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流转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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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安市新城区政府办公室

公文流转工作规定

为了不断推进区政府办公文流转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文高效运转和安全保密,结合我办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文规定

(一)中央、省、市和区内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及刊物等,均由区政府办机要科统一接收处理。节假日期间及下班时间由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接收处理。

(二)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及《西安市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退回呈报单位重新办理。

(三)机要科接收公文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分类编号,然后送分管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分管主任意见呈送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办主任审阅。文件退回后,要将领导批示意见传达到其他领导或职能部门,最后登记归档。(注:领导审阅完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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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文退回区政府办机要科,不要直接转给其他部门处理。)

(四)区政府办按照区长分工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提出拟办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等请区级领导传阅;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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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请区级领导传阅;市委、市政府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涉及一般的、专项的工作请分管副区长审阅,涉及重大的、全局性工作请区长审阅;市级部门发送的各种文件、函件请分管副区长审阅;区委、区政府发出的各种文件按照发送范围直接呈送;区级部门报送的各种文件、函件请分管副区长审阅。

二、发文规定

(一)区级各部门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要先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书面请示,经区政府或区政府办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凡文件审签单上有区长、副区长或区政府办主任签字的文件视为已经研究同意,可以发文。

(二)文件拟发人负责起草文稿,然后交区长或副区长秘书核改,由区政府办副主任把关后交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属于区政府办职权范围内工作的由区政府办主任直接签发,其他文件请区长或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必须由区长签发。文件签发后,由区政府办机要科负责格式审核、编发文号、加盖印章、归档保存。

(三)各部门代区政府或区政府办起草文稿,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区政府办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三、涉密公文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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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按国家规定列为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均属秘密文件。政府办在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由机要科按照保密法规定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上级来文按照已标明的密级和保管期限进行管理。

(二)涉密文件由机要科保密员签收、拆封、登记、保管。

(三)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范围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四)因特殊情况需复制秘密文件,须经制文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秘密文件。

(五)应在办公场所阅读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将秘密文件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

(六)确需借用秘密文件,必须履行签借手续,确保文件安全,并于当日下班前退还。

(七)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一般应达到“三铁”(铁柜、铁门、铁窗)要求,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并积极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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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外传递秘密文件,由保密员负责。传递秘密文件时,不得去公共场所办理其他事情,慎防文件被窃或丢失。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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