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他人又窃回的行为性质之辨析
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2019-08-29【摘要】抵押权的效⼒是抵押权制度的核⼼问题,本⽂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三⽅⾯⽅⾯论述抵押权的效⼒,研究抵押权的效⼒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抵押⼈抵押权的核⼼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之间发⽣⼀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涉及三个⽅⾯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的效⼒。
⼀、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般⽽⾔,抵押权效⼒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意思⾃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
(⼀)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所及⾃不待论。
(⼆)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应当归⼊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违约⾦并⾮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对违约⾦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可⽣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般要求,违约⾦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明⽂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关于押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乙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乙车严重损坏,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乙将甲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以自己的车辆作为抵押,用于赔偿乙的损失。
本案涉及押车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对押车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焦点1. 押车是否合法?2. 押车是否有效?3. 押车权的实现方式及法律效力?三、案例分析1. 押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在本案中,甲以自己的车辆作为抵押,用于赔偿乙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行为,因此押车合法。
2. 押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就抵押物的全部,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双方就押车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押车有效。
3. 押车权的实现方式及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就抵押物的全部,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双方约定,甲以其车辆作为抵押,用于赔偿乙的损失。
若甲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债务,或者就抵押车辆实现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处理:……(三)抵押物为动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就抵押物的全部,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折价或者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若甲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债务,或者就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摘要】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一方面,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
财产的范围包括物和利益,而占有对象只能是有体物而不能是利益。
另一方面,占有也不是盗窃罪的法益。
占有仅仅是一个在理论上构建出来的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将其缺乏根据地提升为法益,并以此判断盗窃罪成立与否的做法,混淆了构成要件要素与法益,用实质性的法益思考替代了构成要件检验。
破坏占有本身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因而占有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
关于“被害人”的刑法规定以及关于“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财物所有人而不适用于占有人。
承认占有是法益会与刑法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出现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窃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能够得到判例传统的支持。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占有”一词常常出现在三种不同的语境下,其涵义以及相应的研究脉络也各不相同。
第一种是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第二种是作为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保护法益的“占有”,第三种则是用于解释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
本文主要讨论第二种意义上的占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一、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从各国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发展来看,刑法对财产的体系性保护,是采取双边桥的方式。
第一类保护是围绕着物来展开。
从形式上看,围绕着物展开的刑法保护,与物的所有权人在物权法上的法律地位息息相关(也就是我国学界通说的所有权说);从实质上看,围绕着物展开的刑法保护,是在保护人对物的控制可能性。
在德日刑法典中,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的对象被明确限定为“物”。
这就是狭义上的“财物犯罪”。
这些财物犯罪的构成要件,都致力于保护个人对于财物(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驾驭需求,就像民法上的所有权所要保护的那样,物的主人能够对物随心所欲地处置。
至于物本身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所有权人是否实际遭受到总量上的财产损失,并不是关键问题。
购买抵押车纠纷,原告方胜诉
购买抵押车纠纷,原告⽅胜诉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购车款,因所购转押车辆被原车主抢回。
最终我所代理的原告胜诉!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四条的规定:质权⼈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的债务,经出质⼈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质权⼈对因转质⽽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经出质⼈同意,为担保⾃⼰的债务,擅⾃将其占有的质物为原告设定质权,因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押协议⽆效,被告应当返还转押款62500元。
⼆、《合同法》第五⼗⼋条,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该车实际车主是刘XX,被告对车辆鲁QXXXXX并没有质押权,且被告设定转质押,也没有其他质权⼈的书⾯同意,不享有转押的权利,所以被告⽆权转押该辆车,所以转押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效合同,对于转押价款625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三、本案中,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原被告承认是车辆转押关系,因实际车主刘志将车强⾏从原告⼿⾥抢⾛,致使原告⽆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所以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62500元,请求法院依法⽀持。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没有车辆的转质权,违法将该车转质于原告,被告的⾏
为给原告造成了巨⼤的损失,恳请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明楷刑法解读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2010-04-28 19:11 |(分类:默认分类)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条件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条件在金融领域中,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或资产作为担保,以获得贷款或其他债务的形式。
然而,有时候抵押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撤销。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无效性以及撤销条件。
一、抵押的无效性抵押的无效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抵押权利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抵押无效的情况:1. 抵押财产不属于抵押人:如果抵押人没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来抵押财产,那么抵押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财产属于他人或者已经被查封、扣押等,抵押将无效。
2.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质押:在某些情况下,质押(pledge)可能被误称为抵押,质押是指将财产作为抵押来担保债务的行为。
然而,质押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当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质押行为被发现时,抵押将被认定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在抵押行为中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比如超过抵押的法定限额、违反了当地不动产抵押法等,抵押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4. 存在重复抵押:如抵押人在不同的债务中重复抵押同一财产,且不存在优先顺序或者约定,抵押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抵押的撤销条件抵押的撤销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抵押权利被取消、废除或解除。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抵押撤销的条件:1. 债务的完全履行:当债务人彻底偿还了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抵押权利将被取消。
抵押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得到清偿时,抵押的目的也就不存在了。
2. 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抵押人和债权人就撤销抵押权达成一致协议,比如改变担保方式、减少抵押范围等,抵押可以被撤销。
3. 法院判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请求,判决撤销抵押。
通常,这需要出现一些法律上的缺陷或纠纷,使得法院认为撤销抵押是公正合理的决策。
4. 抵押条件不再存在:当抵押合同中规定的特定条件不再存在时,比如贷款期限已满、抵押财产被毁坏或丢失等,抵押可能会被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抵押的无效性和撤销条件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判断,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于被动,诸如财物被秘密转移、被强行夺走等行为。
所以,甲杀害乙后,临时起意给乙的妻子丙打电话,称乙被绑架须拿赎金赎人,丙信以为真拿钱赎人。
该案中乙对丙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不能因为丙是被迫拿钱赎人,就认为丙不是主动处分,即使是被迫也是丙产生认识错误后主动给予的。
对于处分内容的理解首先要明确并不等于处分所有权,其次也不能解释为处分暂时占有,而是要解释为处分对财物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
只有这种理解才能与前文对侵财犯罪规范保护的目的相统一,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将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从本质上区分开来。
如,甲冒充乙的新同学到乙家,欺骗乙的母亲丙,称乙让其来帮忙取包,丙信以为真将装有现金的包交给了甲。
到此为止,甲的行为就已经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将包单独交给甲拿走离开家门时,实际就是转移了对该包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这就等于已经主动处分了财物,而不需要实际转移所有权。
当然,如果甲确实是乙让其来帮取的包,乙取走后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的则是侵占罪。
又如,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火车停靠某站时,甲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乙说此站口要停留10分钟,乙信以为真就将自己行李暂时交给甲看管,然后下车去买东西,谁知2分钟后火车就开走了,甲趁机拿走乙的行李在下一站下车。
该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因为乙让甲暂时的看管并不等于乙主动处分了对该行李的事实上占有状态。
而恰好是甲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将乙事实上占有状态下的行李非法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当然,认识错误与主动处分之间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连接。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文/王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文规定上似乎比较明确,但实践中,登记在上述准不动产中的意义如何,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等,仍是理论和实践的难点。
笔者主要以实践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为例进行研究。
夺取型财产犯罪的定性探析——以非法夺取本人所有而为他人掌控之财物为视角
所有 权 , 符合 盗 窃罪 的本质 特 征 。s 明楷 教授 则 [张 ] 认 为 . 果 财物 所 有人 采 取 秘 密 窃取 手 段盗 窃他 如 人 保 管 之 下 的本 人 财 物 , 后 又 进 行 索 赔 的 . 然 构 成诈 骗 罪 . 密 窃取 只是诈 骗赔 偿金 的手段 C有 秘 4 l 学 者认 为 。 自己 的财 物 . 不成 为 自 己盗 窃 的 对象 , 但 是 窃取 本 人 已被 依 法扣 押 的 财 物 . 或者 偷 回本 人 已交 付 他 人合 法 持 有或 保 管 的财 物 . 后 又 要 然 求 他人 赔偿 的 。 以盗窃 罪论 处 。5 应 [也有 学者认 为 ] 伪 造公 章 取 走 暂扣 车 辆构 成 诈 骗 罪 . 由是 诈 骗 理
收 稿 日期 :0 10 — 7 2 1- 6 2
的探讨 . 但一直未成定论 日本 刑 法 第 2 2条规 定 . 窃罪 是 指有 违 占 4 盗 有人 之 意思 而 获取 他 人 占有 之 财 物 的行 为 . 即 但 便是 自己的财 物 . 果 为他 人所 占有 或 者 基 于公 如 务机关的命令而处于他人看护之下 . 也视为他人 之 财 物 。此 外 . 盗 罪 、 骗 罪 中所 谓 财 物 的 含 强 诈 义。 与盗 窃罪一 样 , 都适用 第 2 2条之 规定 。[ 4 ・ ] 美 国刑 法 认 为 , 走 、 走 自己 的私 有 财 产 带 拿 不是 普 通 法 中 的偷 盗 罪 . 是 因 为偷 盗 罪 包 括侵 但 害性 地 带 走他 人 占有 的财 产 . 有 可能 被 指 控 偷 就 盗他 自己拥 有 的财 产 。例 如 . 果 D是一 幢 公 寓 如 房的房东并拥有那里的家具 . 在一 间租给 v的房 间里 搬走 了家 具 . 这违反 了租赁合 同 . D就构 成 偷 盗 罪 法 律 上 的 以偷 盗 意 图 拿 走 了 “ 人 的 ” 有 他 私
抵押车经常说“客户回头车”是什么意思?
抵押车经常说“客户回头车”是什么意思?朋友圈⾥时常能见到有⼈发布各种“不能过户的⼆⼿车”,除了⽆法正常产权过户之外,可以合法上路,并且可以正常年检、购买保险,价格极为诱⼈,甚是吸引买主眼球。
其实⼤家看到这样的车就是我们所说的的“抵押车”了!市⾯上能够交易的抵押车严格来说叫:“债权转让”的车或叫“质押车”,“抵押车”只是通俗的叫法!有些朋友就觉得奇怪,抵押车⾏业经常说“客户回头车”是什么意思?“客户回头车”是不是客户买回去后发现有问题才退回来的,应该想办法去掩盖,怎么还特别标明“客户回头车”?中间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先来了解⼀下回头车是什么回事。
意思是在⾃⼰车⾏卖出去的抵押车,客户因为⼀些原因,把车退回来,让公司折价回收或者代卖。
回头原因常见原因有以下⼏个↓↓第⼀种:客户开厌了,换车很多懂得玩抵押车的⼈,他买抵押车纯粹就是玩车,开个⼀⼆年,觉得有点厌烦了,就把车折旧退回车⾏,重新置换⼀台车龄⽐较新的车。
第⼆种:购车后,道听途说,反悔这种情况还是有的,对抵押车不怎么懂,只是⼀时冲动就买了,可是⼀买回来,听别⼈⼀说,这种车不能玩,有很多的隐患,迟早出事,于是⼼⾥就发慌,于是就想办法退回车⾏了。
第三种:车况或⼿续有问题,退货车况或⼿续有问题,⼀般情况⽐较少,因为购车前车况,⼿续都会认真检验的。
就是⼀些⽔淹车,套牌车等难检⼀点,不⼀定⽴即能检出来。
不过只要你事后找出确凿证据,车⾏都会接受退货的。
否则就是诈骗⾏为。
第四种:车开了⼀段时间后,车辆状态变了,不想要了。
购车时,车辆状态可能都是正常的,可是开了⼀时间后,因为车主的原因,车辆被查封了,车辆的状态就会变,客户就不想开了,就会找原来的车⾏退回去。
那么,我们怎么判断朋友圈的这个“客户回头车”是哪种情况?我们来分析⼀下第⼆种情况,肯定⼀卖出去不久就发⽣的了,这种车严格来说不能算回头车。
第三,第四种情况,就是车辆有瑕痴,有瑕痴的车就不会再到朋友圈晒了。
所以明眼⼈⼀看,当然是第⼀种情况的车,这种情况就是客户开厌烦了,退回来置换其他车辆,退回来的车再卖,就是⽐较安全的抵押车了。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所有权保留。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后由出卖人继续保留所有权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因此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
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法即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公示方式,因此第三人无法从外观上识别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从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民法典为消除此种隐形担保,明确规定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41条第2款)。
不仅如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即使其中有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也应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数个担保物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发挥其担保价款债权实现的功能,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不仅规定了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几种情形,而且于该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情形下,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在当事人就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出卖人只能请求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就所得价款受偿。
我们认为,民法典642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不能理解为“只能”,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协商取回标的物时,民法典实际上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取回标的物。
问题在于,如果出卖人不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是径行通过诉讼请求取回标的物,是否存在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可能?从实践的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643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过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自己,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民法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
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比如甲卖给乙一手机,约定为保留的所有权买卖,已经交付且二人进行了保留的所有权登记,之后乙把手机转卖给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二、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张明楷案例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18、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19、A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A趁机溜走。
张明楷刑法案例
张明楷刑法案例必考知识点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
辨析题
、请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当防卫行为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试辨析“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答案要点:此说法不正确。
(1)《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根据该规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组织犯。
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他们虽然不是组织犯,但在组织犯的领导下,特别卖力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组织犯的得力助手,具体的犯罪活动往往是他们指挥进行的。
3)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其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2)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
此外,在聚众犯罪中,根据聚众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情况的不同,首要分子是否构成主犯也是不确定的。
3、试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1)从刑罚目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更易实现预防犯罪,这里主要指特殊预防的目的的。
(2)从刑罚预防犯罪的效益性应与刑法的惩罚性协调一致的角度,对此情节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刑罚,既可以节俭刑罚成本,又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4、试从刑法的性质和目的角度,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答案要点:(1)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严重恶性要求对累犯从重处罚。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作者:杨莉艳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7期【摘要】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界限一直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之一。
例如,入户盗窃,有的认为是牵连犯,有的认为是吸收犯;再如,入户强奸的,有的认为是牵连犯,有的认为是吸收犯。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本质及处断原则不同毕竟存在不同,因此划清两者的界限既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自身需要,也是刑事司法实践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现实需要,本文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入手,阐述二者的区别,进而以便对实践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关键词】牵连犯;吸收犯;辨析一、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而数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一般认为,成立牵连犯,不仅要求在主客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比如为了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招摇撞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都构成犯罪,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伪造相关证件的行为,在生活中具有通常性,因而可以认定为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断。
但如果是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通常性,不再成立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二、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比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事后藏于家中的行为。
前面制造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后面藏于家中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因为制造和持有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故仅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私藏的行为被制造行为吸收。
吸收犯大多有三种情形:一是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如前述非法私藏的轻行为被非法制造的重行为吸收,仅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二是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如为了杀人而购买杀人的凶器,购买凶器的预备行为被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三是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犯罪,帮助他人犯罪的从行为被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行为吸收,仅认定为该罪的教唆犯。
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
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是指在抵押权实际行使中,抵押人委托代持人代为行使抵押权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效力的确认问题。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等。
在这里,本文将会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在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代为行使的抵押权对他人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
根据我国《抵押法》的规定,抵押权的效力是针对抵押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产生效力,并不存在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关系的效力。
因此,抵押人委托代持人代为行使抵押权时,对第三人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
然而,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第三人(包括代持人)产生效力,这也就意味着,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代为行使的抵押权是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效力的。
同理,我国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款人与抵押人之间另有协议,授权抵押人代为行使抵押权的,对抵押物质权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这也就意味着,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代为行使的抵押权是产生了效力的。
二、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条件虽然抵押权代持行为产生的效力在法律上并不容易认定,但是在具体实际操作中,一旦满足一定条件,效力的认定就会变得比较明显。
下面是一些关于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条件:1.约定明确抵押权代持行为需要达成的第一条件就是要求双方在协议中对代持行为做出明确的约定。
该约定需要包括债务、抵押物和代持人以及代持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只有在协议中对上述内容做出清晰的规定,才能够明确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的权利义务,充分确保抵押权代持行为达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代持人无违法行为抵押权代持行为中,代持人无违法行为是必要条件之一。
代持人在代为行使抵押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做出正常、合法的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裁判要旨归纳
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关于盗窃侵占犯罪的1-22项裁判要旨(法律人必看)智豪律所2016-08-19 盗窃罪侵占罪刑事审判编者按:研究盗窃罪、侵占罪的案例很有意思。
从1999年至今,刑法几经变化,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
笔者在整理案例时发现,1999年的盗窃罪居然可以判处死刑,并且上了《刑事审判参考》用于指导全国法院审判。
今天法律界人士与普通民众都认识到对于盗窃、侵占这类财产类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而这份进步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的成果。
让我们带着对这份成果的尊重,向最高法学习以下22个裁判要旨吧!1.伪造证明材料,将借来的车辆冒名质押给他人,后又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
深度解读:尽管行为人伪造证明材料冒名质押他人物权,但质押权人以合理的价格通过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的,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质押权人有权取得该质押物的质押权。
此时质押权人并未遭受任何损失,相反所有权人可以向行为人请求赔偿。
随后行为人通过盗窃的方式将质押物从质押权人处窃回车辆,导致质押权人因质押物灭失,无法主张对行为人的债券,形成损失。
因此行为人盗窃质押物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2.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参考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方法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766号。
深度解读:关于盗窃财产数额认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的,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数额却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游戏点数等互联网上的财产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有:(1)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互联网财产的价值;(2)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互联网财产价值;(3)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4)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5)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
同时还应考虑: (1)如果行为人将窃取、骗取的互联网财产转卖给第三人的,其销赃数额高于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按销赃数额计算;(2)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明显大于依前述方法计算的犯罪数额的,则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参考。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
比如,甲向乙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了乙,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向乙归还借款,乙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但也使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比如,抵押人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汽车,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车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了。
又比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人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回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
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化:一、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在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司机运输中偷换货物以次充好如何定性
司机运输中偷换货物以次充好如何定性司机运输中的偷换货物以次充好是一种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该予以严厉的法律惩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如何对其进行定性。
一、司机运输中的偷换货物物流运输是整个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货物安全是物流运输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司机在运输过程中直接接触货物,如果对其进行偷窃或以次充好,不仅会损害客户利益,也会给物流行业带来不良影响。
据统计,司机偷盗货物已经成为了物流运输行业的大问题之一。
司机可能在货物装车前将原货物偷走,然后用次货物充当,甚至是根本没有货物。
偷换货物以次充好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而且会影响物流运输行业市场秩序,降低了整个物流运输行业的声誉,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偷换货物以次充好的法律定性司机运输中的偷换货物以次充好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偷盗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偷走或者以次充好,就构成了偷盗罪的犯罪行为。
而且,公民的取得的非法利益超过5000元,则构成了数额较大的情节,属于重大犯罪,情节更加严重。
同时,司机偷换货物以次充好行为还涉及到合同诈骗的问题。
因为司机与客户之间签订了运输合同,若该司机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将货物偷盗或以次充好,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司机偷盗贵重货物或以次充好行为将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三、司机运输中偷换货物的危害1. 损害客户利益:顾客交付货物给公司,同时需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而货物安全是客户最关心的问题。
如果司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偷窃或以次充好,将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导致公司形象严重受损。
2. 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司机运输中的偷换货物以次充好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伤害了市场公平秩序,还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这 也 是善 意 取得 设 立 的趣 旨。 同时 根据 《 物权 法 》第
2 2 规定 “ 1条 质权 自出质人交 付质 押财 产时设 立 ” ,因 以临时性周转 资金为 由将 车辆质押 给被 害人 ,这 在 日常
2 1年 2 0 2 月 第2卷第l 2 期
上海公 安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 f h n h i oieC l g o r a a g a l ol e oS P c e
Fe , 01 b.2 2
V012 N O. .2 1
车 辆 抵 押 他 人 又 窃 回 的
可见 ,不 动产需登 记方生效 、动产需交付 方生效 ,登记 的审核 ,并未发 现有任何 异常 ,被 害人 已经履行 注意义
和交付都 是公示方 式的一种 ,那 机动 车作为一种 准不 务 ,并 不存在过 失 。我们 不应该对被 害人 的注意 义务履 厶 ,
动产采用何 种方式 才能生效 ? 《 物权法 》第2 条规定 : 4 行要求太 高 ,否 则将导致许 多善意第 三人得不到应 有的 船舶 、航 空器和机 动车等物权 的设 立 、变 更 、转让 和消 保护 ,进而导致 善意取得适 用的虚置 。因此 ,被 害人薛
诉 ,维持 原判 。
一
的 ,指 向同一对 象 ,存 在 牵连 关 系 ,故按 牵连 犯 从一 重 罪处 断原 则 ,本 案应 定性 为 盗窃 罪 。笔 者赞 成 第 三
种意 见。 ( ) 一 本案准确定性之前提 :关 于被害人善意 取得
、
观 点 评 析 及 本 文 主 张
本 案 是 一 起 犯 罪 手 段 复 杂 、复 合 行 为 衔 接 的侵
关键词 :诈骗 罪;盗窃 罪;善意取得 ;牵连犯 ;从 一重罪处断
中图分类号 :DF 2 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 7 02 1 )1 0 8 一0 ) 8 5 5 (0 0 — 0 4 (5 0 2
案情 概 要 :2 1 年4 某 日,被 告 人孙 某 向其 亲 现 在 质押 权 人 损 失 了7 余 元 ,故 其 行 为 从 整体 上 考 00 月 万 戚 弓某 借来 一 辆七 成新 的本 田牌轿 车 ,并 伪 造 了弓某 虑应 构 成诈 骗 罪 。第二 种 意见认 为 ,孙 某 伙 同他 人 以
7 0 0 ,孙某还做 出还 款赎 回的书 面承诺 。一个星期 20 元 回车 辆 ,其行 为 又构成 盗 窃罪 ,诈 骗 和盗 窃 是 两种 不 后 ,孙某 用 另配 的钥 匙将 该 车窃 走还 给 弓某 。被 害 人 同性 质 的行 为且行 为 之 间不具 有 关联 性 ,应 以 二罪 并 薛 某 因车辆 丢失 报案 ,孙某 随后 被公 安 人员 抓 获 。一 罚 。第三 种意 见认 为 ,孙 某 以非 法 占有 质押 所 得款 为 审法 院 以盗 窃罪 判处 孙 某有 期徒 刑 二年 九个 月 ,并 处 目的 ,从 借用 车 辆开 始 ,通 过伪 造 车主 身份 证 、机 动 罚金 人 民币 5 0 元 ;追 缴 非法 所得 发 还被 害人 。一 审 车辆 登记 证 冒充 车 主实施 诈 骗 ,直 至窃 回车辆 ,归还 00 宣判 后 ,被 告人 孙某 以量刑 过 重 为 由提 出上诉 。二 审 车 主 ,整个诈 骗 过程 中 ,盗 窃行 为 是其 中一 个 环 节 , 法 院认 为原 判认 定 事实 正确 ,量刑 适 当 ,裁定 驳 回上 是一 种 手段 行为 ,盗窃 为诈 骗 服务 ,二者基 于 同一 目
解他 物权 的善意取得 问题 。 我 国 《 物权法 》第 1 6 0 条对 形式 形成质押关 系 的其他第 三人 ,但 弓某 由于不 占有车
善意取得 规定 :无 处分权人将 不: 动产或者 动产转让 给受 辆 ,因而不能 与其他第 三人形成质押关 系 。根据善 意取
让人 的 ,所有权人 有权追 回 ;除: 怯律另 有规定外 ,符合 得原则 ,出质人 是否有 出质权并不影 响质押权 的成立 , 下列情 形 的,受让 人取得该 不动: 或者 动产 的所有 权 : ( ) 让人受让该 不动产 或者动产 时是 善意 的。 ( 1 受 2)
不 知道被告 人孙某无让 与权 ,且被 告人 因质 押车辆所获 取 的钱款 与车辆本身估价 并无 明显 差距 ,因而是 以合理
( ) 二 本案之定性
对于 本案 而 言 ,疑难 点并 不 在 于诈 骗行 为 与盗窃
价 格质押 的。尽管根据 我国现行 《 : 机动车登记规 定 》第 行 为之 间 的交 叉 区分 ,而在 于 能否 将 两种 不 同性 质 的 3 条 以及 《 当管理 办法 》第 4 条第2 的规定 ,以机 行为看成 一个行 为整 体 。从整个 案情看 ,行 为人在两个 3 典 2 款 动 车质押方式 办理典 当的 ,应 当到机 动车登记机 构办理 时间段实施 了两种不 同的犯罪行 为 ,其一是通 过伪造身
产 所 有 权取 得 而 言 ,在有 权 处分 情 形 中 , 《 物权 法 》
质押车辆 。学者杨 雄提 出准不 动产善 意取得具有 四个 构
第 2 条 、第 2 条实行 “ 3 4 交付 生效 + 登记对 抗 ”的规 范模 成要件 :一是让 与人 占有 准不动产 ;二 是受让人在受 让
式 ,在无权 处分情形 中 ,也应贯彻 这一模 式 ,只要让 与 准不动产 时是善 意的 ;三是 受让 人 以合 理价格受让 准不
为进 行定 性 。对 此有 三 种观 点 :第 一种 意见 认 为 ,孙
犯 财 产案 件 ,争议 的焦 点在 于如 何对 被 告人 孙某 的行 之厘 定
对于孙某等被告人实施 的诈骗行 为阶段 ( 仅指 第一
某 伙 同他 人借 来 轿 车 ,伪造 车 主身 份证 、机 动 车辆 登 阶段 ,不包括后续 的盗窃行为 ),实质上涉及到谁 是被 记 证 后 ,将 车辆 质 押得 款 ,再盗 回车辆 还 给车 主 ,其 害人的 问题 。尽管从 案情表象看 ,被告人是从被 害人薛
灭 ,未经登 记 ,不得 对抗善意第 三人 。申言之 ,准不 动 某善 意取 得他物权 应予 以认 定 ,原车 主弓某 的所有权 在
产物 权变 动 自交付 时生效 ,但 以登 记为 对抗要 件 。 …
被 害人 薛某质押 权面前暂 时性失去对抗 力 ,若维 护 自身
即采 用 “ 付生 效+ 交 登记 对抗 ” 的规 范模 式 。就 准不 动 权益 只能 向孙某 主张赔偿权 或者支付相 应质押款 以返还
权 处分 时的所有权取得 也是一种基 于法律行 为的物权 变 有动产且 又有 以假 乱真 的身份证 明必然 对受让人产 生一
动 ,而不是 基于事 实行 为 、事件或 者 国家行 为的物权 变 种权利表 象 ,受让 人基于信赖 此权利表 象而依据法律 占
动 ,除 了让 与人无处分权 这一事实 之外 ,在其 他方 面与 有该准不 动产 。从本 质上说 ,法 律设计 善意取得制度 就
行 为 性 质 之 辨 析
陈 姣 莹 , 潘 庸 鲁
( 海市 第 二 中级 人 民 法院 , 上 海 2 0 7 ) 上 0 0 0
摘
要 :被告人孙 某借 用亲戚 弓某的车辆后 , 通过伪造 弓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证将车质押 给被 害人 薛某 ,
从 中骗取7 万余元 ,随后又将车偷回还给 弓某。在 整个案件 中被告人 实施 了诈骗和盗窃 两个行为。在诈骗 行
为 中,根据善 意取得原 则实际的被 害人应是 弓某而非 薛某, 只有被告人 实施盗窃行为后 薛某的被 害人 身份才
得 以确立。显然, 盗窃行为的 实施只不过服 务于被 告人诈骗行 为的既遂 。因而根据 牵连犯判断规则可 以认定 两行 为之 间构成 牵连 关 系。因此 ,根据从一重 罪处 断原则 ,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主观 上存 在 非法 占有质 押所 得 款 的故 意 ,客观 上采 取 某手 中骗取钱 款 ,薛某是 当然 的被 害人 ,但薛某 占有质 了伪 造 身 份 等 虚构 事 实 的欺 诈 手 段 ,社 会 危 害 性 体 押车辆 ,如果 车主弓某无法凭借所 有权对抗善 意第 三人
收稿 日期 :2 1 — 7 2 0 0 — 1 1 责 任编 辑 :孙 树 峰
的身份 证 、机 动 车辆 登记 证后 ,以做 生意 需要 资 金周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假 冒车 主将 车辆 质 押得 款 ,其 行 为 转 为借 1 : 3,冒充 弓某 将该 车质 押 给被 害人 薛 某 ,骗取 已构成 诈 骗罪 ,诈 骗 既遂 后 ,孙某 又 采取 秘 密方 法 窃
人 将准不 动产交付 给善意受让人 ,受让人 即取得其所有 动产 ;四是让 与人 已经将 准不 动产 交付 给受让 人 。
权 ,但其权 利不得对 抗从让 与人处 受让物权 的其他善 意 按照逻辑 推理 ,这 四个构成要 件也适用 于他物权 的善意
第 三人 ,直 到登记之后 ,才具备完 全 的对抗权 。 因为无 取得 。就 准不动产 质押权善 意取 得而言 ,无 权处分人 占
的注意义务就 可以认定其 是善意 的。虽 然被告人 提供 的
以合 理 的价 格转 让 。 ( )a转让 的不 动产 或者 动 产依 而 薛某 的质押权 应该受 到物权法 的保 护。况且 ,被告人 3 : 付受让 人 ;b 让人依 照前款规 定取得 不动产 或者 动产 民事 活动 中是 十分普遍 的现象 ,只要被 害人履行 了足够 : 受 失 ;c当事 人善 意取得其 他物权 的 ,参 照前 两款规定 。 : 身份证 、机动 车驾驶证都 系伪造 ,但被 害人进行 了认 真
作者 简介 :陈姣 莹(9 9 ,女 ,上 海 市第二 中级人 民法院助理 审判 员 ,法 学硕 士 ;潘庸 鲁 ( 8 一) 男,上 海 17 一) 1 0 , 9 市 第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调研 助 理 ,法 学博 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