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广州市M0新型工业用地政策要点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城市更新类工改工最新政策要点解读

一站式工改产业更新运营平台|城市更新·产业运营·园区基金罗宇合一城市更新集团董事总经理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副会长华勤城市更新研究院副理事长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客座教授相关政策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①用地性质、用地年限、容积率等基本信息指引;②建筑设计用途指引规范。
2.“1+6”文件:①产品建成以后后期销售或转让等要求限制;②销售收益分成、地价补缴等规范。
3.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①产品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与指引;②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4.《深圳高新区北区产业升级改造实施方案》:①高新北区工改工改造指引;销售突破: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工业楼宇完全可售,配套部分补缴地价后可进入市场销售70%工业楼宇30%配套持有:涉及部分的地价补缴,补缴标准为所涉及物业的基准地价销售:按配套物业基准地价的5倍补缴地价后可进入市场销售配套物业类型: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工改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产权划分及销售:新转让办法中最小可以间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划分;并明确工业楼宇可预售,交易方式灵活预售:工业楼宇可预售销售条件及方式产权划分灵活:依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产权划分交易方式灵活: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易改造前产业用房为非商品性质的高新技术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和非高新技术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后,扣除政府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之外,其不超过新增空间的50%部分允许分割转让。
改造前产业用房为商品性质的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改造后允许分割转让。
上述受让对象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承担单位或南山区政府。
高新区北区产业升级改造后形成的新增产业用房,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可以抵押,性质是商品房的,可以转让。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2号区各有关单位:《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
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是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工作指引,各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优化本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实施细则。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执行。
(三)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用地主体”)。
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四)本指引所指《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应在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与用地主体签订,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和监管依据。
(五)本市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六)以下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也应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1.工业用地出让前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2.存量工业用地按《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应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3.存量工业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其他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由各区自行评估是否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二、准入要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审查工作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或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或完善用地手续批准前开展。
(一)各区根据全市及各区产业相关规划,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区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b5E2RGbCAP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
p1EanqFDPw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DXDiTa9E3d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RTCrpUDGiT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
5PCzVD7HxA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jLBHrnAILg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前言2013年以来,以深圳为代表的M0政策探索由少数城市走向广泛尝试,各地市为对新引入的产业项目类型和规模进行把控,会在签订产业投资协议环节和监管协议中明确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和税收的要求,作为达产和后续闲置用地处置等条件,具体案例如下:我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发展历程01 深圳市《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项目准入条件各区要根据市相关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实行"一区一策"制度。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在龙岗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法人企业,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且纳税≥1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②在龙岗区已自有产业用地的增资扩产项目,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 20 亿元,且纳税≥ 2 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 4 亿元;③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 5 亿元且纳税≥ 5000 万元;④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5000 万元;⑤市、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产业要求:① 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宝安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迁入宝安区的独立法人;② 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的企业;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③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年增长率40%以上且研发费用投入占经第三方审计的当年度营业收入10%以上的企业;④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⑥ 获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且估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⑦ 市、区政府重大招商项目;⑧ 市、区政府同意开展的其他项目。
《全国MO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对比及制定依据》精辟分析

简称 M0 M4 M4、C65 M0 M1,B29
(广州开发区)
M0
M0
M0 M0 M1A
M0
容积率 3.0-6.0 1.5-5.0 2.0-4.0 3.0-5.0
—— 3.0-5.0
1.5-4.0
2.0-4.0 1.6-3.0
>2.5
≥3.0
贵阳 福州 南京
惠州
中山 顺德 珠海 温州 台州 威海 无锡 昆山 绍兴 传统 用地
2019
M0
2017 —— 2019
M创
M科(B29a、C65、Mx、
Ma)
M0
(仲恺高新区)
2019
M0
1.0-3.0 ≥2.0
1.5-4.0 ≥2.5 ≥3.0
城市 用地性质 容积率要求
各城市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的基本规定
配套比例
配套类型
分割转让
北京 M4
1.5-5.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无特殊规定
禁止分割转让
上海
标准厂房 类
研发总部 类
≤2.0 ≤3.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南京 Ma/Mx
1.5-4.0
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15%
杭州 M创
原则上≥2.0
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不包括商品住宅)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扔按工业用途管理。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 〔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 的建议意见。
粤港澳大湾区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解读及展望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全面铺开、纵深推进为各城市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新使命,也为土地利用和管理带来了新挑战、新要求。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大城市纷纷设立新型产业用地(M0)作为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以发展新型产业项目,有效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截至目前,粤港澳大湾区中深圳、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六大城市出台了相应的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在下文中,我们将针对当前粤港澳大湾区中六大城市的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进行梳理分析。
[1]一、新型产业用地(M0)的概念及特点新型产业用地(M0)是为了适应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用地效率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具体是指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用于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更好地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多种创新型产业功能。
与传统形态的工业用地不同,新型产业用地(M0)具有单位土地开发强度大、用地形式混合成分高、功能需求多元化等特征,可以有效支撑当前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发展。
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六大城市目前已出台的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可以归纳出新型产业用地(M0)的主要特点,与传统工业用地相比,新型产业用地(M0)有以下重要突破:(1)土地功能利用更加多样,能够同时满足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多种功能需求,允许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更加符合当前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的趋势和产业转型发展的诉求;(2)单位土地开发强度更大,新型产业用地(M0)基准容积率一般为2.0-4.0,有些城市甚至未设置容积率上限[2],能有效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3)分割转让方式更加灵活,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基本都允许有条件地分割登记、销售、转让,可按幢、层等基本单位进行分割登记、转让,允许有条件地转让给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4)拿地成本更低,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出让底价基本按照出让时点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50%予以计算,再根据分割转让比例、容积率、实际出让年限等因素进行修正调整;(5)用地准入和供后监管更加严格,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符合各地产业发展导向,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推动产业地产回归产业本身。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穗府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5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州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的工业用地储备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工业用地储备应当遵循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的原则。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除特别要求市级进行储备和出让的工业用地外,区土地开发中心和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执行。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8•【字号】穗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8日广州市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范围。
鼓励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降低能耗排放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新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其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
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大额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已实际发生的设备付款额给予不超过20%的事后奖励,单台设备最长可连续奖励3年。
对新购置设备的支持范围从生产设备扩大到企业自用的用能设备、配电设备及配套软件。
该项措施省、市政策衔接实施,奖励比例尽量保持一致,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对上述项目技术改造备案范围内的厂房建安工程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全国各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汇编

全国各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汇编2013年1月,为了缓解土地空间压力,深圳市一口气发布7份文件——一份主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加六份小文件,业内称“1+6" 。
2014年1月1日,在“1+6”的基础上,深圳正式发布实施《深圳市城市规划与标准与准则》(2013版),首次在传统土地类别中新增了“新型产业用地(M0)”门类。
根据定义,新型产业用地(M0)属工业用地中的新型产业用地,其范围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建筑物主导用途为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其他用途包括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以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
新型产业用地(M0)概念的诞生,打破了过往国家规范类的工业用地性质以及厂房的概念,不仅开创了工业用地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先河,同时也催生了深圳“工改”市场的繁荣,特别是以房招商、养商、稳商的新机制在深圳市场迅速兴起,深圳一度成为国内地产商厉兵秣马的圣地。
深圳作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开路人,虽然结果不怎么美好,但是深圳的“先试先行”也为其他地方政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特别是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争相出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
新型产业用地已经成为一座富矿,一股挖掘土地价值的热浪正汹涌袭来。
东莞、郑州、济南、顺德、广州等地先后出台政策,都试图在新型产业用地上做好文章。
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2018年8月2日正式印发)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政策,深圳市政府正式印发《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建筑设计、产权分割面积、产业准入与分割转让门槛、产业监管回收土地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定,厂房改房地产的路径被彻底堵死。
至此,深圳的工业用地改革宣告破产。
1、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穗府办〔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广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抓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珠江三角洲世界级城市群建设的重大机遇,按照推进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的要求,顺应新一轮科技产业变革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加快建设5G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统筹布局重大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等创新基础设施,优化升级交通、能源、物流等融合基础设施,支撑广州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引领型城市,为广州创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注入新动力。
到2022年,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创新水平领先全国,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建成全国领先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高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按照新修订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内审议项目的起草工作计划;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和市司法局应确保在2020年内提请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牵头起草部门向市司法局报送送审稿后,应配合该局抓紧修改完善文稿;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制定立法工作推进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符合送审条件的,经与市司法局协商一致后,向该局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2020年6月M1工业产权分割政策解读

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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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M1工业产权分割政策解读
投资发展中心
2020年6月
依据 政策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
3
章节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供地管理 第四条 产权登记和分割转让 第五章 供后管理 第六条 附则
主要内容 普通工业用地、M0定义;负责部门 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调容要求 工改新流程、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相关限制要求 最小分割单元、受让主体、分割比例 闲置和违约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建立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转让主 体
✓ 明晰政府述求 ✓ 匹配受让主体 ✓ 提前政府沟通 ✓ 共同配合推动 ✓ 撮合产业关系
经信局 认定
受让主体
11
聚焦政府鼓励的IAB和NEM新型产业
代码
行业
X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X2
生物与健康产业
X3
高端装备制造
X4
新能源产业
X5
新材料产业
X6
新能源汽车
X7
节能环保产业
X8
数字创意产业
X9
适用范围 规划条件 分割比例 土地出让金 受让主体 相关限4 制
普通工业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适用范围 规划条件 分割比例 土地出让金 受让主体 相关限5 制
适用范围 规划条件 分割比例 土地出让金 受让主体 相关限7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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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产业准入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 (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
部门职责
供后监管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 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开竣工阶段、约定达产时间1年内、达产评估考核后每隔3至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 等阶段,对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核查、处理情况应在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平台及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实现全要素、全过程的一
3.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12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8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4.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第二部分
产业监管
(一)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土地供应对象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协 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或 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数量、分割转让条件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相关条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以经市政府批准的 新型产业用地(M0)选址项目指标为准。 (三)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考核对象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供应对象,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考核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高 新技术企业数量以考核时实际注册数量为准。
配套设施
1、对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在产业区块内规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公租房,解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 2、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详见附表。 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投入产出指标准入按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域执行分级标准。中心城区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四区全
部,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除新龙镇、龙湖街、九佛街以外地区,面积约933平方公里;外围区域范围为除中心城区外
第四部分
IAB(新一代信息技 下一代信息通信、新型显示、计算及存储、集成电路及关键元器件、智能硬件、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业、信息服务业等
术产业)
重点突出硬件和软件研发能,不包含硬件制造场地
IAB(智能装备与机 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整机、智能传感与控制、智能检验检测等关键技术装备,以及智能制造关键核心零部件装备 器人产业) 重点突出硬件和软件研发功能,不包含硬件制造场地
重点发展产业 IAB(生物医药与健 生物制药、现代中药、化学制药、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用品等
领域
康产业)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NEM(节能与新能 核电技术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智能电网、其他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电换电设施、生产测试设备、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
利用产业
2020年最新广州市M0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要点
政策文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 穗工信规字〔2020〕3号
准入标准
第一部分
主体准入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应为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村集体改制企业或产业园区平台企业。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具有 3年以上运营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产业园区经验的运营主体;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企 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企业。 3.拟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使用权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监管、分割转
监管、分割转 让、退出
分割转让 退出机制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其分割转让按照《广州 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50%,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 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三)分割转让对象的受让面积土地产出率或税收强度,应满足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土地产出率或地均达产税收折合产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强度的要 求。未达强度要求的企业可先租赁产业用房,待满足条件后再行分割转让。 (四)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单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制定其产权分割转让比例、面积等约束性条件。 (一)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违约情节严重的, 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三)在达产及以后阶段,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考核评估未达标的,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要求督促整改,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年, 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考核评估。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 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四)在达产及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 确,由各区政府、广州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执行: 1.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 2.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补缴税收实际缴纳值与约定税收值之间的差额,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缴纳 。 3.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4.将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信息档案,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竞争性政府 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参考。
用地供应
第三部分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本区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工作,按照本指引要求对用地主体、产业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等进行筛选把 关,并明确选址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主体准入和产业准入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有关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各项指标等作为新 型产业用地(M0)供地合同及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签署的依据。
部门职责
物业租赁及分割转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供地后,后续运营的物业租赁合同应按要求备案。
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准入条件、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对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对象进
让
行认定,认定意见作为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和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源产业)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NEM(新材料与精 先进高分子材料、先进非金属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先进合金材料、工程塑料及精细化工产品以及石墨烯新材料、3D打印高性能材料等前沿新材料研发 细化工产业)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生产性服务业
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工业设计等 生产性支持服务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其他省优先发 展产业
数字经济产业
大数据产品、云计算技术、虚拟现实、全息成像等技术与装备研发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海洋经济产业
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潜水装备、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关键设备、水下无线通信系统等技术与装备研发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高端装备研发
空天飞行器及相关航天设备、低轨卫星及卫星星座、商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及相关航空设备、轨道交通关键系统与核心部件、农业机械关键系统与核 心部件等的技术研发 重点突出研发功能,不包含设备生产场地
的广州市其他区域。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中心城区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200万元/亩,外围区域投资强
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度应不低于8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中心城区不低于200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120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