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报的拍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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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报的拍发规定

1、铁路电报的等级

铁路电报的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六种:

(1)特急电报(T)。特急电报指非常紧急的命令、指示,处理重大事故、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灾害及敌情的电报。

(2)急报(J)。急报指铁路总公司、部属公司、铁路局的紧急命令、指示,时间紧迫的会议通知、列车改点、变更到站和收货人、车辆甩挂、超限货物运行及行车设备施工、停用、开通、限速的电报,国际公务电报及其他时间紧迫的电报。(3)限时电报(X)。限时电报指限定时间到达的电报。根据需要与可能,由用户与电报所商定,在附注栏内填记送交收电单位的时间,如限时8:30,应写“XS8:30”。

(4)列车电报(L)。列车电报指处理列车业务,必须在列车到达以前或在列车到达当时送交用户的电报。

(5)银行汇款电报(K)。银行汇款电报指银行办理铁路汇款业务,按急报处理。(6)普通电报(P)。普通电报指上述五类以外的电报。

2、发报权限、范围和内容限制

(1)发报权限。铁路总公司规定,下列铁路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包括同级政府部门)有权拍发电报:

①部、部属公司、局及其他部属单位(包括部内各局、司,局、院各处及同级单位)。

②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单位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驻在单位。

③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④与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需铁路局批准。(2)发报范围。拍发电报只限向全路有线电报通信网能够通达的范围内:

①铁路总公司(包括部内各局级单位)及直属单位发报范围不限。

②部属单位可发至全路各同级单位,但不得发全路各站段。

③其他单位只能发至本局和外局有关单位。

④基层单位不得向所属车间、工区、班组拍发电报。因特殊情况需要拍发电报时,由铁路局批准。

⑤发给路外单位和铁路出差、乘务人员的电报,必须指定能够代其负责收转的铁路单位,但不得指定电报所。

(3)电报内容限制。拍发电报时,电文涉及的事项必须是工作范围的内容。如遇下列情况,不准拍发电报:

①处理个人私事(由组织领导批准处理个人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②已经有文电的重复通知。

③挑战书、应战书、倡议书、感谢信的电报。

④公用乘车证丢失声明的电报。

⑤由于工作不协调,互相申告(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列车运行中向上级领导汇报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⑥报捷、祝贺、吊唁(铁路局及以上单位或负责人不在此限)的电报。

⑦推销产品、书刊及广告类的电报。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同一区段内不得重复拍发同一内容的电报。

(4)使用铁路电报的注意事项。拍发电报必须使用铁路电报纸。编拟电报稿应使用规定的文字、符号、记号(汉字及标点符号、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规定有电报符号的记号和能用标准电码本译成四码的记号与字母),收电单位明确,电文通顺,文字力求简练,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并在原稿上填写拟稿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电报稿左上角应有收、抄报单位,右下角有发报单位本部门电报编号、日期,并应加盖公章、名章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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