)破产受理第三节、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二)撤销权和追回权第五节、债权申报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区别)(一)重整申请(五)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节、和解程序(一)和解申请与裁定(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五)和解完毕的法律效果F106。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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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司法三独: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不是登记之日)章程:约束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以交付出资为准(已交付有股权,未交付无股权)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一个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有独立缔约、诉讼能力(内部关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是子的股东(全资或控股)(外部关系)转投资、担保:1、对内:股决议,法定2、对外:董股决议,章定(上市一年超30%,股决议,2/3)公司决议:1、无效:内容违法原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时间限制)溯及力:内外皆有2、可撤销:内容违章;召集和表决违法、违章原告:股东(60日)溯及力:内有外无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人数:50以下(除发起人,可为无限人)注册资本:1、最低:3万2、首次:≥20%且≥3万(取高的)3、货币:30%出资方式:1、可以:钱、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法人名称权。

(可估计、可转让的财产皆可)2、不可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担保的财产出资责任:1、不出(不足):出资+违约(向已足额的)+连带(与发起人)+董高赔(增资未履行)2、不实(显著低):补足+连带(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3、抽逃:返还+连带(与协助者)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对内)(名册上没有,不能参加股东会)股东登记:对抗第三人(对外)股东权利:1、查阅、复制会计报告2、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15日书面答复,拒绝的,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3、按实缴,分红、认缴增资4、强制解散公司:持表决权10%股东(被告:公司)(1)2年无法股东会(2)2年无法股东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4)严重困难股东会:1、职权:经营投资;选换董监;审批董监报告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清变(决定);修改章程2、召集:(1)首次:出资最多(2)一般:董→监→1/10表决权股东(3)临时: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董事会:1、3至13人,3年可连任2、职权:经营投资;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决议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变(制订)内部机构设置、聘经理、基本管理制度(决定)3、召集:董→副董→半数以上董事共推一名4、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董,兼任经理5、股东会→(选)董监;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1、>3人,3年可连任,必须有职工代表且>1/3,董高不得兼任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自然人、法人皆可设2、一个自然人只可设一个,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新的(法人不受限)3、10万,一次足额4、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5、可三会全无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7、年度财务强制审计出资转让:1、内部转:不通知,不用同意,无优先购买权2、外部转: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3、拍卖转:20内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章程关于此项的修改不用股东会同意※未出资即转让:受让人善意,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明知,连带出资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1、退给公司2、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1)连续5年不分利润且5年盈利(2)合、分、转(3)届满继续存续3、起诉前提: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起诉期限: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起诉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2至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1、最低:500万2、发起设立:认购的(可分期);发起人首次20%3;发起人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章程→→→→验资→30→30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情形:1、超期未募足;2、未创立大会;3、不设立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1、不能成立,债务、费用连带2、不能成立,股款、利息连带3、过失致公司损害,赔偿股东会:1、每年1次2、2个月内临时:(1)董不足2/3;(2)亏1/3;(3)董、监、10%股份股东提出3、召集:董→监→90日持10%股份股东董事会:1、每年2次(至少)2、临时会议: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股东会开会:不设出席比例;可委托任何人;资本多数决(例外:对外转让股权,人头过半数)董事会开会:过半数出席;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人头主义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成立、上市之日1年内不得转2、董监高: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每年转让不得超25%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1、减资:10日内注销2、奖励:1年内转让,≤5%3、合并:6个月内注销、转让4、对合分异议:6个月内注销、转让禁止担任:1、无限人2、贪贿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3、破产、吊销且个人责任,未逾3年4、个人大债未清偿忠勤义务的禁止:挪、个、贷、自、竞、佣、秘(收入归公司)相对禁止法定:税后利10%,到50%可不再提任意:股东会决议提资本:股票溢价款(不得用于补亏)三种公积金用途:补亏、扩大生产、增资利润用途:补亏→纳税→法定→(任意)→分红股东代表诉:1、害公司2、有权提的主体:(1)有限:股东;(2)股份:180日持1%3、程序:第一步: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高(原:公司;被:董高监)第二步: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原:股东;被:董高监)(他人害公司,依照前两步)股东个人诉:董高害股东(原:股东;被:董高)人格否认诉:滥用法人独立、有限责任害债权人(原:债权人;被:相关股东与公司连带)合并: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协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承继分立:单方行为,10日通知,30日公告债务由分立后的连带,但分立前可与债权人书面另约定(债务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增资: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减资:决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解散原因:1、届满;2、决议散;3、吊销;4、强制散;5、合并分立(1至4原因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未了结业务;税债;民诉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10日通知,6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三个连带责任:1、股东、董事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2、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连带责任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履行的,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公司不承担(相对人善意除外)2、发起人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费用、债务连带(内部过错比例)因设立致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内部过错追偿)3、未按期缴纳股款、出资有限:直接出名股份:催缴后仍未缴纳,另行募集4、瑕疵出资(1)无处分权的出资:善意取得(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出资有效,取得股权;拍卖处置股权(3)划拨、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出资(5)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评估显著低→视为出资不实(6)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法定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已评估;(否则视为出不实)5、抽逃出资:对内连带,对外连带(1)验资又转出;(2)虚构债权;(3)虚增利润;(4)关联交易;(5)不合程序抽回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成立公司,并约定成立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偿还后发起人不能补足,第三人连带6、非货币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不用补足7、未出资、抽逃出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8、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公司;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确认股权应证明:已出资、受让、继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9、隐名显名股东(外观主义)(1)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有效(2)投资权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名义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3)未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登记(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赔偿(5)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10、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原受让股东损失的,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减轻董高责任。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背书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背书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背书1.概念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理应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理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能够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实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 (仅仅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甲——乙(背书人)——丙——丁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 5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

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

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2009-3-77)A.丁某B.乙公司C.甲公司D.丙银行[准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1.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2.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设立
2、股份有限公司。1-200人,每人必须买股。半数以上要求在中国有住所。
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以发起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事实用于公司。相对人可以找公司,也可以找发起人。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事实适用是个人恶意,公司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但后来公司设立失败,相对人可以向所有或部分股东主张连带责任。
股东
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国家都可以成为股东。冒名股东:就是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成为登记股东,这时候登记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真正的股东是暗中人,冒名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是暗中人与登记人有明确的约定,需要承担责任。对外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解除股东资格:只能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经催告无效,然后股东会决议才能解除。
法律实际更加保护或支持实际出资人。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权出资
在前面公司的出资义务无瑕疵、无负担、无出质、内部没有提出买(总之无任何干扰因素)
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实际价格低于章程所规定的价格,其余同批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及时补齐。不与同批次股东成立违约责任。(补齐+连带)
商法、经济法复习笔记
公司法
抽逃出资
是指公司验资注册后,把所缴财物暗中撤回,保留原有的出资额和身份,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通过虚构债务、财务、转资。但是悄悄的把公司东西带回家属于盗窃。1、虚构债务关系转出资金。2、未经法定行为撤回资金。3利用虚假报表进行利润分配。4、关联交易转出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协助抽逃的股东、董事、高管是对债权人连带责任。

2019司法考试-商法学

2019司法考试-商法学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与商法的概念相适应,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所谓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依照商事法律的规定在从事
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即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
利为目的的经营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 也可以发生在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之间。
三、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所谓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事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
二、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于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 学说,即“肯定说”与“否定说”。
1、“否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民法的组成
部分,而非独立的法律部门。 2、“肯定说”则认为,商法不仅已客观存在,而且是一个 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认为,尽管学界对商法究竟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的争论还在继续,但事实上,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已
商法学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及渊源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语源及含义
“商”一词在英语表达中,流通领域中的“商”被表述为
“commerce”,而与广义的“商”相对应的是“business”。
三、商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 相同处
都调整商品经济关系; 都属于私法范畴; 都是以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民法
调整的侧 主要调整发达的商品经济, 通常主要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反映了 反映了发达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简单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重点 调整的具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体内容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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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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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二、商主体的特征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2、以营利为目的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三、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中国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

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拟制商人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

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1)主体的商人性; (2)身份的多重性; (3)形式的多样性; (4)行为的营利性; (5)经营的集中性; (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三、商个人的价值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四、商个人的种类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1)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第2条)2、特征: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权利和义务1、权利:2、义务: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5、解散与清算(1)解散: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2)清算: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商合伙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2、商合伙的特征(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1、普通合伙2、有限合伙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第六章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商法人的特征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三、商法人的分类1、公司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3、其他四、商法人的价值——优点(兼缺点)1、优点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人的缺点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第七章商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

(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1、一般商事行为(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3)商事交互计算2、特殊商事行为(1)商事买卖(6)商事信用(2)商事代理(7)商事期货交易(3)商事行纪(8)融资租赁(4)商事居间(9)商事仓储(5)商事信托(10)商事货运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第二十三章4、其他特殊商行为第八章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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